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狭义也是最经常的意义上,权力则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主体凭借国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一般的公民所具有的实现自身意志的能力和影响。在法学中,通常也将权力仅限于指称国家权力,即国家凭借国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一般的公民所具有的实现自身意志的能力和影响,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指国家权力。这个意义上的权力与权利有很大的区别,权力通常只是作为一个事实性概念,即权力只是指它凭借其掌握的社会资源而拥有支配性力量,它本身既可能是正当的,也可能是不正当的;而权利则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即权利背后都有一个规范性的依据,凭借这个依据,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自由、权力或豁免。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种权力也具有法律这样的规范性依据,即当这种权力是由法律所授予时(此时我们经常称为“职权”),这种合法的权力也可以说是一种权利,只不过它是国家的权利罢了。这种国家权利(权力)与通常我们所说的公民的权利虽然都是“权利”,但是由于主体不同所以它们的表现形式也有一定的区别:前者对于义务主体具有直接的支配力,而后者通常只具有间接的支配力,因为一般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后只有通过请求国家权力才能获得对义务主体的支配性。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权利和权力之间确实存在比较复杂的关系,我们应该特别注意权力在不同情况下的特殊含义,看它是指社会学意义上广义的“权力”,还是指狭义上的“国家权力”;是指规范意义上的权力,还是指事实意义上的权力。权力的这种不同含义直接决定了它与法律上“权利”的不同关系。
在法学领域,在一般情况下,在谈到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时候,如果没有特别指明,这个“权利”就仅仅是指公民、法人等私权利,而权力则相应地仅指国家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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