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中所言的宪法人权不限于宪法文本中规定的人权,也包括经由宪法解释者解释和判决而认为的宪法性权利。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宪法中没有规定的迁徙自由确认为宪法性权利。所以本书所言的宪法人权是指由成文宪法确认或者由宪法案例确认的宪法性权利。
本书所指人权是一般性概念,即指宪法性权利。笔者没有刻意研究原始意义上的人权,其是指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到底哪些属于原始意义上的人权?由于这一概念本身就存在争议,没有写入宪法或者纳入宪法解释者视野的人权也没有司法适用问题,所以无法研究其适用技术规范。因此,本书研究的人权是指纳入解释者视野并已经获得适用的宪法人权,而不是泛指任何一种人权。
作为宪法人权,其自身具有一些基本的构成要素。虽然具体人权的构成要素不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的构成要素。第一,某种宪法人权的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在通常情况下,宪法人权的主要享有者是指本国的公民,但宪法人权也越来越多地为在本国或者地区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所享有。第二,所拘束的主体,即所针对的公权行使者。宪法人权主要拘束一国或地区的立法者,但不局限于立法者,也包括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拘束。第三,人权的实体性内容。这个既取决于一国或地区宪法的规定,也有赖于宪法适用者的解释。在这里无法对每一种宪法权利的内涵进行列举。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没有详细探讨各国或地区宪法对某种人权实体性内容的规定,而只是重点归纳、总结某些人权解释和适用的主要技术规范。
本书并不研究所有的宪法权利。根据课题设定要求,主要研究的宪法人权包括平等权、迁徙自由、禁止歧视外地居民、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财产权、受审判权等几种权利。但在具体撰写过程中,笔者发现“禁止歧视外地居民”的人权不具有普遍性,只有美国和澳大利亚宪法中有相关规定。由于这部分内容在本人撰写的《澳美宪法权利比较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已经研究过,目前没有发现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类似美国和澳大利亚宪法的规定,所以本书没有再将这部分内容纳入其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