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行为害公司, 股东代表公司诉; 股东名义去起诉, 所获赔偿归公司;
有限股东均可诉, 股份有限有限制; 连续持股180日, 还需总额百分一;
被告董监与高管, 还有侵权第三人; 书面请求监事会, 去向法院提诉讼;
收到请求拒诉讼, 或者三十未起诉; 或者情况很紧急, 前款股东直接提;
董事高管侵股东, 股东也可去起诉; 此时属于直接诉, 所获赔偿归自己。
【要点解说】
【实战演练】
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和某公司签署国家控制药品原料的购销合同,造成500万元款项无法追回,给甲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但慑于韩某的权力,甲公司董事会迟迟不予追究韩某的赔偿责任。就甲公司的上述损失,下列股东采取的救济措施中可行的有哪些?
A.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B.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C.股东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D.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答案】 AD
【解析】 依《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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