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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能才诉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付能才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补足低于最低工资差额10786.65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686.65元、赔偿金48407.8元、补偿金1449.3元,合计75330.4元。被告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付能才2010年5月13日到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的抗辩应当成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0)新都民初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付能才

被告: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3日至9月22日期间,付能才在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斑竹园镇百盛苑住宅小区从事车棚内摩托车、电瓶车看管工作。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每月900元的工资标准向付能才支付了劳动报酬。付能才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补足低于最低工资差额10786.65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686.65元、赔偿金48407.8元、补偿金1449.3元,合计75330.4元。

被告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付能才2010年5月13日到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双方口头合同约定向付能才履行了每月支付工资报酬900元的义务。请求驳回付能才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首要前提是,付能才在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根据付能才到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的抗辩应当成立。故付能才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退休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权利更是义务。但从退休制度的设计基础和根本目的来看,退休制度的义务性相对于权利性更加明显。退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共同构建的劳动关系退出机制。在当前,退休制度作为强制性制度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首先,对于国家的整个劳动岗位资源的维持和替代而言,退休制度能够缓解劳动岗位的供给不足,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退休能够为新的劳动力提供岗位,从而年轻的劳动者可以在相同或者更高效率的基础上提供劳动并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其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退休制度能够使得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年老的时候不用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完成劳动岗位的新老更替,从而无须承担因为劳动者衰老导致劳动效率下降、身体健康衰退等引发的用工成本的上升。当前劳动合同法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了法定的几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强制退休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免除了生产力监督的需要,也就是说有了强制退休制度就不必要非得通过生产力监督找到某个劳动者已经丧失生产能力,不胜任工作的证据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蒋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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