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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的顺序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存在多人具有担任法定监护人的资格时,就很容易出现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情形,或者互相争抢,均愿意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适用法定监护职责时,应直接由有权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法定监护人范围内指定最为合适的监护人。《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定监护的先后顺序,只是规定了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

当存在多人具有担任法定监护人的资格时,就很容易出现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情形,或者互相争抢,均愿意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情形。此时,是否有必要规定监护顺序,就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对监护顺序作出强制性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可以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适用法定监护职责时,应直接由有权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法定监护人范围内指定最为合适的监护人。[18]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为减少因争夺或推诿监护权而产生的纠纷,应对监护顺序作直接规定。

《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定监护的先后顺序,只是规定了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至于指定的先后顺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中规定,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1、2、3项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民法总则》则在第27、28条明确规定了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由于监护本质上是一种职责,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与被监护人血缘关系密切的法定监护人采取了限制原则,除非丧失监护能力,否则不得拒绝担任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法定监护顺序都不能改变。实际上,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可以改变法定监护顺序:(1)遗嘱监护的情况下,被指定的人担任监护人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的同意或批准。(2)意定监护的情况下,被指定的人担任监护人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的同意或批准。(3)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可以变更法定监护的顺序。(4)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时,可以变更法定监护的顺序。总之,监护顺序的固定有利于尽快稳定监护关系,不过为了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法定顺序可在法定情形下通过法律行为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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