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过失犯, 领导司机共同犯; 逃逸死人加重犯, 隐匿遗弃转化犯。
【要点解说】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要注意,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构成共犯。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实战演练】
王某系一个体户,一次他雇了李某驾驶的卡车运货,途中,由于王某催促李某不断加速,致使李某超速行驶,将路人田某撞成重伤。根据这些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1.此时,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交通肇事罪 B.过失致人重伤罪 C.不构成犯罪 D.故意伤害罪
2.若王某要求李某逃离现场,致田某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B.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C.王某、李某成立共同犯罪D.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3.若王、李二人将田某带离事故现场,放在一家医院门口之后离去,致使田某死亡,则:
A.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B.二人构成过失杀人罪
C.故意的内容是放任D.过失的内容是过于自信
4.若交通事故因违章行为所致,但王、李二人未逃离现场,而是积极为田某救治,田某因此生还,则:
A.二人不构成犯罪 B.二人已构成犯罪
C.李某构成犯罪 D.王某构成犯罪
1.【答案】 C
【考点】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解析】 《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交通肇事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指使李某违章行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但在该解释第2条所列举的9种构成犯罪的情形中,王某并不具有其中任何一种,所以,王某并未构成犯罪。
2.【答案】 BC
【考点】 交通肇事罪的转化
【解析】 如前所引《刑法》第133条及《最高院交通肇事解释》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本案中,若王某要求李某逃离现场,致田某死亡,符合上引法条规定的情形,王某、李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
3.【答案】 AC
【考点】 交通肇事罪的转化
【解析】 《最高院交通肇事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伤残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李二人由于违章超速驾驶(王某指使李某违章)致使田某重伤,已经使田某的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二人完全有可能尽力救治,挽回田某的生命,但二人却将田某遗弃,符合刑法理论上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且也造成了田某的死亡,尽管二人将田某放到一家医院门口,但是这说明二人主观上虽不希望田某死亡,但也不希望田某生还,否则就应更进一步要求医院为田某救治,因此,二人是放任田某死亡的后果发生,主观上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客观上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并有共同故意,应成立(共同)故意杀人罪。
4.【答案】 A
【考点】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解析】 如前所引《刑法》第133条规定,本案中,王李二人在违章行为发生后,积极为受害人救治,使受害人生还,其危害后果仅为致人重伤。根据《最高院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王、李二人并不具有该条所列举的九种情形之一,所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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