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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原则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本书精要《正义论》阐释了一种理想化的正义理论。1971年出版发行的《正义论》是对罗尔斯20年来勤奋耕耘的最好回报,是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理论的巅峰之作。《正义论》出版后,反响巨大,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正义论》无疑是其学术成果中一颗最为耀眼的明珠。《正义论》酝酿构思和写作成书大体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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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精要

《正义论》阐释了一种理想化的正义理论。在这一理论框架下,平等的自由原则以及公平机会和差别原则组成了完整的正义体系。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人们在一种原初状态下通过一致同意被选择出来的。两个正义原则之间存在效力差别,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公平机会和差别原则。社会制度的设计应该满足两个公平的正义原则的客观要求。如果社会制度反映了两个正义原则的要求,那么公民的基本自由将得到保障,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也将达到尽可能的均富状态,整个社会将会进入正义状态。

■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John Rwal, 1921—2002),出生在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的一个中产之家,这为他能够接受优良的教育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持。罗尔斯曾接受过极为正规的高等教育,这为他取得学术上的进益和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39年到1943年,他就读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并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毕业时,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应征入伍。当时的战事异常惨烈,罗尔斯的许多同学都牺牲在战场上,但他却一次次神奇般地逃离劫难。这段入伍经历对罗尔斯的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使他从更深刻的层面对一些社会问题进行反思。二战结束后,他重新回到了母校,并凭借自己的刻苦努力在1950年获得了道德哲学博士学位。同年,他选修的一门关于政治科学的课程激发了他对正义论题的研究兴趣,他决定将社会正义问题纳入自己的研究计划中来,并在此后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时间里将这一研究方向作为自己的主攻领域。

罗尔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先后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社会正义的文章,不断推进和完善关于社会正义理论的构想,并最终促成了《正义论》这部50余万字巨著的出版。1957年罗尔斯发表了第一篇关于社会正义的文章——《作为公平的正义》。该文指出正义和公平虽不是同一概念,但公平是正义的要旨所在,由此确定了在公平层面上探讨正义的独特进路。1967年在《分配的正义》一文中,罗尔斯确定采用契约论作为论证正义原则的基础理论。他在对时下流行的功利主义提出批评的同时,主张应依据契约论,实现对正义原则的严格解释。1963年到1968年,罗尔斯发表了包括《宪政自由与正义观念》、《正义感》、《法律责任与公平游戏的义务》等在内的数篇文章,大体确定了《正义论》一书的基本框架。其后,又花费了两年的时间,对《正义论》的书稿进行了细致的修改和补正。1971年出版发行的《正义论》是对罗尔斯20年来勤奋耕耘的最好回报,是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理论的巅峰之作。

在《正义论》成书的这20年间,罗尔斯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59),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哈佛大学(1962—1991)等多所著名院校任教。虽然任教的学院不断更换,但是各个学校异质的学术氛围并没有使罗尔斯的研究方向有任何的动摇和改变,他对正义理论的研究是全神贯注和持之以恒的。

《正义论》出版后,反响巨大,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罗尔斯声名鹊起,赢得了极高的学术声望。然而他并没有因此故步自封,坐享其成,而是在此后的30年中仍旧笔耕不辍,进一步补正和完善了正义理论中的瑕疵和纰漏,并对批评者的论点进行了批判地吸纳和回应。由此,他在《正义论》中表现出来的社会正义理论体系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的特征,得到了不断的演进和发展。罗尔斯就此所发表的相关文章有:《最大最小值标准的一些理由》、《一种康德的平等观》、《对善的公平》、《道德理论的独立性》等。

罗尔斯之所以能在正义论题上展开深刻而持久的研究,与他一以贯之的学者风范不无关系。他是一名纯粹的学者,毕生致力于学术研究,心无旁骛。虽然他所研究的社会正义理论与社会现实的政治状况有密切的关系,然而他对政治却并不热衷。他始终希望抛开现实层面诸多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条的牵绊,从更为抽象的层面探讨关于社会基本结构所应遵循的正义原则,并使对这些原则的论证建立在令人信服的基础上,能够清楚明了地被现实世界中人们所接受。他性格中所具有的沉静稳重、专一执著的特质,也促成了他对于正义理论的专注研究。《正义论》无疑是其学术成果中一颗最为耀眼的明珠。

《正义论》酝酿构思和写作成书大体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时期的美国社会正处于风雨飘摇的境况中。在各种危机的频繁刺激之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屡次被打破,国内国外均不太平,统治压力丛生。从国际局势上看,二战以后,世界格局因战争的原因而得到了重新调整。美国和苏联作为两个超级大国,互不相让,均为争夺世界霸权而暗自较劲,进而揭开了长期冷战的序幕。美国力求通过与苏联直接作战外的一切手段以达到扩张势力范围,遏制苏联的政治目的。20世纪50年代,美国入侵朝鲜,60年代,又发动了越南战争。多次的军事行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国内的各种不满情绪快速滋生,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如何平复各种矛盾,化解危机,减轻压力成为美国的统治者们面临的重大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释正义理论致力于解决人们广泛接受的社会制度应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这正是在当时强烈的时代背景下,对美国社会所面对的统治危机,从理论上的一个呼应。

■ 内容概述

《正义论》中的正义理论是一种社会正义论。罗尔斯认为正义首先关注的是社会制度问题,只有实现社会制度的正义,才能实现人们心目中理想的正义状态。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制度的运行目的在于将人们组织起来,实现有序的生活状态,并在实践生活中就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由此正义原则也就关注于如何实现人们的彼此信任,保证各方通力合作以及如何实现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合理化以保证合作体系不因无法兼顾和回应各种利益要求而濒于崩溃。本着这一思路,罗尔斯围绕实现社会制度良好运转的正义原则这一基本论题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与社会制度有关的正义原则是什么?这种正义原则如何在具体的社会制度中加以适用?正义原则如何实现与人们所要达成的目标协调一致?对以上三个问题的解答构成了本书的三编——理论、制度和目的。全书共分9章,每编由3章组成。以下按三编内容分别介绍:

一、理论

该编从宏观上说明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如何在一个假定的状态下依据理性推演出来的。这一论证涉及对正义的界定,推出正义原则的客观情景的假定,推理进程的展开,以及对作为推理结果的正义原则之间进行效力层级的设定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些复杂的问题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公平的正义”的界定

罗尔斯将公平性作为正义的最大特质,“他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1】。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更抽象的正义理论以取代依据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得出的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是19世纪由边沁开创的学说,这一学说主张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损害某些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合理理由。罗尔斯则认为这一主张失去了正义价值,因为这种做法有违正义的公平本质。

罗尔斯在开篇对正义的价值作出了一段精彩的诠释,“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针对功利主义者提出为社会总体利益的实现而可以牺牲局部的个体利益的主张,罗尔斯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他指出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我们之所以容忍某种不正义,也仅仅是因为我们必须避免一种甚至更大的不正义。”【3】

罗尔斯笔下的正义是一种公平的正义,之所以用“公平的”来修饰正义这一词汇,是因为本书中的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4】。选择正义原则的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处境具有公平性,他们对原则的选择过程符合公平的程序要求,他们在对正义原则进行选择时所处的环境中没有不当压力的存在,这样最终作为选择结果的正义原则具有了一种天然的“公平性”。而在人们最基本的道德判断中,公平始终占据着重要位置。

(二)对正义原则的说明

罗尔斯进一步论述了公平的正义适用到社会制度和公民个体之上时所表现出来的具体样态。

1.公平的正义原则的两个方面

罗尔斯建构的社会正义体系是由两个具体的原则组成的。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公平机会与差别原则。

两个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5】这两个原则分别用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两个基本问题。前一原则解决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而后一原则决定了社会和经济利益如何分配。

这两个原则组成了一个“词典式的序列”【6】,也就是两个原则在效力层级上存在差别。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的效力,而且该原则中所维护的基本自由是不能用经济利益来补偿的。换句话说,这种序列安排是对社会总体利益至上的功利主义的核心观点最清楚的否认和回击。这一正义体系是以基本自由权利为至上价值的。在第二个原则内部也形成了同样的一个“词典式的序列”,表现为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由此形成了该正义体系内部的两个优先:第一是自由的优先性,第二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具有优先性。

2.平等的自由原则

在社会正义体系中,罗尔斯将平等的自由原则放在首要位置。在西方社会,人们已就自由具有优先价值这一论断达成了共识。罗尔斯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再次对自由的重要性进行强调。他认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能被自由所限制,而不能受制于经济利益”【7】

罗尔斯从自由的主体,对主体行为的限制以及主体决定从事的行为这三个方面来考虑自由的定义,他认为自由就是主体可以依照主观意愿摆脱各种限制从事各种活动的权利。然而自由是在社会制度的范围内,由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享有自由并不意味着主体可以随心所欲,任意胡为,而是与对主体的必要约束紧密相连。

另外,罗尔斯还强调自由的平等性质,即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自由。不考虑社会成员在能力、兴趣、血缘、年龄等方面的个体差异,赋予他们平等的自由权利是“基本自由”这一词汇的应有之义,既然是基本的,就意味着具有人人平等享有的特质。同时“平等”的要求也构成了对自由本身的约束,任何人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不能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因为各自享有的自由没有高低优劣之分。

罗尔斯所建构的基本自由体系包括思想和信念的自由,政治方面的自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自由以及符合法治原则的其他自由等四大方面。在这一自由体系中,不可避免会存在基本自由之间的相互冲突,如何实现彼此之间的协调一致呢?罗尔斯认为从本质上看,这四种基本自由是具有兼容性的,而且他们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地域内受到人们重视的程度是不同的,那么人们就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去衡量自由的实现状态,在不同类别的自由权利的实现上花费不同的时间和精力,这样就能消除需要同时促使某几种自由同时实现时可能带来的相互抵触和矛盾。

3.公平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

第二原则的第一个次级原则是公平机会原则,也就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该原则意味着权力地位和公务职位都向所有人平等的开放。这首先就涉及对“平等的开放”如何解释的问题。罗尔斯认为“平等的开放”首先体现为“前途的平等”,也就是在自由竞争机制良性运行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可能凭借自己的能力和个人的努力进入到相应的职位和地位中去,而对每个愿意进入的人来说,职位和地位并不是封闭的。平等的开放不仅意味着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机会,还意味着实质上的平等机会,也就是要考虑个体在拥有类似能力和才干的情况下,具有类似的手段和资源以获取自己希望得到的职位和地位,从而排除来自社会的偶然因素造成的职位分配不公的状况。

“显然,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8】这也就是要为职位和地位的获得设定一个恰当和正确的程序,只要遵循这一程序,那么不论得到什么样的结果都可被认为是实现了某种意义的公平。然而这种公平机会并没实现最终意义的公平。公平机会原则是主张唯才是举的,这虽然致力于消除同等才能的人在获取职位时依赖的手段上的差别,然而却使在天赋上存在差别的人们不享有平等的进入相应职位的机会。罗尔斯认为这也是不公平的,由此他进一步思索如何将公平机会原则与另一个能够减轻自然因素的不当影响的原则结合起来以实现终极意义上的正义价值。

差别原则正好满足了这一需要。该原则的引出是基于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要符合每个人的利益这一中心要求而提出的。罗尔斯认为本来可以用效率原则来解释“符合每个人的利益”这一主张,然而由于效率原则只关注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而不考虑就不同阶层而言,效率实现程度的差异,最终会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和等级统治,无法实现理想社会的客观样态。因而,罗尔斯用差别原则来修正“符合每一人的利益”这一形式化的要求,提出应依据最不利阶层的利益要求进行分配,使不平等的安排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三)对正义原则的证明

罗尔斯具体说明了两个可适用于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怎样的情景下依据一个怎样的标准被逐步推理出来的。

1.推理正义原则的情景——原初状态

“为了选择出正义的原则,罗尔斯参照早期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社会契约论,虚构了一个原初状态。”【9】罗尔斯对处于该状态下的主体各方具有的主观状态,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供选择的可能对象等条件进行了符合最终选择目标的主观化设计,力图去掉复杂因素的干扰,实现推理过程的简单明了。罗尔斯同时指出这一原初状态虽然并不曾真实存在过,但对该状态下各种条件的衡量选择应具有普遍性并能够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至少不与人们的直觉相互抵触。

简而言之,罗尔斯设计了一个处于“无知之幕”【10】之下,怀着相互冷淡情绪的人群,他们希望能够建立社会这一联合体形式,需要选择一些原则来约束自身,实现合作。

2.正义原则的筛选

(1)选择对象的确定

选择一定的正义原则是订立契约所必须的,那么希望合作的人们进入选择程序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有哪些原则可以为他们建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所用。

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和传统观念的制约,罗尔斯仅为我们列出了一个有限的可供选择的原则列表。罗尔斯承认这一列表的现实局限性,但穷尽一切可能的论证从客观上讲不可能实现,由此这种列表方式是现阶段能采用的最好的折中处理方法。

这一列表包括在第二章中已作详尽说明的两个正义原则、19世纪流行的功利主义原则、至善原则、利己主义原则、直觉观念。

罗尔斯认为以上原则都具有普遍的适用能力。

(2)对正义原则的形式限制

选择对象确定后,人们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在上述的几项原则中进行选择呢?罗尔斯认为作为社会的正义原则应具备五个方面的特征:“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终极性。”【11】

根据正义原则应具有的上述特征,利己主义首先从列表中被删除掉。利己主义显然不符合普遍性的要求。这一原则对人对己适用双重标准,这种力求在任何状况下均逃避责任的原则缺乏一种合作的真诚态度。

(3)在比较优劣中筛出两个正义原则

至善原则和功利主义原则在原初状态下都具有明显的缺陷,从而不能成为各方首先选择的对象。比如至善原则强调个人目标的有效实现。然而处于无知之幕中的主体却不能确定自己在未来社会中要实现的具体目标是什么。

在比较功利主义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时,罗尔斯引入了“最大最小值”理论,他在书中指出“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次序,然后我们将采用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根据这一理论进行推理,功利主义原则也被排除了,因为这一原则过分强调社会利益,将导致某些主体的个人利益受到严重侵犯,从而颠覆社会合作的基础。

第一编是本书中最重要的内容,罗尔斯通过对正义的界定,正义原则的描述和对正义原则的证明这几个环节的论述完成了正义理论的立论过程,思维层层深入,结论富有逻辑性和说服力。

二、制度

一个理论的提出并不以实现体系的严整,论证严密为最终目的。理论只有适用到现实生活,能够解决社会问题才能被认为是具有生命力的。罗尔斯在第一编中通过假定一个虚构的情景推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否具有现实的适用力,这恐怕将是许多人在读完第一编的内容后会提出的疑问。本书第二编解决了这一问题。该编分为三章,涉及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各个领域的问题。该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平等的自由原则的再次阐释

在本编中罗尔斯对第一个正义原则作出了进一步说明。基本自由权利的划定和享有是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为了使该原则能够在具体的社会制度中得到体现,罗尔斯设计了一个四步骤的程序。首先人们将在原初状态下通过一致同意选定正义原则。随后参与者会就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用宪法的方式予以规定,然后在符合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各个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最后将各类规范施加在相应的主体之上,使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现实层面上得到落实。罗尔斯所建构的是一种民主体制,人们无论是在选择正义原则,还是在立法、执法中均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在缺乏法律的原初状态中,人们具有良心的平等自由,也就是说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道德标准进行选择。在宪法的制定中,人们可以在遵循公正程序的前提下,实现参政自由。在执法中,通过保证法律按照立法原意公平普遍地适用,反对武断专行,人们可以期望个人自由的有效实现。

在这些论述中,罗尔斯再次强调了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平等自由应优先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实现这一观点。就自由体系内部的各种自由可能产生的相互冲突问题,罗尔斯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我们绝不可为了政治自由和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而牺牲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个人和公平的自由。”【12】

(二)对公平机会和差别原则的再次阐释

公平机会和差别原则主要是针对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合作体制下产生的收入和财富如何分配,而个体实际获得的物质份额将对其自由权利的实现、天赋才能的发挥、气质性格的变化产生实质影响,从而一定程度上决定个人的命运。由此对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也属于社会正义原则规范的对象范围。

罗尔斯首先强调了在这一范畴内,两个正义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无论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都有满足两个原则适用的现实条件。

由于社会是一个不断演进和发展的实体,财富是由数代人的努力积累而成的。由此收入的分配不仅涉及同代人,而且还会涉及不同代人间的分配。就同代人之间的财富分配问题,罗尔斯是在具有不同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背景下论述的,即在配给、稳定、转让和分配部门中分别落实第二个正义原则的要求,力图实现机会公平和对最少受惠者的补偿。而后在代际间如何实现分配正义的问题上,他认为“某种事情发生得或迟或早这种仅仅存在于时间上的差别,自身并不构成对它应给予或多或少的合理依据”【13】。未来不能否定现在,后代人利益的实现不能用过分减少现代人收入的方式予以达成。每代之间应得财富份额应满足公平的要求,进一步说,为后代人的需要而进行的财富储存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正义对利益和效率具有优先性。总之,“不同时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14】

罗尔斯随后指出一些关于分配的常识性准则是不可靠的,比如“常识倾向于假设:收入、财富和一般生活中的美好事物都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分配”【15】。但是,“没有一个正义准则旨在奖赏德性”【16】

(三)正义原则带给公民的义务和职责

罗尔斯指出个人是社会有机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社会正义原则不仅要规范社会制度的设置也要对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这也就是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在选择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原则之后,还要选择应用于个人的正义原则的原因。

正义原则在公民身上的适用具体表现为在各种不同的场合中,公民应对整个社会以及他人承担必要的职责。罗尔斯认为个人的义务和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社会制度规定的应负职责,也就是参与者加入到合作体制中,力求增加自身利益的活动需要遵守必要规则。然而公民履行职责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从客观上要保证制度设置符合正义原则,其次在主观上公民是在没有外界压迫的情况下,自愿进入了合作体制。二是自然义务,这种义务的遵守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的存在并不以有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前提。这是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在正常的状态下为保证自己的生存必须履行的。个人虽具有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自然义务,但却不一定在特定的社会中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去,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这就是自然义务和制度职责的区别所在。

正是因为制度职责的履行是有条件的,所以当条件不具备时,“公民的不服从”便成为自然现象。一般来说,社会制度的内容通过法律规定来表达,而法律的制定则要符合多数裁决规则。这虽然实现了程序正义,但无法实现实质正义,所以公民可能对法律产生非暴力性质的反抗。“如果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不在抗议者那里,而在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而且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17】

由此,罗尔斯认为公民应建立一种正当观,即“公平的正当”。在符合条件时,公民应恪尽职守,在条件不具备时,则应通过必要的反抗以恢复应有的宪政状态。

三、目的

罗尔斯提出的正义论经过前两编的论述拥有了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然而这一论述过程毕竟借助了过多的理性思考和人为设计。在最后这一编中罗尔斯将正义理论最终建立在与人们的目标和思想情感相一致这一基础之上,使社会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得到了保证。这种正义理论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善的直觉判断是趋同的,那么无论社会如何变迁,时代如何改变,正义理论都能长久地得到人们的坚守。

该编由三章构成,主要涉及对善的含义进行界定、正义理论的稳定性、正义原则和人类心中的善如何达成一致等问题。

■ 简要评价

罗尔斯集毕生之精力和智慧专注探讨“正义”这一高深复杂的论题。《正义论》一书汇集他多年关于正义的研究成果,洋洋几十万言,为我们建构了一个细致精巧,博大精深和全面系统的正义理论。“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18】本书卓越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

其一,本书的问世,使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重获生机。本书吸收了英美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内的精华成果,利用这些理论来指导对正义观念的论证,形成了说服力较强的严密的正义体系,从而彰显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巨大价值,有力地回应了对其存在意义进行置疑的各方观点。

其二,本书正义理论是迄今为止体系化程度最高的。书中对前人关于正义论题的各项成果加以选择性的吸纳,使正义理论在逻辑论证上趋于完善。

其三,本书中所论及的正义理论从一个独特的角度丰富了正义本身的含义。正义一词的多义性,世所公认。而本书将正义限定为对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构的安排以及社会利益的分配方式,由此建构了一种社会正义论,这是对正义作出的社会化解读的成功之举。

其四,本书可为多学科提供理论指导。由于罗尔斯将正义放在庞大的社会背景下进行考察,从而使本书的研究领域呈现出包罗万象的特点。本书的内容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如本书所提出的民主立宪体制这一问题就与法学密切相关。罗尔斯对正义宪法进行释义并设计了促成其顺利出台的公正程序,这些论述对法学家解答如何使宪法合乎正义,如何保证宪法为人们所信守等方面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其五,本书实现了哲学、伦理学研究方法在20世纪的重大转折。在本书出版之前,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采用实证和分析的方法,仅限于对概念的机械解释,对现实问题视而不见。而本书则致力于对道德观念进行实质性解答,从而使19世纪以前的古典哲学伦理学传统的复兴。这一做法引领了当代美国哲学研究实质化的新潮流,代表了学术研究的新方向。

正义理论的系统表达,使对这一论题的研究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和升华。本书已经被翻译成20余种文字,在成书几十年后,仍在世界范围内发挥着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力。罗尔斯建构的正义理论不是封闭的,而是不断发展的,这也正是本书能长久保持优良学术价值的原因所在。

(李彤彤)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注 释

【1】 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2】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3】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2页。

【4】【5】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60—61页。

【6】 “词典式序列”是一种编辑词典时的次序安排:比如,只有列举完所有需列举的以A为首字母的单词,才能考虑以B为首字母的单词。转引自〔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译前序,第6页。

【7】 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8】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8页。

【9】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91页。

【10】 罗尔斯为了保证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具有公平的本质,而假定各方出于无知之幕的背后,这意味着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以及社会经济或政治状况。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页。

【11】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136页。

【12】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9页

【13】【14】【15】【16】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4、293、310、311页。

【17】【18】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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