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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观点,早在古罗马就已被广泛认可了。唯有古罗马产生了私法与公法的观念及划分方法,并使这种划分结果成为整个古罗马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现代法律体系之所以划分为三块结构要素,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观点,早在古罗马就已被广泛认可了。古代的法律因为其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不发达,法律结构一般比较简单,大都实行诸法合体。唯有古罗马产生了私法与公法的观念及划分方法,并使这种划分结果成为整个古罗马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古罗马在共和初期(公元前5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也具有诸法合体的性质,称为古罗马“一切公私律令的根源”。根据乌尔比安的观点,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在公法领域中,社会关系完全由国家权力来调整,公法关系中的当事人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或拥有职权的人,而私法则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法律。在私法效力范围内,个体自行决定自己的行为和权利。私法表现为个人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承认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契约自由,以及私法保护人与其他人相互交往中的利益。

在我国,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长期以来得不到承认。这主要是因为列宁认为,社会主义不承认任何私有制,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是公有的,而不是私有的。由于这一思想在很长时期内成为社会主义的法律理论,因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很少有人从公法、私法的角度构建法律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以及正在成长的市场经济制度和对私有权的承认,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公法、私法划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有重要意义,因为这种划分实际上等于承认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在法律问题上极端的国家主义观点;而且这种划分也可以阻止国家主权者和政客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

公法作用的增强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强化,容易导致对个人利益、市场自由的损害,于是对传统公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国家权力在法治的必要范围内运行。由于传统两大结构要素存在不适应现代社会的情况,所以法律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等权利因此而获得实现条件,它们是以传统公法要素与私法要素为基本框架,以传统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法为原型混合而成的第三种结构要素,我们称之为社会法。它是法律社会化的结果。现代法律体系之所以划分为三块结构要素,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法的确立是以经济法(最早是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出现为标志的,由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主干部门法来构成。为保持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除在健全公法、私法方面的立法之外,社会法也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在公法、私法、社会法模式的法律体系中,一般认为,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刑法、诉讼法、环保法、国际公法等。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婚姻家庭法、商法、国际私法等。社会法主要包括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

规定私人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为私法。它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它必须保障市民的自由、平等以及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自治是最能体现这一精神的方式,也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调整方式,所以私法自治成为市民社会对法律的必然追求。但是仅仅依靠建立在个人伦理道德基础上的自律和有限经验基础上的理性并不足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私法自治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社会性。私法的价值追求就是限制国家公权对私权的非法介入,确保平等地维护每个人的私权。

从私法自治本身的内容上看,首先,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内容,指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人和任何权力的侵害,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其次,契约自由指法律并不规定私法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而是赋予当事人以自由决定权;当事人行使这种自由权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契约自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来维护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第三,责任自负是指每个自由、自律的个体都要为自己独立做出的行为负责,自由、自律就意味着责任。责任自负构成了市民社会的纠错机制。

私法自治还要求私法独立。也就是说,私法要独立于公法,公法、私法分别而治,互不干涉。而且,私法要优先于公法。因为个人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权利则是整个法制的基础。可以说,私法与市场机制具有同一性,是市场机制的制度化的表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全面地建立与健全私法制度,确立私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法已逐步确立了私权神圣、私权平等、过错责任的原则。关于私权神圣,《民法通则》第1条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作为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目的;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基本精神已与私权神圣原则相吻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则更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

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政治生活关系(即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公法是关于国家组织及其活动规则的法律部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

在奠定私法的基本精神的同时,古罗马法也确立了一系列公法特有的法律原则,如“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所变通”,“私人协议不变通公法”(3)等。因此,当时的公法规范被认为是命令性或强制性规范,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违反。

在现代社会,公法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国家组织的合法地位及其高效运转;通过民主政治的形式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和人权保障机制,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和巩固下来(即实行“宪政”);优化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增进社会公益,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

资产阶级对封建制度的全面否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同步发展,从而为公法和私法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使公法和私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同时繁荣起来,也使私法与公法成为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在普通法系,这种基本结构不像在大陆法系那样突出和明显,而是呈现“潜在和含蓄”的特征。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国家权力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界限,从而使公法关系向私法领域延伸。所谓“公法私法化”,是指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或者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从而使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这两大传统法律部类的渗透与融合也导致了法律新的领域的产生,即社会法的产生。

社会法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利益,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形成的立法。(4)社会法由一系列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合作与监督关系的法律组成的一个法律部类。它主要包括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环境与资源法等。社会法领域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经济、思想和法律方面的原因。

近代出现了由个体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转变的趋势。古代罗马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奉行自然法理论,自由主义思想与个体权利本位思想备受推崇。这种法律观念强调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中个人处于优先地位,国家的一切活动最终都是为个人服务的,划分私法与公法的根本目的,也在于建立一个最能有效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体系。但经过100多年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践,人们发现,这样的法律体系并非像预想的那样维护个体的自由、幸福和安全,特别是在19世纪后,个体同社会的矛盾突出起来,个体的自由有时会影响社会总体的发展,于是,主张限制个人权利滥用和为弱者提供社会保障的社会本位法律观得以形成和发展,突破了原有公、私法格局的理论基础。

法律的一个主旨便是维护利益。随着社会公共关系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也日益突出,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诸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完善等社会化问题。由此产生了与公共利益相对应的权利形式,如环境权、公共设施利用权、社会保障权等。这类利益与权利并非国家权力和利益所能代替的,与个体权利和个体利益也不同,它是伴随着生产社会化发展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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