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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一重罪处罚的认定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洋以同样的方式对K3K游戏系统的服务器进行DDOS攻击,致使K3K游戏服务器瘫痪,注册用户无法登录,后被告人蒋某洋以进行攻击为由敲诈K3K游戏运营公司人民币1888元。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法进行敲诈勒索,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本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对应的法定刑明显高于敲诈勒索罪,属于重罪,应按该罪定罪处罚。

——蒋某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5年7月19日13时许至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洋通过其注册的无锡江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开发的K3K游戏账号“bingwawa”,登录该游戏客户端获取K3K游戏服务器IP地址后,将获取的IP地址设置在被其远程控制的IP地址为“58.215.49.13”和域名为“bingwa.3322.org”的两台主控端服务器攻击软件的攻击目标IP地址中,多次使用攻击软件中被其远程控制的机器(俗称“肉鸡”)对K3K游戏服务器进行DDOS攻击,致使K3K游戏服务器瘫痪,注册用户无法登录,游戏无法正常运行。后被告人蒋某洋以进行攻击为由敲诈K3K游戏运营公司人民币1888元。2015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洋以同样的方式对K3K游戏系统的服务器进行DDOS攻击,致使K3K游戏服务器瘫痪,注册用户无法登录,后被告人蒋某洋以进行攻击为由敲诈K3K游戏运营公司人民币1888元。

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蒋某洋对浙江杭州齐趣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云海游戏服务器进行攻击,致使被攻击的游戏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之后通过腾讯QQ聊天工具与被攻击网站的负责人联系,向对方勒索钱财,按月收取保护费,否则威胁对方持续攻击网站,并让对方将钱款汇入其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内,共获利人民币536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蒋某洋白色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金色iPhone6手机1部、白色iPhone4S手机1部、黑色HP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蒋某洋家属退回赃款人民币3776元。

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法进行敲诈勒索,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攻击、干扰,使其不能正常运行,借此对游戏网站进行敲诈勒索,获取非法利益,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行为和敲诈勒索的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敲诈勒索罪,二者属于牵连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本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对应的法定刑明显高于敲诈勒索罪,属于重罪,应按该罪定罪处罚。

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问题,被告人蒋某洋的违法所得共9138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后果严重的入罪条件。另外该解释规定“造成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构成后果严重,五倍以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虽然游戏公司提供了去重后的注册在线用户数量,但该数据是其单方面提供,无证据证明其统计软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故不能据此认定构成后果特别严重。

综上,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洋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6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随之而来的是通过攻击网站、篡改系统数据等手段实施的各种犯罪。这其中往往伴随两个问题:

1.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相竞合的问题

在网络攻击的犯罪中,对系统的破坏或者是对存储数据的修改,往往只是攻击手段,最终黑客要达到的可能是敲诈勒索、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实施金融诈骗等目的,即其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往往会触犯多个罪名。笔者认为基于一个目的而实施的多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结果与原因的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在确定案件定性后,另一行为触犯的罪名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网络电子数据取证及证据认定的困难

被告人蒋某洋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刑,其当年的作案手段与本案如出一辙,但当时侦查机关未调取到其网络攻击的相关电子证据,从证据角度认定敲诈勒索罪更能体现出刑法疑罪从无的理念。

本案被害单位报案后,侦查机关经过前期调查,抓获被告人蒋某洋时对其使用的电脑及硬盘进行了扣押,并提取到相关攻击程序、对其所控制的“肉鸡”等数据进行了取证,后又对其所租用的服务器进行了证据调取,再由技侦人员对调取的硬盘克隆,然后封存原始证据,在克隆盘上进行漏洞修复和侦查比对实验,一方面保证了证据提取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因调查取证对原始证据的破坏。再结合被害单位提供的被攻击数据,可以反映出蒋某洋攻击网站的初步事实。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顾溶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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