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是否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并没有给生产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未达到2万元,则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例:某村村民从一种子公司购进一批稻谷种子,并在播种季节下种。但来年却颗粒未收,直接经济损失达11余万元。经查,该批种子已经因受潮失去效用,种子公司明知这一情况,为了谋求利益,仍然将种子出售给村民。该种子公司行为是犯罪吗?
答:是。种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种子罪。我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具体表现为为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是否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并没有给生产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未达到2万元,则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本案例中的种子公司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种子已经受潮的情况下仍然将这批种子出卖给农民,并造成了11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完全符合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构成条件,应按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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