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例:村民甲到县城购买东西,付钱时被营业员发现有5张10元面值的假币,但甲并不知道这些钱是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使用假币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例:村民甲到县城购买东西,付钱时被营业员发现有5张10元面值的假币,但甲并不知道这些钱是假的。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不构成。虽然我国《刑法》第172条专门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但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必须符合特定的三方面的条件:第一,行为人有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里的持有可以是各种方式的持有,而使用则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市场上流通的货币,并在经济生活中予以使用的行为,如果并没有用于流通,则不构成使用。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假币而加以持有和使用,这是区分是否犯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假币,无论是持有还是使用均不构成犯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原本是受害人误收了假币,但在发现收到假币后又将收到的假币拿到市场上去使用流通,仍然属于明知是假币而加以使用的情形,仍然要构成使用假币罪。第三,行为人持有或使用的假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使用假币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所以,只要使用假币的数额达到4千元就会受追诉。
本案例中的甲,虽然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但一方面他并不知道自己使用的是假币,没有使用假币的故意;另一方面他使用的假币总面额只有50元,数额较小,所以不构成犯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