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种是其中一方根本没有自杀之心,只是以相约自杀为名,教唆、诱骗他人自杀,这种情况下,教唆、诱骗他人自杀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后悔的一方对于自杀的另一方应该予以积极地救治,如果有能力救治对方,却不予抢救导致对方死亡,也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例:村民甲与村民乙谈恋爱,双方父母坚决不同意。二人伤心绝望,相约跳河自杀。但跳河后,甲心生悔意,奋力游回岸边,乙溺水死亡。对甲应如何处理?
答:相约自杀是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实践中,相约自杀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况,在处理时要分别对待。第一种是由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如果其中一方自杀未逞,另一方自杀身亡,由于未死一方并未实施杀害他方的行为,故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是其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再行自杀。如果受托杀死对方的一方在杀死对方后自杀时未得逞,则受托方属于前面提到的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况,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考虑到其特殊情况,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种是其中一方根本没有自杀之心,只是以相约自杀为名,教唆、诱骗他人自杀,这种情况下,教唆、诱骗他人自杀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种是其中一方在自杀过程中后悔,不想自杀了。在这种情况下,后悔的一方对于自杀的另一方应该予以积极地救治,如果有能力救治对方,却不予抢救导致对方死亡,也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例中的甲就属于第四种情况,甲乙二人一开始确实属于相约自杀,但在自杀过程中,甲心生悔意,独自游回岸边,如果此时乙已经溺水死亡,甲根本无法救治,则甲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此时乙尚在挣扎,甲明明有能力也有可能加以救治却不予救治,则甲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自杀原本就不可取,相约自杀还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我们应该以积极向上的心态对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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