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十条北齐创, 开皇律中变十恶; 唐律公罪罚从轻, 若是私罪罚从重;
减轻处罚举重明轻, 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国籍相同属人主义, 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要点解说】
“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乱、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公罪罚从轻,若是私罪罚从重;
【要点解说】
唐律中的刑罚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要点解说】
唐律中刑罚的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要点解说】
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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