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判决看似准确无误,看似对《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准确解读,但作者不以为然,最高院的判决是对《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误解,理由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二段前半句即“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已经明确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这句话的重点应该是逾期后要以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而不是原来的利率,其计算方式(单利方式或复利方式)虽然没说,但作者认为应按原合同约定,从该句话中看不出任何要改变原来的计算方式的意思,仅仅表达的是逾期后提高利率以惩罚对借款人的逾期,而最高院的解释却改变了原合同的计算方式。《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二段后半句“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此句中的“利息”应该指期内未付利息。如果整体看第三部分规定,对于期内未付利息确实规定了按复利计算,而对于贷款逾期后利息的计算方式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改变原合同计算方式的解读是一种完完全全的误读。
(二)如果按照最高院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到非常可怕的结论,举例如下:
例1:本金1元,借款期限为5年,按季结息,季度利息2%,计算借款人5年后应偿还的本息和。(下文的计算模式和实务中银行的计算模式有细微差别,但计算的方式都是复利的计算方式)
5年后的本息和S=1×(1+2%)4×5=1.4859
例2:本金1元,借款期限为1年,按季结息,季度利息2%,借款期间借款人未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利率按原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4年后借款人应偿还的本息和。
期内利息=1×(1+2%)4-1=0.08243
逾期罚息=1×(2%×1.3)×(4×4)=0.416
复利=期内利息×(1+2%×1.3)4×4-1=0.08243×(1+2%×1.3)4×4-1=0.04186
5年后的本息和S=1+0.08243+0.416+0.04186=1.5403
例3:本金1元,借款期限为10年,按季结息,季度利息2%,计算借款人10年后应偿还的本息和。
10年后的本息和S=1×(1+2%)4×10=2.2080
例4:本金1元,借款期限为1年,按季结息,季度利息2%,借款期间借款人未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利率按原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9年后借款人应偿还的本息和。
期内利息=1×(1+2%)4-1=0.08243
逾期罚息=1×(2%×1.3)×(4×9)=0.936
复利=期内利息×(1+2%×1.3)4×9-1=0.08243×(1+2%×1.3)4×9-1=0.1253
10年后的本息和S=1+0.08243+0.936+0.1253=2.1437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短期内(5年),5年后逾期的借款人偿还的本息和更多,但随着逾期时间的拉长(10年),逾期的借款人反而要比正常还款的借款人偿还的本息和少。这是因为复利的指数增长速度远远大于单利的增长速度,贷款逾期后,虽然使用罚息利率计算逾期罚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1.3倍的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指数的增长速度。如果最高院执意要求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单利计算,这是在纵容借款人违约、不偿还借款,因为逾期后偿还的利息反而少了。逾期罚息是对债务人违约后的一种惩罚,其计算标准一定高于正常利息的计算标准,才能符合违约责任的形式。而最高院的上述判决中“逾期利息是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已经高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标准,由于逾期利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经体现了对假日公司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性,其若再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的解释看似有理,但不能深究,单利的计算势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单利的计算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作者认为,广义利息的三部分计算基数和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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