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民终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解淑平
被告(被上诉人):潍坊海龙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府)
【基本案情】
解淑平于1979年到罐头厂工作,1998年该厂破产,山东山孚公司依法收购了原罐头厂的全部财产,并以此资产设立了潍坊山孚公司。根据当时的政策,被安置到潍坊山孚公司工作的职工,每人15600元的就业安置费同时转入该公司;若不接受统一安排,该15600元则作为就业安置补偿归个人所有,解淑平选择了到山孚公司工作。2005年5月,潍坊山孚公司因无力还债,与青岛海龙尼福食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潍坊山孚以其名下的资产折抵欠款本息,青岛海龙尼福公司的子公司海龙府负责接收该公司职工。2006年1月,经劳动部门审批,解淑平与潍坊山孚解除劳动合同,与海龙府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2月,解淑平到海龙府工作,潍坊山孚与海龙府协议支付其经济补偿金8000元,由海龙府代为履行。2008年12月,海龙府以解淑平打架斗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淑平于2009年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海龙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0元。后经裁决:海龙府向解淑平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657.62元。解淑平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要旨】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解淑平对经济补偿数额8000元提出异议,但考虑其同意到海龙府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对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认可。海龙府无法定理由与解淑平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4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即776.27元×4=3105.08元。据此,判决:
一、海龙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孚公司与解淑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
二、海龙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与解淑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105.08元。
三、驳回解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淑平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其放弃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变更为请求单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罐头厂破产时,解淑平被安置到山孚公司工作,并未领取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助费,亦无经济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非职工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时,原用人单位又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在综合考虑其工作经历、工作待遇等情况的基础上,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可连续计算工龄。海龙府与山孚公司的替代支付协议,解淑平未曾参与,约定的8000元补偿金至今亦未支付,该约定系在解淑平面临单位丧失生产经营条件、其就业选择权客观受限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应确认其对解淑平的法律效力。据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维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9)奎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四项。
二、撤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9)奎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项。
三、潍坊海龙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与解淑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288元。
【法官后语】
对于破产情况下,职工是否符合安置条件、能够享受到安置费这类问题现在一直受政策性规定调整,各地方在处理时的具体做法差别较大,考虑到此类问题涉及到地方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我们不宜对此直接作出评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对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在与重新就业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复函中所明确的是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情况下,而本案当事人并未实际领取到安置费,不宜笼统的适用该规定。相反,劳动者在破产安置时没有领取到安置费的情况下,通过对该复函进行反向适用,即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连续计算工龄也并不违反该函的精神。
实践中,对于安置补助费的问题,各地也有不同的做法。考虑到“对于接受统一安置的职工其就业安置补助金转入接收单位,不归职工本人所有”的“带薪安置”政策,本身就是在信息占有和资源支配不对等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的牺牲。具体到本案,解淑平在1979至1998年近二十年的时间内一直在潍坊罐头厂工作,将劳动能力的黄金时间贡献在了该单位,在该单位破产,劳动关系终结时也未享受到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考虑到本案当事人此后又因非本人原因经历了两次劳动关系的终结,在现阶段劳动能力殆尽的情况下,如果不连续计算其工龄,明显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且对于劳动者的工龄进行连续计算也没有侵害用人单位的权益,也符合倾向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故在综合考虑上诉人的工作经历、工作待遇落实情况的基础上,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计算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时,最终做出了连续计算工龄的判决。
编写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海兰、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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