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星滥伐林木案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刑终18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滥伐林木罪
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罗某星购买得李某忠位于忻城县思练镇练江村大进屯“后英”(地名)的一片速生桉树。同月20日至29日,被告人罗某星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采伐了部分桉树林。后将砍得的桉树原木拉到忻城县思练镇创艺木材加工厂出售,获款27099元。经广西桂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鉴定,被告人罗某星无证砍伐的桉树立木蓄积量为62立方米。2016年3月1日,被告人罗某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星退回违法所得27099元。
砍伐非林业用地的林木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星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罗某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星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行为人罗某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行为人罗某星滥伐林木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零九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罗某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罗某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达立木蓄积量6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罗某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星归案后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上诉人罗某星及其辩护人李某义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虽然法规规定非规划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但采伐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必须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证。上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罗某星及其辩护人李作义的上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予以采纳。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滥伐林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问题。要认定本罪,就要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这两种犯罪虽有交织,但是二者的性质也有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至10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至5000株。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罗某星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属于李某忠个人所有的速生桉树,采伐蓄积量达62立方米,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成立滥伐林木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罗某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最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有法可依,量刑适当。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 劳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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