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管任职有限制,下列情形需禁止:行为能力有欠缺,到期欠债数额大;经济犯罪判刑罚,执行期满未五年;公司破产或关闭,曾在其中任高管;负有个人之责任,至今尚未满三年;个人债务数额大,债务到期未偿还;任职期间上情形,应当解除其职务。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管任职有限制, 下列情形需禁止: 行为能力有欠缺, 到期欠债数额大;
经济犯罪判刑罚, 执行期满未五年; 公司破产或关闭, 曾在其中任高管;
负有个人之责任, 至今尚未满三年; 个人债务数额大, 债务到期未偿还;
任职期间上情形, 应当解除其职务。
【要点解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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