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印颁行宋刑统, 篇下分门体例新; 刺配刺面太祖仁宗, 凌迟残酷大清剧终;
家无男子称户绝, 户绝也需继承人; 夫亡妻在是立继, 夫妻俱亡命继称;
继子地位不如女, 若有女儿未出嫁, 四分财产占其三, 独留一份给继子;
若有女儿已嫁男, 女子官府三三三。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要点解说】
《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赦、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刺配刺面太祖仁宗,凌迟残酷大清剧终;
【要点解说】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凌迟的知识点包括:(1)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3)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家无男子称户绝,户绝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
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
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要点解说】
宋代的继承制度:(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户绝财产继承办法:①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②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③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1/3+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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