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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坏了别人的房屋为何不承担责任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司机甲驾驶一辆装满蔬菜的货车进城,行至一转弯处,一辆载有数人的拖拉机突然横穿马路,眼看就要相撞。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司机甲驾驶一辆装满蔬菜的货车进城,行至一转弯处,一辆载有数人的拖拉机突然横穿马路,眼看就要相撞。甲急忙向右猛打方向盘,货车冲下公路,撞上一供销社的墙,造成墙体倒塌、商品被毁、一营业员重伤的严重后果,但法院却判令甲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为何?

 

答: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虽然表面上损害了一个合法的权益,但它却通过损害这个较小的权益避免了更大的损害、保护了更大的利益,因此,紧急避险属于刑法上的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成立紧急避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紧急避险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说除了损害另一个合法权益的方法外,根本没有其他方法可以保护处于危险状态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现实损害,是不允许紧急避险的。其次,紧急避险的实质在于“两害相较取其轻、两利相较保其重”。因此,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只能小于其保护的利益,不能大于或等于其要保护的利益,否则紧急避险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和合法性。

本案例中的甲为了避免货车与载人的拖拉机相撞,而不得已将车开下公路撞上供销社的墙,虽然也造成了损害,但其损害远远小于车毁人亡的后果,况且在当时也没有别的更好的方法避免危险,因此,甲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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