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54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赟
被告:英特尔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清算组
【基本案情】
英特尔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系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外资企业。2005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产品工程师。2009年2月,被告告知所属员工,因受全球经济环境影响,英特尔总部决定停止上海浦东工厂的生产,被告公司将会解散。之后,被告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了中英文版本的员工安置时间表及公司关闭常见问题问答,供员工浏览。2009年5月,原告怀孕并告知被告。2009年7月15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员工自愿离职补偿计划细则》,告知英特尔浦东基地将于2009年底停止运营,员工可从两项备选方案中进行选择:方案一为早期自愿离职经济补偿金计划,员工选择提前离职但可享受高于法定标准的加强型补偿金;方案二为自愿离职标准经济补偿金计划,员工于2009年底公司解散时离职,公司则依照法定标准支付离职补偿金。2009年8月3日,原告签署《自愿离职补偿计划同意书》,表示其经过仔细考虑,决定选择第二项方案,同意在2009年12月31日解除与英特尔的劳动合同,并表示了解一旦签订此同意书,即不能撤销。
2009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其签署的《自愿离职补偿计划同意书》是在公司的误导下签署的,决定撤销,在公司注销之前,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被告发函告知原告,同意原告已签署的《员工自愿离职补偿计划》不再生效,但被告预计将于2010年1月25日前停止运营,原告的最后工作日将从2009年12月31日延至2010年1月25日,届时双方的合同将予以解除,被告将根据法律的规定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2009年11月10日,被告股东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和被告董事会分别作出书面决定,提前解散公司。2010年1月22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复同意被告公司提前终止公司章程,进行清算。2010年2月8日,被告在《解放日报》上刊登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0年2月26日,被告董事会任命了清算组负责人及清算委员会成员。
2010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有关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0年2月3日起解除。2010年2月,被告陆续足额向原告支付了法定经济补偿金、基本工资、员工津贴、未使用年假补贴、年终奖、津贴等。2010年4月,原告因不服解除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恢复期工资。2010年9月,原告领取被告为其投保的生育保险金11517.93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解散。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独资股东,为调整生产运营决定提前解散被告公司的行为与法不悖,且经过审批机关核准,故被告公司自核准之日起正式解散。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其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被告所发通知及退工单字面所载虽为“解除”,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本着探求行为者真实意思的原则进行。从被告在网上发布的解散信息和安置方案、双方就补偿安置问题的单独磋商中可以确认,原告对合同终止的原因已有充分的理解。据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终止而非解除。
公司解散后即进入清算程序,其法人资格虽然仍旧存续,但权利能力已受到限制,除为了实现清算目的而必须从事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等业务之外,不得经营其他业务。原告的原岗位为产品工程师,并不在清算所需业务之列,故被告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正常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实上,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清结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为公司清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被告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已较为恰当地履行了通知义务、诚信磋商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及补偿的义务,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息讼服判。
【法官后语】
企业解散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影响面大,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此的规定却非常简单,解散的要件及法律后果等重要问题均不明确。要正确适用必须准确把握法条背后的价值权衡: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兼顾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既确保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自行决定经营方针的权利,又对无可归责的劳动者给予充分的保护,防止企业滥用权力,随意借解散之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根据这一原则,在判断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终止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实体及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1)用人单位存在可提前决定解散的事由。即确实存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本案还需结合《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确已作出解散决定并已实行。如是否具备可被采信的股东会议记录和决议;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是否依法执行了各项清算事务等。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解散日期。(3)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清算事宜无关。如岗位与清算业务相关,则不能当然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在开展清算业务必需的范围内保留上述岗位,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
2.程序要件:(1)履行通知义务。采用纸质、电邮、网页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发生何种解散事由、解散的大致进程、拟采取的终止合同方式及步骤等。(2)诚信协商义务。尽量与员工就离职问题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协商一致的终止方案。(3)优先支付劳动报酬及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仅当上述实体和程序要件均已满足时,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才是合法有据的。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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