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务连续几年迅猛发展,规模巨大,且各类机构开展的资管业务从产品设计、销售市场、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以致市场风险不断累积,情势日益严峻。为此,在2016年,金融监管机构特别加强了资管业务的规范要求和风控要求,并颁布了多项新规并进行规则修订,监管明显趋严。
2016年3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这是继2014年4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之后的又一个风险控制类文件,旨在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严守风险底线,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1)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健全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加强压力测试工作;(2)加强风险监测分析,提高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具体包括加强信用风险防控、重视流动性风险防控、市场风险防控、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产品风险防控,特别是提高复杂信托产品的透明度;(3)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提升风险抵补能力,具体包括足额计提拨备、强化资本管理、加大利润留存等;(4)加强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实效。
2016年6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产品业务资质、产品投资范围、发行与登记等事项作出具体要求,并特别明确不同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量化定义标准,明确禁止管理人开展如下产品业务:(1)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2)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3)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4)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5)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6)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7)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8)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等。
继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针对证券业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而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之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等。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2016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及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热度依然不减,移动支付、征信、众筹、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互助保险等都获得了长足发展,技术创新层出不穷。与此同时,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贷(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乱象不断,重大风险事件频发,以致危及局部社会稳定,必须加强监管。为了持续整治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继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为基本监管原则,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其中,就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实施方案》规定,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就股权众筹平台业务,《实施方案》规定,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此外,根据《实施方案》,严格限制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严格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具有金融含义的用词如“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等;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等。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市场监管的永恒主题,同时也是衡量一个金融市场是否健全成熟的重要标准。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规范相对比较原则和分散,国内金融市场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且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
2016年12月初,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统一了我国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解决目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分散立法”等混乱局面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1)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2)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3)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4)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5)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2016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亦有较大举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以下简称NAFMII)于2016年9月9日发布了《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以下简称《范例》)。《范例》提出了三大类投资者保护条款(即“交叉保护条款”、“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的范例文本,通过鼓励发行人在债券发行文件中加入相关条款,事先作出一定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承诺(即范本中所列触发事项),如果违背相关承诺,则会引发约定的惩罚措施(即《范例》中所列处置程序)。《范例》的出台,将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条款透明化、前置化,既提高了发行人的违约成本,起到了严肃的事前警示作用,又将投资者利益保护细化、流程化,使得持有人会议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当然,《范例》的出台不等于投资者保护已一步到位,特别是,债务发行文件的投资者保护条款设计是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选择空间较大,投资者只能被动接受。
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票据市场也存在市场透明度低、交易效率不高、部分金融机构内控薄弱以及票据中介风险累积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已爆发数起巨额票据风险案件,比如农行39.15亿元票据案、天津银行7.86亿元票据案、广发银行9.3亿元票据被调包案等,严重扰乱了票据市场秩序,影响了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情况下,一方面,人民银行、银监会先后通过《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提示票据业务风险、规范票据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人民银行陆续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促进票据电子化交易,并开始筹建票据交易所。
2016年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举行开业仪式。作为具备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多功能的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上海票据交易所将大幅提高票据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也有助于完善人民银行金融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而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开业前夕,人民银行出台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则指定上海票据交易所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对票据市场的参与者、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票据登记与托管、票据交易以及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进行了规定。
此外,根据票交所公告〔2016〕1号,就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系统达成的票据交易,应当适用《票据主协议(2016年版)》。《票据主协议(2016年版)》包含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主协议为开放式协议,采用多边签署模式,在签署方有效签署主协议后,主协议即在该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补充协议采用双边签署模式,已有效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可以视情况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的推出有利于保障票据交易顺利开展,控制票据交易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2016年9月23日,NAFMII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四份产品指引、《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中国版CDS(信用违约互换)正式落地。可以说,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品特别是信用衍生品如CDS业务被指责为是触发金融危机的推手,并因此随后受到严格监管。而中国的金融市场创新,在2008年之后呈现的加速创新态势(其中原因是之前的市场创新相对不足),2009年NAFMII推出合并版的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并于2010年10月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试点。此次CDS的加速推出,主要原因在于近期市场上债券违约事件明显增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需求增加,CRM产品业务开始受到市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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