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亨利·威格摩尔:
《世界法系概览》
■ 本书精要
《世界法系概览》(A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用生动丰富的法律图片(包括主要的法典;典型的法律文书;立法及司法场景;著名的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的肖像和雕塑)、叙述的语言,依据各国的权威文献及具体司法案例,考察、描述了自古至今法律演进的历史轨迹,阐释了各个法系独具个性色彩的特征。
■ 作者简介
约翰·亨利·威格摩尔(John Henry Wigmore, 1863—1943)1863年生于美国加利福尼亚的旧金山市,188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并获法学学士学位。威格摩尔曾在日本东京的庆应大学(Keio University)、美国的西北大学担任法学教员。在庆应大学执教期间,他取得了《日本德川幕府时代的法律与审判》和《早期日本私法研究资料汇编》等研究成果。1893年威格摩尔受聘于西北大学法学院,1901—1929年担任该院院长,并兼任《伊利诺斯法学月刊》的副主编,为推进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作出了卓越贡献。从1899年至1935年,威格摩尔完成了一系列证据法的编辑工作和著作,包括《西林·格林利夫的证据法论文集》、《美国法庭审判证据规则袖珍法典》、《证据法教科书》、《司法证据学》等。1904—1905年,卷帙浩繁的巨著《关于普通法审判中的证据法系统的论文集:包括美国所有相关法令和司法决定》(简称《证据法论》)使威格摩尔跻身于美国顶级法学家的行列。除了证据法领域外,威格摩尔在比较法、法哲学、法律史、刑法等领域的研究也使他享有盛名,其中代表性著作有《世界法系概览》、《英美法文集》、《法律进化》丛书、《现代法哲学》丛书和《欧陆法制史》丛书。威格摩尔在法学界有多种兼职,他担任过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主席、美国律师联合会的领导人、国际比较法研究会委员,参与组建了美国国家刑法学和犯罪学委员会,并担任首任主席。
■ 内容概述
1928年,华盛顿图书公司出版了《世界法系概览》的三卷彩印精装本;1936年又出版了单卷馆藏本。在1936年版的“序”中,威格摩尔写道:“一部枯燥的法律史,谁能想到用历史的画卷再现其真实?本书的目的正在于此,作者用生动的图片和叙述的语言,娓娓描述了各个种族法律和司法演进的轨迹,从古到今,由远而近。实际上,直到今天,除了本书作者以外,未曾有人用这种方式考察过去法律发展的历史。”【1】《世界法系概览》共17章,依序为: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斯拉夫法系、日耳曼法系、海事法系、教会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系的演进。关于“法系”,作者指出:“经过时间的洗礼和地方的变迁,最后,只有少数几个民族形成了清晰、完备、系统、连续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体系,这就是本书所指的法系。”【2】作者指出,在上述16个法系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法系消亡了,有些还依然存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属于最年轻的法系,至今仍然存在,并且现在世界上大部分的人还在这些法系下生存。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是两个最古老的法系,它们早已消逝。印度法系由于容忍外族的政治统治而得以幸存。在那些最古老的法系中,只有中华法系独立生存了下来。”【3】以下根据作者提示的这一线索,简要介绍其内容:
一、最年轻的、依然存在的法系
(一)英美法系
威格摩尔在阐述英美法系之前提出三个问题:(1)定居英格兰的也是日耳曼部族,那么英美法系能否称得上是一个独立的法系,而并不仅仅是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2)为什么英国在12世纪到15世纪期间,没有像其他西欧国家一样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将地方习惯法罗马化?(3)英国法是怎样演变为英美法系这样一个世界性法系的?他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必须了解事件发生的地点、人物以及有关史证。威格摩尔将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12—15世纪,普通法形成时期;15—17世纪,排斥罗马法时期;18—20世纪,世界性法系形成时期。
1.普通法的形成。英国是一个与大陆完全隔绝的岛国,因此,它的人民和风俗习惯趋向于统一。威廉一世、亨利二世和爱德华一世崇尚集权:“末日审判书”是威廉一世加强中央集权的重大措施;亨利二世和爱德华一世使英国通过一系列持续立法,结束了各独立的男爵领地分散的司法管辖权,使英国领先欧洲大陆6个世纪,实现了普通法的普遍管辖。威斯敏斯特法院的设立是英王集权思想的第二个典型表现。英国的诺曼人有尊崇法律的传统习惯也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因素。13世纪布雷克顿的《关于英国的法和习惯》是英国最早的法律作品之一,它使王室法官们统一英国习惯法的设想具备了现实可行性。14世纪初期在英国的法律学院产生的职业法律工作者阶层,使英国本土的法律实践成为可能。《法律年鉴》记录了大量的法院判案的法律实践活动,促进了英国本土法律的发展。“15世纪,英国已经形成了独立统一的普通法体系——特殊的,而不是粗陋的日耳曼法分支。”【4】
2.对罗马法的排斥。为什么英国没有像13世纪其他西欧国家的日耳曼法律一样,在罗马法复兴的浪潮中变成罗马化的法律?威格摩尔的答案主要基于两点,即“强烈的爱国主义和一支强大的致力于普通法统一的法律职业阶层”【5】。威格摩尔指出英国爱国主义的代表是福特斯库和科克。写于1463年左右的、王室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福特斯库的《英国法赞美论》,是一本为普通市民所写的法律通俗读物。它唤起了人们的法律热情,并且指出大陆法体系上的缺陷。16世纪的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爵士“为了击败当时在英国达到顶点的大陆法教育的入侵,付出了毕生的力量”【6】。在英国,英国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斗争从一开始就注定以大陆法系的溃败告终,其最主要的原因是英国法律学院的存在。威格摩尔引用近代英国著名法制史学家梅特兰的话——“法律教育是不可动摇的法律”——强调法律学院是捍卫英国法的坚固堡垒。正是由于英国法律职业者们的顽强防守,异国法系才始终无法在英国取得实质性的胜利。
3.广为传播的世界化过程。英国法是怎样发展为一个世界性法系的呢?威格摩尔认为:首先,科克、培根、塞尔登、曼斯菲尔德和布莱克斯通,是17世纪开始的新时代的典型代表,是力图使英国法科学化、理论化的学者。英国的法律职业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与罗马法斗争的产物。用现代英国著名法制史学家霍兹沃思的话说,英国人接受罗马法“是在需要的时候,在不同的时期,小剂量地摄入,对本国法律体系而言,这是一剂剂补药,而非麻醉药或毒药”【7】。
其次,18世纪时,英国已经形成世界性的商业贸易网,为法律的广泛传播准备了条件。曼斯菲尔德和英国法官开始把培根和塞尔登的法律精神运用于法庭,并使英国的商事法走上世界化道路。布莱克斯通以讲座的方式系统地讲述英国法体系,以及《英国法释义》在北美的发行,都极大地促进了英国法的传播,19世纪后英美法系的影响已经遍及全球,成为超越国家和种族界限的法系。
最后的结论是:任何一个超越特定国家或种族界限的永恒的法律体系,唯一能使它保持生命力的方法,就是不断发展壮大一个受过良好培训的法律职业阶层。
(二)大陆法系
威格摩尔从查士丁尼法律书籍的复兴、罗马法的世俗化、罗马法的本土化、罗马法的传播四个方面阐述大陆法系的历史演变。
1.查士丁尼法律书籍的复兴。公元5世纪左右罗马法逐步崩溃,其地位逐渐被日耳曼征服者的法律所取代。学术进步的萌芽受到来自教会的压抑、分散的封建领地依靠强权而非法律进行统治、法学教育几乎消失殆尽,曾经辉煌的罗马法学似乎就此湮灭。在这样的背景下,12世纪时意大利博洛尼亚发现的罗马法书籍使后来的大陆法系不仅在欧洲,而且在更大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沉睡了5个世纪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能够成为法学研究的中心,得益于意大利年轻的天才人物——伊纳留斯。伊纳留斯是第一个就《查士丁尼法典》和《学说汇纂》开设讲座的人,他的热情和雄辩鼓舞了一批又一批青年,“据说在以后的一个世纪中,有成千上万来自欧洲各地的学生蜂拥到博洛尼亚学习法律”【8】。伊纳留斯担负着将复兴的罗马法上升为一门科学的重任,因此被后人誉为“法律明灯”,他的形象被当做装饰性壁画放到博洛尼亚城市政厅的天花板上,并被威格摩尔的《世界法系概览》收作插页。“伊纳留斯和他的追随者们,在国法大全上加上仔细的注释或解释,因此被称为注释法学派。”【9】15世纪先进的印刷术传播到欧洲后,注释的形式仍在继续使用。除了神学书籍,当时最畅销的书就是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
2.罗马法的世俗化。继注释法学派后出现的评论法学派,致力于将法学理论应用于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在罗马法实践方面最著名的学者是1350年左右的巴尔托鲁,他的学说在这一学术领域占统治地位长达两个世纪甚至更长。”【10】巴尔托鲁本人被誉为“法律之王”,并且被查理四世授予贵族封号。评论法学派将复兴的罗马法带进法庭,一个职业法律工作者阶层出现并迅速扩展,在欧洲许多国家出现了专门的法院建筑。
在伊纳留斯之后的三个世纪中,意大利的罗马法研究的领导地位逐渐削弱,成千上万的外国学生回到西欧和北欧继续学习罗马法的新兴理论。大约在1150年左右,博洛尼亚大学的瓦卡留斯到英国教授罗马法。博洛尼亚大学的阿佐的著作中曾引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的章节;英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布雷克顿的法律论著则大量使用了阿佐的《罗马法概要》中的内容。16世纪时,罗马法研究中心转移到法国。居雅斯是法国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据说出现过4000名学生共听罗马法课的盛况。居雅斯创造的新的研究方法和讲解方式被称为“高卢式经验”。18世纪罗马法的研究中心移至荷兰。雨果·格劳秀斯的成就既在国际法方面也在罗马法的研究方面。在鲁兹等学者的领导下,创造出的新的研究方法——“鲁兹法”,取代了法国的“高卢式经验”被称为“简洁方法”,成为流行的时尚。荷兰的法学研究对苏格兰法律的罗马化影响很大。19世纪罗马法的研究中心转移到德国,在萨维尼、温德海德和耶林时达到顶点。温德海德的《潘德可顿教科书》成为欧洲通行的法律教材;耶林的一些著作有20个德文版本,并被翻译成几乎所有的文明语言。
3.罗马法的本国化。威格摩尔将罗马法在12—20世纪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12—13世纪,佚失多年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世,其代表人物是大学里的法学家;14—15—17世纪,罗马法适应罗马—德意志新的社会环境,并且与1000多个地方习惯法一同成为欧洲通行的普通法,其代表人物是法学家和实践法学派;18—19世纪,罗马法在各国法典中本国化,其代表人物是法学家和立法者;20世纪,罗马法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其代表人物是政治家和法学家。
法国经过三个世纪的努力,终于率先在19世纪初完成了罗马法本国化的伟大任务。在法国历史上,查尔斯·迪穆林、柯尔贝尔、罗伯特·朴蒂埃都为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作出了贡献。1796年,后来担任拿破仑第二执政和司法部长的康巴塞利斯领导起草了民法典草案。但政治派别之间的意见分歧打乱了他的计划,一直到拿破仑执政后,经过艰难的立法,民法典终于在1804年制定完成。拿破仑曾说过:“我的光荣不是打过40次胜仗,因为滑铁卢一战的失败便可使这一切被人忘记。但永远不会被人遗忘,而且永垂不朽的,却是我的《民法典》。”【11】法国民法典编纂完成后,迅速被翻译成几乎所有国家的文字,欧洲其他吸收罗马法的国家紧跟法典编纂的风潮,废除了千余部地方习惯法典,并使它们与罗马普通法相互融合,形成独立的罗马法体系。
4.罗马法的传播。威格摩尔说:“伊斯兰法通过宗教扩张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早期罗马法是借助武力征服,英国法则是通过殖民地征服。而现在的罗马法并未借助上述任何一种手段,两个主要因素决定了它的命运——一个是科学因素,另一个是政治因素。”【12】就第一点而言,几个世纪以来欧洲大陆的法律学校,一直把罗马法作为通行的法律科学来传授;就第二点而言,法国大革命使人们在观念中,将本国法的法典化与政治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一点的后果是欧洲所有国家的法律或多或少受到罗马法思想的影响;第二点的后果是,19世纪争取到独立的拉丁美洲国家迫切需要实现法典化,法国民法典便自然成为最主要的摹本。苏格兰的法律早已罗马法化,与之相联系的,还有荷属南部非洲、魁北克和路易斯安那的法律;甚至在伊斯兰地区的土耳其和埃及,也开始接受法国的法律体系;日本则是在20世纪才开始接受大陆法系的法律思想。威格摩尔指出:“大陆法系的影响,遍及从魁北克到开罗,从布达佩斯到布宜诺斯艾利斯的广大地区。作为当今世界三大法系之一,大陆法系的势力是最强大的,它统辖着世界人口的六分之一,整整3亿人的生活。”【13】
(二)伊斯兰法系
威格摩尔将伊斯兰法的历史分为四个时期:“首先是它的创立,时间在7世纪早期;接着是它向东西方的迅速扩张,直到13世纪为止,这是伊斯兰法的全面发展时期;第三个时期始于13世纪,这是它的政治停滞时期;最后,从16世纪开始,它的大部分领地由原本独立的亚非统治者手中转交到欧洲的基督教政权手中。”【14】威格摩尔指出:由于伊斯兰王国最初由伊斯兰教的领袖建立,伊斯兰教的教义像希腊正教教义已经达到的和罗马天主教教义500年后追求的那样,是一个调整人类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复杂体系,它包括宗教、道德、政治和法律,而所有这些,都根源于神的启示。
威格摩尔将伊斯兰教法的渊源归为三类:首先是《古兰经》,或真主的启示,由穆罕默德颁布;其次是穆罕默德的言行,以传述的形式保留下来;再次是法学家的论述。伊斯兰法的主要派别有4个:什叶派主要流传于波斯;马立克派盛行于地中海和中非地区;哈乃斐派盛行于土耳其、巴基斯坦、叙利亚、西阿拉伯半岛和印度部分地区;沙斐仪派通行于下埃及、南阿拉伯半岛、中亚和荷属东印度群岛。各派别均有自成一体的广博的法律著述。伊斯兰教法的庞大知识体系完全由法学家的著述构成,而不是由政府颁布的法典和法令构成。其解释风格各异,有汇编成集的精练总结、法律意见的集成、富于哲理或长于分析的论述。威格摩尔引述了马立克教法学派的权威解释者哈利尔的论著《穆克塔沙》中的段落,说明其简洁的风格和14世纪伊斯兰法在逻辑和法学方面的发展;“福他瓦”是法学家论述的第二种风格,即对现有案例提出法律意见;法学家论述的第三种风格是对原理的分析性探讨,威格摩尔举例布尔汗·阿丁·阿里著于1200年左右的《海达亚》(第十五卷,信托)阐述和说明盛行于印度和土耳其的哈乃斐学派的这种风格。
威格摩尔以信托制和继承制的实例说明,在伊斯兰法系中,财产转让已经达到了堪与现代英国法的对应制度相媲美的发展程度。并且在法律文据的生效和认证方式方面伊斯兰法也有详细的规定。威格摩尔断言伊斯兰法的这些成就表明:“在伊斯兰教的政治和法律成就中,系统的高等教育是其最显著的特征。”【15】在法律精神和法律渊源上,伊斯兰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迥然不同,发生在法属摩洛哥的一宗现代诉讼的记录即从司法组织、审慎的文书、审判程序中的证据体系、法律顾问的作用、在辩论和判决中权威论述与先例所起的作用,以及它的法律原则在理论上的宗教背景等诸多方面展现了伊斯兰法的诸多特征。
在刑事司法的运作方面,惩罚审判的执行权从属于行政权。“统治者个人审判的这一特权,就成为所有伊斯兰国家的典型特征,无论在中世纪还是在现代都是如此。”【16】威格摩尔用大量的审判例证,包括英国旅行者的记述、目击者的记录描述了在枢密院进行的审判程序。其结论是:“这种统治者个人审判的结果,使得穆斯林的刑事司法几乎是五花八门的;由于种族和地域的不同,它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地方特色。”【17】但是,威格摩尔又指出:“在法国、英国和荷兰的伊斯兰教领地内,刑事司法在很多地域被置于当地政府的直接管制之下,这就自然而然地被赋予了那些占优势的政权认为合理的欧洲特征。”【18】这样,法律中的伊斯兰教的成分就被或多或少地冲淡了。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里,古老的伊斯兰法系在精神和实践方面面临着西化问题。对此,威格摩尔指出:一方面,这些国家在受到西方的规范贸易和发明的吸引,以及与西方进行国际政治交往中,面临西方化的压力;另一方面,他们也面临民族精神、保守的传统道德和宗教,以及根深蒂固的民众司法观念的压力。所有这些力量能否导致传统习俗的真正转变,将有待未来的历史学家去验证。
威格摩尔提示伊斯兰法系有三个必须注意的显著特征:第一,它为因语言差异而分离的众多民族提供了一种教育、君主统治和巡游的通用语言;第二,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数千个不同风俗习惯的社会群体都可根据伊斯兰法进行审判。第三,它消除了等级或肤色的一切差别。
二、最古老的、已经消逝的法系
(一)埃及法系
威格摩尔指出,埃及法系可追溯至公元前4000年,在稍后的阶段,其先进程度可与埃及在建筑方面的成就相媲美。早期埃及的宫殿是司法和政治活动的中心,第四王朝时(前2900—前2750)其司法体系已经得到高度发展。在埃及的神学里,玛亚特是正义女神。插在她头饰上的正义羽毛是她的象征,她的像章被大法官佩戴在衣领上,判决作出时,大法官把它交给胜诉方作为其胜诉的标志。“Maat”一词在埃及的基本意义是“直”或“真”,引申为“正义”。至今未发现古埃及的法律条文,但从放在拉美西斯三世口中的一篇文章中可以看到埃及国王对公正的理解:“我在整片土地上种植了树木和其他绿色植物,使人们可以在树荫下居留。我使国土安宁,单身妇女可以自由行走而不被人骚扰。我把地位低下的人从压迫者手中解放出来。我使每个人都能安身于家中。我保留了那些到我的法庭中寻求正义的人的生命。在我的统治下,人们安居乐业。”【19】作为神权政治家,国王是名义上唯一的立法者。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立法者是古埃及的美尼斯,他生活在大约公元前3200年。
埃及的法律文件不仅有官方的而且有私人的,在经历4000年历史跨度的语言学发展的情况下,这些法律文件以四种连续发展的不同文字记载,即象形文字、僧侣书写体文字、通俗文字和希腊文。古埃及没有律师职业,据保留下来的铭文记载,当事人必须亲自向调查法官陈述事由。最高法院对案件只进行书面裁决。为了说明埃及法系的司法调查的发达程度,威格摩尔引用了“盗墓案审判”的终审记录。从以象形文字为字体的大量文献中可以看出,早期埃及审判体系的总体特征集中在对死者的判决上,灵魂被带到法官和太阳神面前,对每个罪行都申诉“无罪”。公元前8世纪,埃及法系逐渐崩溃。
(二)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威格摩尔高度称赞了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即底格里斯和幼发拉底两河流域文明,认为它以两样东西著称:“一是古代高度发达的、独创的、优美的文字、艺术及其在所有闪米特人中的传播;二是高度发达的商业及由此产生的特别发达的商业习惯和习惯法。数量庞大的法律、商业、文学方面的记录完好保存在图书馆。数量如此众多,因而现代文献学家几乎没有时间研究其中的一小部分。”【20】这些记录完全是用楔形文字书写的。
三、幸存的印度法系
威格摩尔将印度法系分为两个分支,即佛法和婆罗门法,分别用梵语和巴利语记载并保留下来。
(一)佛教支系
基督纪元以前,佛教已经产生并广泛传播。其扩张可追溯到公元前250年,通过阿育王的诏谕得到宣传。“阿育王的诏谕用比梵文更古老的陀文记载,它们代表着印度现存最早的法律记录。”【21】阿育王的道德法律制度称“达摩”,含义很广,有“正义”、“善良行为”、“职责”等意义。随着佛教的发展,这个词汇开始用以指“法律”。新佛教制度由阿育王使用的摩羯陀文献记载,渗透到印度疆土以外的地区,传入缅甸、暹罗、中国和东印度群岛。
(二)婆罗门支系
婆罗门—印度法系的法学代表著作是《摩奴法典》。“该法系经过2000年来数百位祭司类法官的不断钻研,著述成千卷法律文章,内容极为丰富。”【22】威格摩尔指出:婆罗门—印度法系在体系上最显著的特征是婆罗门的种姓制度,《摩奴法典》就建立在种姓制度的基础上。“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抬高祭司地位,贬低匠人与农夫地位,其阶级划分的非人性程度是世界上其他法系都没有的。”【23】
四、最古老的、独立生存下来的中华法系
威格摩尔认为,按起源来讲,中华法系是世界上第三古老的法系。从影响来讲,它超过4000年时间,是唯一一个持续留存至今的古老法系。与之相比,现行的其他法律体系只不过是孩童而已。
(一)政治理论
威格摩尔将中华法系的政治理论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孔子哲学。孔子的哲学覆盖了个人道德和实践政治的全部范围,渗透到中国人的生活之中已经有2400年的历史,其基础是对于被经验证实的惯例的热烈而又理性的崇敬。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提供了一条永恒的真理。第二,中国法律和审判制度的历史和特性缘于中国人的一般生活哲学,那就是自然秩序。自然秩序包容了宇宙的所有部分,并使它们相互间保持和谐。这种理论在政府和司法领域引起的后果是:这种自然法并不服从实在法,实在法应将自身限于运用成文的准则来表示或诠释自然法的范围内。因此,“作为以希腊罗马为源头的我们西方文明特征的那种对于实在法近乎虔诚的尊敬,在中国是不存在的。结果是实在法只有在它得到社会赞同,即已被习俗所确认的程度上得以被遵守。”【24】第三,“有治人,无治法”的统治哲学。第四,调节和互相让步被视为公正的理想要素。第五,下层民众影响法律条文以及立法,亦即法律应该反映习俗与民意。第六,法典在形态上说是刑法典。刑法和民法之间没有正式区分:几乎每个章节和条款都是以违反它应受刑罚的宣告而结束。第七,中国的制度是有效的法律和秩序之一,在这种制度下的司法运作具有很高的职业技巧。
(二)旧时的法律制度
威格摩尔在“旧时的法律制度”的标题下展开了多方面的论述:第一,梳理了中国的法典和法律,其内容包括从周朝的《周礼》到唐代的成文法典、及至明清的法典编纂,并且用具体律文说明了例是以何种方式服务于律的适用、解释和修正的。第二,以典卖合同原文为例,说明中国土地转让技术的发展程度。第三,西班牙传教士记录的16世纪末期中国法庭的审判程序。第四,19世纪时中国最高法庭审判案卷摘录。第五,中国成文法的表现形式。
(三)新的法律制度
威格摩尔称:“中国人是一个独特的民族。他们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和平主义者。”【25】但是,在辛亥革命后至1923年,在西方的作用下中国有了宪法。随之而来的是新法律的制定,出台了6部按照欧洲模式拟定的法典,最高法院被重新加以组建。他指出:“这些近期的变化,是否将在实质上取代为世人所知最古老最稳定的法律体系的原则和精神,还留待未来去揭示。”【26】
■ 简要评价
威格摩尔的《世界法律概览》是威格摩尔的代表性著作,它以宏大的篇幅、丰富的内容,生动地论述了世界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正如作者在“前言”中所言:“现代世界各个民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地感觉到他们之间的相互理解正在日益加深。在这种大背景下,法学也不例外,各个民族、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学领域的交流也在逐渐深化。但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现在,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过去。然而,过去已不复存在。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发展的历史,掌握过去争议解决、法案辩论、法典制定和法律实施的精神和当时的场景、氛围,我们可否重现历史?”《世界法律概览》以其对于世界法系的诠释,对世界比较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曾尔恕)
【参考文献】
1.〔美〕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李秀清等著:《20世纪比较法学》,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注 释
【1】【2】 〔美〕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原序、前言2。
【3】【4】 〔美〕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原序、第915页。
【5】【6】【7】 〔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15—916、916、934页。
【8】【9】【10】 〔美〕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41、846、851页。
【11】【12】【13】【14】 〔美〕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80、883、889、443页。
【15】【16】 〔美〕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1、551页。
【17】【18】 〔美〕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4页。
【19】【20】【21】 〔美〕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45、175页。
【22】【23】【24】 〔美〕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190、115页。
【25】【26】 〔美〕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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