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_资金往来频繁情况 蔡某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至2010年期间,双方有多笔资金通过银行往来。蔡某某及其妻子胡某共汇给杨某546万多元,杨某汇给蔡某某及胡某共计587万多元。同时认为双方一直有经济往来,约定所有资金通过银行往来,没有约定过利息,现在杨某是不欠蔡某某借款的,算起来蔡某某倒欠被告40多万元。
【案情简介】
蔡某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至2010年期间,双方有多笔资金通过银行往来。蔡某某及其妻子胡某共汇给杨某546万多元,杨某汇给蔡某某及胡某共计587万多元。其中2009年4月15日、16日,胡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以转账方式分二次各汇杨某人民币30万元、50万元,同月20日,杨某向蔡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蔡某某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蔡某某于2011年1月持该借条以杨某向其借款80万元,本息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立即归还蔡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按规定计算的利息。杨某承认出具过该份借条,但先是辩称80万元的借款未实际发生,后又主张借款已经偿还,只是由于蔡某某讲借条已遗失了,所以没有收回。同时认为双方一直有经济往来,约定所有资金通过银行往来,没有约定过利息,现在杨某是不欠蔡某某借款的,算起来蔡某某倒欠被告40多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还表示双方经济往来中,有部分款项可以折抵还款,其中2009年11月9日汇兰溪金报置业有限公司为蔡某某儿子交购房款600060元,2010年9月10日汇青田工地陆飞燕333000元,安徽浙商硅业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投资款75万元。蔡某某则表示有约180万元现金付给杨某,且有一辆陆虎汽车以50万元折价给杨某;杨某陈述的购房款600060元的借条已经还给杨某,汇给陆飞燕的钱、安徽浙商硅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和投资款与蔡某某夫妻没有关系,且均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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