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罪行抓获地, 航空最初降落地; 领域以外船舶内, 船舶最初停泊地;
国际列车看管辖, 最初停靠目的地; 中国公民使馆内, 单位户籍所在地;
领域以外去犯罪, 原居或者户籍地; 外国领域外国人, 入境中级法院地;
罪犯服刑宣告前, 原审人民法院管; 正在服刑又犯罪, 服刑人民法院管;
脱逃期间又犯罪, 押解前后分开管; 自诉案件港澳台, 基层人民法院管。
【要点解说】
(1)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9)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10)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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