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人权的情境中,通常,人们可以区分与原住民资源和原住民知识有关的知识财产保护的标准和其他人权保护的标准。首先,在何种程度上需要检验知识财产的保护标准可以适用于原住民资源和原住民知识。顺着这种检验,相关人权的进一步标准将会得到考虑,尽管这些标准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保护这些资源或知识,但是在有关情境中也可能有关联。【59】
1.保护知识财产的人权标准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27条(2)之规定,“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60】《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5条(1)(c)以相似的语言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不论《世界人权宣言》(UDHR)是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是国际习惯法,《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5条(1)(c)中的标准是国际条约法的一部分。
《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27条(2)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5条(1)(c)的保护范围需要明确。粗略一看,规定中提及“创作者”可能暗示仅仅覆盖了版权的保护。【61】然而,例如通过专利法的保护并没有被明确地排除。这种观点可以同时在《世界人权宣言》(UDH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的指导筹备文件(traveaux préparatoires)找到支持【62】,该权利很清晰地赋予某一单个作者或发明者,而不能由某一群体享有。【63】此外,在提出对知识财产提供保护方面,《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27条(2)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5条(1)(c)都要求某种保护,但是把实质的内容留待各国决定。只有在各国不提供任何权利保护时,才被视为违反了这两条规定。最后,这两条规定的用语暗示了不仅仅是创造者的物质利益可以得到保护,精神利益也能得到保护。【64】除了以上这些基本观察,从这两条规定已看不出其他特定的条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基于国际标准和国内法而提供一定保护的现行知识产权法,充分保证了《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27条(2)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5条(1)(c)设定的标准。
依照上述的分析,原住民资源和原住民知识在《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27条(2)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5条(1)(c)中无法找到相应的保护规定。尽管在这两个条款起草时并没有将传统知识纳入其中,但是如今这两个条款本身并不排斥一种更宽泛的解释,然而如果国内的知识产权法或者其他的国内法不允许对原住民资源和原住民知识提供保护,则无从断定其是否违反了这两条之规定。此外,原住民和地方社群的集体权利被排除在知识财产的人权标准之外,这种知识财产本身也是一种个体人权。因此,《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27条(2)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5条(1)(c)的规定并没有在原住民资源和原住民传统知识的情境中提供保护的基础。这两个条款依然对原住民资源和原住民知识的可能保护方式和方法保持沉默,究竟是创设特定权利还是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均未作出规定。
2.原住民资源和传统知识情境中的其他相关标准
在原住民资源和知识的情境中,原住民还提到了自决权。如上文提及,将原住民社群划归为人民依然是有争议的。【65】发展趋势明显地倾向于承认原住民为人民但不承认其外部自决权。许多国家发现内部自决权越来越可以接受,但是该权利的范围是有争议的,争议不仅存在于政治方面,而且存在于经济方面。【66】自决权的经济方面是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条(2)的平行规定衍生而来。根据该条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67】因此,国家不会以虽然居住在其国境之内但有权获得自决的人民的利益为代价浪费其自然资源。【68】尽管至今有关原住民社群的这些权利没有获得承认【69】,在原住民资源和传统文化的情境中,这些权利具有重要性。人们可以设想各种形式的自治以保障原住民群体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包括对传统资源的重要规定,例如,根据原住民的特殊性实施和适用国内国际各种环境标准和在原住民社群领域内获取生物资源的各种规定。然而,原住民资源或传统知识特定权利的创设不能是原住民自我管理的一部分,这样一种权利应该在该社群之内创设,但更重要的是,为了能进行有效的保护,这种权利应该在社群之外创设,并且超越其各自的领域。
另一相关的规定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27条,该条款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与其集团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即使上述分类把原住民划为人民并且作为自决权的享有者,而且似乎未将同一个集团划为少数人,但在人民和少数人之间并不总是能作出清晰的界定。【70】尽管原住民社群并不将自己视为少数人【71】,但是人们认为他们应当被归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27条规定的范围。【72】除了仅仅禁止歧视之外,第27条要求缔约方不干涉少数人的日常生活,允许并保障少数人的成员——在原住民社群的情形中是一种集体性的惯例——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文化、宗教惯例及自己的语言。【73】在这种情境中,我们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文化的含义,而且也可以涵盖一些经济活动的特定方面。然而,这些权利的范围需要以个案为基础进行逐个分析。
一些更深层次的权利,例如参与权、无歧视待遇的权利【74】,在特定的情景中也会有所裨益。那些与原住民文化方面有关的各种权利可对原住民群体的生活及特定的资源和知识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设定这些权利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保护原住民资源和知识,因此,在此可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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