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张某鑫系张某林与徐某之子。张某林与徐某离婚后,张某鑫由张某林领带抚养。张某林于2014年8月12日向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即被申请人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桥村委会)提出另行指定张某鑫监护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作出了“关于指定张某鑫监护人决定书”,指定张某鑫的姑姑,即申请人张某为张某鑫的监护人。
另查明:张某林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张某林目前与母亲张某芳一起生活,张某芳也是视力一级残疾人。申请人张某是视力一级残疾人,其丈夫身体并无残疾,两人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响。徐某是智力二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的行为,现与父母一同居住。徐某的父母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劳动能力,也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
法院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张某鑫的父亲张某林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收入来源;母亲徐某是智力二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的行为,二人均不具备担任张某鑫监护人的能力。张某鑫的祖母张某芳和外祖父母李某洪、徐某娥,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担任张某鑫的监护人的“近亲属”,但也均因身体和经济原因,不具有担任张某鑫监护人的能力。申请人张某作为张某鑫的姑姑,是张某鑫关系较密切的亲属,其担任张某鑫的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现张某在被姚桥村委会指定为监护人后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指定的申请,表明其不愿意担任张某鑫的监护人。且张某自身是视力一级残疾,其丈夫虽然并无残疾,但两人现有一个三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同时两人还需负担照顾母亲张某芳及哥哥张某林的责任,再由其担任张某鑫的监护人抚养照顾张某鑫,并不妥当,也不利于张某鑫的健康成长。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关于指定申请人张某为张某鑫监护人的指定;指定镇江市民政局为张某鑫的监护人。
法官注解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可以指定申请人张某为张某鑫监护人。但是,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本案中,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按照《民法总则》第31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而按照第2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取消了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本案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姚桥村委会便不可以指定张某鑫的姑姑张某担任监护人。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也没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第32条的规定,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或者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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