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虽然篇幅不长,内容却很丰富,今天我们完全可以拿它当中世纪英国乃至欧洲封建社会的一部小百科全书来读。这部小百科全书里有三个核心关键词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第一个关键词是“封地”(拉丁文feodum;英文fee或fief),这是理解封建社会的关键。中国人对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这个词或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封建社会究竟有哪些基本特征,一般人不一定清楚,专家的看法也不一致。“封邦建国”意思上的封建,最初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中的“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注15,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孔颖达对后半句话的解释是:“故封立亲戚为诸侯之君,以为蕃篱,屏蔽周室。”但封立宗亲或功臣为诸侯的做法并非始于周公。相传商的始祖契因帮助夏禹治水有功而受封于商,以后商便成为其部族名称。商汤推翻夏朝后也实行分封,方国首领多封为侯伯。在经济上,商朝推行井田制,井田中央的地块称为“公田”,周围地块称为“私田”,分得私田的农民须为王室耕种“公田”,这称为“助”,实际是一种劳役形式的地租,“公田”的收获全部上缴朝廷。这时的“私田”其实并非私有土地,而是类似20世纪中国人民公社社员分得的自留地。对比中西封建制,二者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是: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即全国土地属于君主(lord/monarch);二、君王将相当大一部分国土封给不同等级的宗室子弟、功臣或率部归附的首领,所封之地称为“封地,封邑,采邑(fee;fief)”,受封者统称“诸侯(vassals)”;三、君王向诸侯提供保护,诸侯须向君主称臣纳贡,为君王办差服役(provide service),包括战时服军役(military service);四、诸侯可将封地分给陪臣或家臣,陪臣或家臣再将土地租给佃户耕种,以换取劳役或地租。比较《大宪章》里关于当时英国社会结构和制度的描述,除了英国有有组织的宗教,即基督教会及其神职人员(the clergy)而中国没有外,中世纪英国与商周时期中国在政治和经济制度上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同时英国社会也有一些有意思的特色。
第二个关键词是“自由”(拉丁文libera、libertates注16;英文free、freedom和liberty)。法国大革命提出三大口号“自由、平等、博爱(Libert, galit, fraternit)”,“自由”名列首位。一百多年前,严复翻译穆勒的On Liberty时,对liberty是这样解释的,这个词:
原古文作libertas里勃而达,乃自繇注17之神号,其字与常用之freedom伏利当同义。伏利当者,无挂碍也,又与slavery“奴隶”、subjection“臣服”、bondage“约束”、necessity“必须”等字为对义。人被囚拘,英语曰to lose his liberty“失其自繇”。……
中文自繇,常含“放诞”、“恣睢”、“无忌惮”诸劣义。然此自是后起附属之诂,与初义无涉。初义但云“不为外物拘牵”而已,无胜义亦无劣义。……
贵族之治,则民对贵族而争自繇;专制之治,则民对君上而争自繇;乃至立宪民主,其所对而争自繇者,非贵族非君上。贵族君上,于此之时,同束于法制之中,固无从以肆虐。
《群己权界论·译凡例》注18
严复关于立宪民主把“贵族君上……同束于法制之中”的这一见解一针见血,但他对liberty和freedom的解读,仍不十分到位。如今“自由”已列入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所指究竟是什么,可以通过考察《大宪章》里这个词的意义和用法来认识一下。
(一)《大宪章》第一款末尾规定:“对朕之国中所有liberis hominibus,朕……允许他们享有下文所载之所有libertates”。拉丁文liberis派生自līberī“子女”,本义是“(与家长)有血亲关系的(家庭成员)”;英文free源自古高地日耳曼语frî,本义是“亲爱(love)”,与friend“朋友”同源,也用来指称有血亲关系的人,无论liberis hominibus或freemen,所指称的都是有人身自由的自家人,即自由人,不同于受到束缚的外来奴隶。
(二)《大宪章》第一款开头规定:“英格兰教会永远libera,其……libertates将不受侵犯。”这里的libera和libertates不宜译为“自由”,因为这句话的主语是英国教会,谓语说的是教会与英王的关系,教会要求的libertates主要指不受王权干涉,自己做主,决定其内部事务,如选举大主教的权利,所以这里形容词libera的对应词应该是“自主”,名词libertates的对应词应该是“自主权”。
(三)在当时,所谓自由人实际上主要是贵族。这些人既然早已享有人身自由了,约翰王通过这一特许状授予他们的就不应是泛泛的自由,而是某些特权(privileges; franchises)或豁免权(immunity),包括贵族财产的继承权、寡妇的财产权、财产不受非法剥夺权、子女监护权、欠犹太人债务时的某些豁免权、对税捐的认可权、在某些案件的法庭上不受王室法官裁决而受平级人士裁决的权利、商人自由出入英格兰并在英格兰境内的自由通行权,还有最重要的一个权利,即国民对违法国王的惩处权。
第三个关键词是“平等”。法国大革命所提出的第二个口号“平等”如今也进入了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实质上是个法律概念,今天我们说到平等,首先想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人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并不是人人都清楚。中国自商鞅因秦太子犯法而给其师傅公孙贾施了黥刑以来,便有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人们一般用这一说法来解读“人人”。可是这种解读有很大的片面性,它仅涵盖了有可能走上法庭的各方人士中的不足三分之一,另外几方是哪些人,《大宪章》里有答案。
《大宪章》里尽管没有“平等”(拉丁文æquālitātem或æquālis,英文equality)这个词,却有一个与平等观念密切相关的另一个关键词,即“平等人士”(拉丁文parium、pares,英文peers或equals)。含有这个词的最重要条款是第39款:“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平等人士合法裁决或我国法律审判,将不受逮捕、囚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到伤害。”弗冉希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称该条款是16世纪陪审团(jury)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基础。根据这一条款,法庭上的审判方也属于“人人”,而且审判者不仅是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还有一个由与被告地位平等的一批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法庭审判中,法官仅负责向陪审团解释法律并决定对被陪审团裁决有罪的被告实施什么处罚,被告是否有罪要由陪审团裁决。其实,作为jury的对应词,“陪审团”这个译名很不准确。英文jury源自拉丁文jūrāta,后者是拉丁文谓词jūrāre“发誓”的派生词,jury的意思是“一伙发誓就某一正式征求他们意见的问题给出裁定或真实答案的人”(OED: jury条下1),构成这一团伙的个人称为juror“发誓人;裁决人”。根据jury和juror的本义,这两个词应该分别译成听起来与法官或审判员(judge)具有平等地位的裁决团和裁决员,而不是只起陪衬作用的陪审团和陪审员。
从法庭上被告方的角度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要求审判包括王子在内的被告时不能搞特殊,但是这种说法没有把国王也包括进来,仿佛国王没有因犯法而成为被告的可能性,或国王犯法可以不与庶民同罪。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就被告方而言,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国王犯法与庶民同罪”。《大宪章》的第61条“如朕、朕之首席法官,朕之官员或朕之任何人臣在任何方面侵犯任何人,或违反和平协议,或违反本安全保障之任何一条……”里的“朕”,就是英王自己。也就是说,约翰王被迫同意把自己和其所有臣民一样,都关进法律的笼子里,这就产生了法律的统治(the rule of law),简称“法治”。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君王一人高高在上,不受法律约束,只是用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臣民,那就不是法治,而是君王依法而治(rule by law),简称“王治”。
除了审判方和被告方外,“人人”还应该包括原告方或公诉方。《大宪章》里对这一方的平等权利也体现在第61款里。紧接着上面的引语是“且该过失被报告给上面所说25位男爵中之四位,这些男爵可来至朕处,或当朕不在国内时来至首席法官处,宣布该过失并要求立即纠正。如果在40天内……朕不加纠正,或当朕不在国内时朕之首席法官不加纠正,上述四位男爵可将此事提交至这25位男爵中之其他男爵,这25位男爵在得到全国民众支持时,可羁押朕并以任何可能方式使朕遭受损失,包括占领朕之城堡、土地、财产或任何其他物品,但不得伤害朕之人身和王后及朕之子女之人身,直至他们认为过失已得到纠正。”这样,原告或公诉方的平等权利便有了保障。
根据《大宪章》的精神,我们可以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读为“法律面前审判方、原告方、被告方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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