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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法律认定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至案发时,被告人罗某已将采伐的一部分柞幼树运送回家中。本案主要将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予以区分。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柞幼树,属于盗伐林木的客观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罗某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罗某盗伐林木案

1.裁判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伐林木罪

2013年12月初,被告人罗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得到一些烧火所用的枝材及放养柞蚕,在阿荣旗复兴镇小黑信子村四组前山一道沟自家承包的蚕场内,使用割灌机非法采伐国家所有的柞幼树。经阿荣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被告人罗某非法采伐树木面积为17.5亩,采伐柞幼树4600株。至案发时,被告人罗某已将采伐的一部分柞幼树运送回家中。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分要点。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柞幼树,达到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罗某滥伐林木的罪名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的,构成滥伐林木罪。而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为了得到一些烧火所用的枝材及放养柞蚕,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柞幼树,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罗某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罗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是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案主要将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予以区分。二者虽然都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但二者在犯罪主、客观上均有区别。在客观方面,滥伐林木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和无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人,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盗伐林木则只能是无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人,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者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林木。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柞幼树,属于盗伐林木的客观行为。在主观方面,滥伐林木罪主观上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盗伐林木罪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至案发时,被告人罗某已将采伐的一部分柞幼树运送回家中。且证据显示,罗某要用采伐的树木烧火以及放养柞蚕,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应为盗伐林木的主观故意。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对破坏环境资源类型的犯罪严惩不贷。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得到一些烧火所用的枝材及放养柞蚕而盗伐林木,属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个人利益而侵犯森林环境资源的行为。盗伐林木要求“数量较大”,以二至五平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本案中,被告人罗某非法采伐树木面积为17.5亩,采伐柞幼树4600株,为盗伐林木“数量巨大”。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罗某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遵守国家森林法规,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尚法、严谨、客观的法治理念,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予以定罪量刑,依法惩治破坏国家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为维护阿荣旗生态平衡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写人: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高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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