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开始了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工作【116】,绝大部分工作是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一起合作的。在进行专家层面的成员国协商之后,该组织于1982年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The 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11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广泛采用该示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实行特别保护。除了为了国家法律而提出的示范规则,人们也认识到国际措施的必要性。人们曾经讨论一个签订条约的想法,但是该想法在20世纪80年代被否决,直到10年之后才在这一领域展开进一步行动。1996年在一组专家工作之后,召开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世界论坛。该论坛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并就进一步达成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保护协议的工作和协商提出了建议。【118】
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成员国授权对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之外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分析。【119】从1998至1999年,为了研究保护传统知识和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当前方法和未来可能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工作。2001年4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了调查研究工作的最终报告。【120】除了该项调查研究工作,1998年和1999年该组织还召开了两次关于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的所谓的圆桌会议,以促进政策制定者和原住民就传统知识交换意见。尤为特别的是,圆桌会议就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强调了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更有效的适用和可能的改进。【121】在进行了有关原住民和其他传统知识拥有者的当前需求和期望的调查之后【12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试图为传统知识的拥有者提供知识产权培训研习班,并且就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的相互关系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项目。【123】
2000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26届大会上,成员国决定设立一个特别的机构讨论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该机构被指任为“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到2007年中期该委员会已经召开了11次会议。【124】政府间委员会的主题包括遗传资源合同示范条款的发展以及关于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可能的特别制度的工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提交了供讨论的草案目标和保护原则,同时还提交了可供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立法参考的条款草案。
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了各种努力,然而保护原住民和地方社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的国际条约的目标依然充满争议,但是在有关问题的决策以及斟酌有关准则的适当用词方面已取得良好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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