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井芝寻衅滋事案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寻衅滋事罪
2015年7月2日晚,被告人祝井芝携带辣椒水、匕首到灌云县圩丰镇周庄村徐某家,采用喷辣椒水、持匕首威胁等手段向徐某及家人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元,后因徐某只能拿出人民币1000元给祝井芝,被告人祝井芝遂叫徐某找其邻居李某担保剩余的1000元,李某担保后,被告人祝井芝才离开徐某家。2015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祝井芝再次携带辣椒水、匕首向徐某家人索要李某担保的1000元钱,被告人祝井芝在路上遇到徐某母亲刘某,遂采用手推、脚踢及喷辣椒水等方式殴打刘某,刘某被逼向担保人李某妻子颜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给被告人祝井芝。经灌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右腘窝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属轻微伤。
公然持辣椒水、匕首进入邻居的家中,强行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借”款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井芝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井芝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对事实定性不准,予以纠正。被告人祝井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祝井芝的违法所得,依法应责令退赔。灌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祝井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责令被告人祝井芝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给被害人徐某。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被告人祝井芝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祝井芝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正确认定本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就是要明确“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两罪,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客体不同,且在犯罪场所和地点上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强拿硬要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并在这些场所以强制、恐吓手段随意拿他人财物,其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并不怕别人发现,基至有时故意在人多的时候强拿硬要显现出其逞强争霸,耍威风的心态,多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一定混乱。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多发生在偏僻之处,行为人往往寻找周围无人之机实施抢劫,以不被人发现为目的,具有隐蔽性,属于秘密行为,一般不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
第二,主观故意不同,对公私财物占有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是对1979年《刑法》流氓罪的分解,其主观方面更多的表现为蓄意生事,寻求刺激,逞强争霸,对财物的占有只是一个次要目的,是其显示威风、厉害的一种手段,存在可能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并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目的。而抢劫罪以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其对人身的威胁行为是占有财物的手段,在抢劫过程中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的。
第三,客观行为不同,对占有财物使用的手段存在差异。二者在客观行为上虽都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但暴力、胁迫程度不同,使用手段也存在差异。强拿硬要中的行为一般是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而抢劫罪中对财物占有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也经常使用凶器,足以达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程度,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状态中,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程度较重,包括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拿硬要中的暴力行为不包含重伤以上结果,对于以暴力行为造成重伤以上的,则将视情况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最后还要明确,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强拿硬要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强拿硬要占有公私财物数量较大的;二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多次强拿硬要的。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祝井芝的行为,地点发生在本村邻居家中。时间是在白天。其公然持辣椒水、匕首进入邻居的家中,强行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借”款2000元。在被害人家中只有1000元的情况下,让被害人找同村邻居担保,并在两天后的白天在路上公然向被害人的母亲索要“借”款中的余款1000元。在被害人母亲称没有钱且说话不好听的情况下,其用辣椒水喷并殴打被害人母亲。在邻居多人劝阻且担保人妻子拿了1000元给被害人交给祝井芝后,祝井芝还将被害人家的窗户砸坏。被告人祝井芝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其用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但在整个过程中,其并不害怕此事被人知晓,其主观方面更多的表现为蓄意生事,寻求刺激,逞强争霸,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文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许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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