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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海进诉本溪市龙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11月25日,本溪市平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本平劳社监罚决字[2009]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被告单位实施行政处罚14500元及返还原告工资23000元,共计37500元。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起诉索要劳动报酬,诉讼请求中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据此,判决被告本溪市龙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舒海进劳动报酬15000元。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本民三终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舒海进

被告(上诉人):本溪市龙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网站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自行建设的本溪宽带网(域名www.0414w.com)的全部产权、使用权、管理权按人民币一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所有,同时被告接纳原告为其管理人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2008年12月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员工,工作岗位为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2009年7月30日,双方协议终止网站合作协议,同时也终止了劳动合同。2009年7月30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欠据,记明欠原告工资23200元,同意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持条来公司提取。2009年9月3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将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工资23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当日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于2009年11月17日支付原告工资3000元,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工资。2009年11月25日,本溪市平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本平劳社监罚决字[2009]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被告单位实施行政处罚14500元及返还原告工资23000元,共计37500元。2010年1月14日,本溪市平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本平劳社监撤罚字[2010]第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该局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的本平劳社监罚决字[2009]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溪市平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本平劳仲不字[2010]第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为索要劳动报酬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证据。原、被告于2008年12月6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均予以签字、盖章确认,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也予以接受,故双方形成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被告以双方签订了网站合作协议,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伙兼合作的关系为理由进行抗辩,因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观点,故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现原告以其持有的欠据作为证据,且上面注有“欠工资”字样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故该欠据可视为被告公司的工资欠条。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起诉索要劳动报酬,诉讼请求中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因此本案无需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可直接依据欠条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并作出裁判。据此,判决被告本溪市龙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舒海进劳动报酬15000元。

【法官后语】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材料。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被告之间履行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如果机械地将“工资欠条”所涉纠纷理解为支付工资的争议,那么很多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有工资欠条的情况下,如果该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只是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纠纷,其性质已经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时还要求劳动者就该纠纷先申请仲裁,不利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梁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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