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探讨模板写作法,针对不同的论述题类型,来回答题目。
(一)自由型评论式论述题
这一类型的论述题是对考生法学理论素养、法律思维能力、论证能力和文字表达水平的综合性考查。一般来说,在题目所给的材料信息中,可能包含着多组价值冲突。对于这类题目,选择一组自己比较熟悉的冲突来加以阐述论证,是较为明智的做法。一般而言,论述题的字数要求是不多于500字,在如此有限的字数内,想要说清楚多个问题,并且展现出自己深厚的理论功底,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对很多接受了高等文化教育的考生来说,写几千字上万字的长篇大论或许并不困难,但是要写短小精悍的小文章就不太容易了。因此,虽然是自由型论述题,依然建议考生围绕一组冲突来阐述,而不要天马行空般东一拳西一腿。要知道,考试时的时间是极其宝贵的,如果在一道题目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影响其他题目的解答。
在确定了中心问题和论点之后,考生面临的是如何谋篇布局,也即是如何组织自己文章结构的问题。评论式论述题与一般的说明式和叙述式论述题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有一组材料信息。如何使用材料信息,使文章既能体现出评论就事论事有感而发的特色,又不至于喧宾夺主让自己的观点被材料湮没,是我们在解答这类题型时要着重注意的问题。
我们给考生的建议是:自由型评论式论述题的答案应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亮出观点。即开宗明义开门见山地指出,从材料之中反映出了哪一对价值冲突值得我们探讨。这一部分一定要鲜明地亮出观点,不需要太长的篇幅,一两句话足够。目的是给阅卷老师一个清新明快的视觉印象。第二部分是联系材料,指出问题。即考生应当运用材料,具体地指出前面提到的价值冲突在材料中有哪些体现。在这部分中,一定要注意提炼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并将其摘录下来,作为对相关论点的证明。有时候,我们确立的论点可能包含若干个分论点,那么可以在这部分中,将各种分论点单独列举,然后用材料信息分别说明。第三部分是深入挖掘,展开评论。即紧承前一部分的事实(材料)论证,运用相关法学理论知识,对论点加以深入的分析和评论。这部分应当是考查考生理论素养的最关键部分,但对于应付考试来说,或许却是最简单的部分,因为它既不需要考生整理总结论点,也不需要考生归纳材料中的关键信息。考生只需要用一句过渡句,将与论点有关的套路的关键词提炼出来,和论点联系在一起,然后再把套路直接复制到试卷上即可。换句话说,这一部分的内容,基本上是在考生选择论点时就已经在脑中构思好了的。当然,工夫在考场之外,只有经过充分准备的考生,才可能在这部分做到胸有成竹笔走龙蛇。第四部分是总结全文,画龙点睛。即在结尾部分对全文进行归纳概括,运用简练的语言再一次强调论点。同时,考生也可以使用一些名言警句,为自己的答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值得注意的是,从2005年开始,自由型评论式论述题开始理论化,也即可能出现没有案例材料而直接要求考生对某个法律问题进行评论的情况。此时,考生一定要学会用同样的分析套路来组织文章。换句话说,在认真审题的基础上,考生要提炼出题目中的问题,并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评述。与过去的材料型论述题相比,少了联系材料信息的部分,而更多地要求考生用法学专业知识来分析论证。
在字数上,第一部分和第四部分显然不应占据太大的篇幅,二者之和应该在100字左右。第三部分的评论应该是最能体现考生法学功底的部分,同时也是较好准备的部分,因此考生应在该部分花费最多的笔墨,文字应在500字以上。第二部分联系材料是最机动灵活的部分,如果考生认为自己在后面的评论中有许多真知灼见要发挥,那么这一部分就应该尽量压缩;而如果考生对后面的评论不是十分有把握,那么就可以在这一部分中多花一些工夫,毕竟联系材料可详可略,文字应该在200~300字。
对于自由型评论式论述题来说,其基本的答案模式应该是:
标题
(材料中反映的)××问题,这一问题体现了××和××之间的价值冲突。我们认为,在中华民族法治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应该坚持……
(以上为第一部分亮出观点)
首先,材料中的××行为属于××的范畴。为了维护××的价值,我们应该……
其次,材料中的××行为是对××的违反,它极大地损害了……
最后,材料中的××行为可能还对××构成危害。如果不对其加以制裁,就会……
(以上为第二部分联系材料,指出问题,如果题目中没有材料,该部分可以省略)
事实上××和××从来都是法律必须维护的价值,二者相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第一……第二……第三……
(以上为第三部分展开评论)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和××在现代法治国家内面临的冲突,而法律必须直面这种冲突与挑战,在二者之间做出取舍。正如著名法学家×××所说“……”我们唯有……才能……
(以上为第四部分总结全文,画龙点睛)
(二)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
要解答这种类型的论述题,一方面必须对题目中所考查的基础知识点有所掌握,另一方面也要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阐述论证的文字能力。这类论述题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它通过设问,将整个题目的答案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考生必须调动自己的记忆,回答设问中提出的有标准答案的问题;而在第二部分中,考生则应当紧密结合第一部分的回答,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学知识自由发挥,阐述相关领域的问题。第一部分的答案是统一的,阅卷时基本上实行按点给分,而第二部分的答案则无法统一,需要根据考生的具体回答来确定。
考生拿到试题,通过审题,如果判断该题目属于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后,研究的重点对象应该是该题的设问部分。由于这种题目第一部分的答案是统一的、标准的,而论述题的命题方式又决定了它不可能像案例分析题一样有细致的情节。因此,该题第一部分的题眼一定在于设问部分。考生应该仔细思考设问问的是什么领域的内容,可能考查哪些部门法,具体考查的知识点包括哪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考试在论述题上十分注重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因此很有可能将几个部门法的知识点合并在一起考查,或者将同一部门法中若干个知识点联系在一起设问。考生切不可经过简单的思考,认为自己知道其中一两个考点后就沾沾自喜,提笔作答。而应该充分调动思维,从各个部门法中搜寻与设问有关的知识点,最终组织出完满的答案。
在对第一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思考完毕后,考生依然不应急于动笔,而应该开始构思第二部分的答案。如前所述,第二部分属于自由评论的范畴,与前文中提到的解答自由型评论式论述题有许多相似之处。考生应该在动笔之前考虑好第二部分自己的论点,这样才可以做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答案之间有所呼应,避免前后矛盾。
在具体的答案组织上,我们的建议是: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的答案也应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回答问题。即直接阐述设问中要求回答的理论知识。由于论述题考查的主要是考生的理论知识,所以不会像案例分析那样要求考生回答“对不对、是不是”一类的问题。考生无须过多地联系题目中的信息,只需要直接回答“怎么办、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即可。在组织答案时要注意,设问中的问题由于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因此答案一般应该包含几个要点,考生在标注要点时一定要采用鲜明夺目的标号,以方便阅卷老师踩点给分。第二部分是过渡上下文,确立本文论点。即从第一部分回答问题转向下面的评述议论,同时表明自己的基本立场。这一部分不用太长,一两句话足够,但是却一定要有,即单独成段,否则在内容上将造成前后两部分的答案非常突兀,而在形式上也可能导致整个文章出现明显的脱节。考生可以采取一些连接句式,如“在上述几种方法中,我认为最适合当事人的是第×种方法。它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自身的利益,也是最经济最快捷的方式”或者“以上几种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学术界对其也是各有褒贬,而我认为最适合我国国情,最能够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现代化进程的应当是第×种”。第三部分是自由评论。即考生运用相关法学理论知识,对刚才表示确立的论点加以深入的分析和评论。在这一部分中,主要也是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各种答题套路。但是,与自由型评论式论述题的第三部分不同的是,这里使用套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联系题目中所给出的各种信息。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在前面回答设问的时候,并没有太多地联系材料信息,因而如果在第三部分依然抛开材料空发议论的话,很容易给阅卷老师造成文章空洞无物,缺乏实际分析的印象。第四部分与自由型论述题相同,也是总结全文,画龙点睛。即在结尾部分对全文进行归纳概括,运用简练的语言再一次强调论点。考生依然也可以通过使用名言警句的方式,来为自己的答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在字数上,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的篇幅不应该太多,字数之和不应超过100字。第一部分要根据设问的具体问题来定,但总体字数不宜超过500字。如果要点较少,那么可以适当地增加对要点的阐释说明;而如果要点较多,则可以仅用一句话来对要点进行概括。第三部分依然是考生应该着重发挥的部分,文字应该在500字以上。
对于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来说,其基本的答案模式应该是:
标题
根据我国××法的规定,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我认为,在××一案上,有下列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1.……
2.……
3.……
(以上为第一部分回答问题)
上述三个问题都有各自的重要意义,而我认为,解决××一案的关键,在于第三个部分,即……
(以上为第二部分过渡上下文,确立本文论点)
首先,从法的××看,材料中的××行为属于××的范畴,为了维护××的价值,我们应该……其次,从法的××属性看,材料中的××行为是对××的违反,只有……才能……最后,材料中的××行为还对××构成危害。如果不对其加以制裁,就会……
在本案中××的行为再次提醒我们,在法治社会,必须加强……因为它具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第二……第三……
(以上为第三部分展开评论)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问题上,我们依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要建设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真正实现对公民人权的有力保护,就必须做到……正如著名法学家×××所说“……”我们唯有……才能……
(以上为第四部分总结全文,画龙点睛)
(三)综合型论述题
如前文所述,综合型论述题其实是自由型论述题和限定型论述题的一种结合。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将部门法的知识和法理学的原理结合在了一起,要求考生在一道题中综合地予以分析。从宏观上看,这种题目并没有特殊的地方,考生完全可以根据我们前面提供的两个答题模板,结合相应的套路来加以回答。
这里,我们只强调一点,针对此种综合型论述题,考生一定要不吝惜笔墨,合理地使用两个套路,将其结合在一篇文章之中。而不能只强调其中的某一个部分,忽略另外一部分。综合型论述题的字数,一般应在600字以上,方能够成为一篇比较优秀的小论文,从而帮助考生获得高分。
全文依然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和最后一部分依然是开头和结尾,与前面的两种模板无异。重要的是,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应当是考生使用的两个套路,第一个一般是部门法的套路,用来回应题目材料中的问题,第二个一般是法学理论方面的套路,用来升华文章的观点,而它们中间则应当考虑用比较简短的过渡句将其联系在一起。与自由型评论式论述题相比,它的特点在于,对于问题的提出要用一个较大的篇幅来回应问题;与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相比,它的特点在于,不是要直接地回答题目中的问题,而是要用较为深邃的部门法理论知识来评述问题。
对于综合型论述题来说,其基本的答案模式应该是:
标题
(材料中反映出了)××问题,这一问题体现了民法(或刑法、诉讼法、行政法……)中的××原则。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一项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应该充分认识到××原则的重要价值,坚持……
(以上为第一部分提出问题,亮出观点)
××原则是指……它有以下重要的价值:第一……第二……第三……材料中××××行为,就是对第二项内容的违反,因而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不对其加以制裁,就会……
(以上为第二部分联系材料,论证部门法的理论。要注意,这里对材料的联系是次要的,只是一种论据。而关键在于对部门法原理的分析,可以使用套路)
如果我们站在法治的视角,就会发现,材料中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法的问题,实际上它还关系到××,而××从来都是法律必须维护的价值。
(一个简单的过渡)
××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因为第一……第二……第三……
(以上为第三部分展开评论,运用法理学或宪法学的套路进行评述)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对于法治实现的重要价值。我们不仅要从制定法的层面理解和规范××行为,还有必要从法治的视角来处理它,如此,才能真正地将××落到实处。正如著名法学家××所说“……”我们唯有……才能……
(以上为第四部分总结全文,画龙点睛)
(四)政治型论述题的万能模板
政治型论述题主要是围绕四中全会决定设题。
【题目】
材料是关于《决定》或者依法治国的内容,结合习总书记有关法治工作的重要讲话,加上热门事件,如《行政诉讼法》或《立法法》的修改等,要求考生从某个(如A)角度,来谈一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或者依法治国的认识。
问题:
联系材料,从A的角度,简述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或者依法治国的认识。
【定概念】 依法治国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说联系】 A和依法治国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A对依法治国有重大的影响,依法治国对A有指导作用。同样,依法治国对A有独立的反作用,A对依法治国有促进作用。因此,A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发展的好坏。他们犹如飞机的双翼,缺一不可。
【抄材料】 联系材料……(附上材料内容)
【喊口号】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五)套路使用
模板写作为文章搭建了基本框架,而套路使用,则是使文章有血有肉,更加丰满。因此,如果说其他技巧都是雕虫小技的话,那么,使用套路堪称考生在论述题中得分的关键。找准使用套路的方法,才能够保证复习工作不会白费。
正如大多数考生所希望的,我们在考前准备套路的目的就是在最后的考试时,有一个以不变应万变的“撒手锏”。套路正是我们解答论述题时的关键武器,但这一武器并不是随便就能使用的。一方面,需要考生在考前经过系统的复习和准备,沉淀下一系列的套路,仅仅靠背诵一两篇范文是不可能完成套路的复习的。另一方面,需要考生在考场上灵活地组织答案,选择套路,完成答题。这里着重谈一下在考场上如何使用套路。
社会是千变万化的,社会中的法律事件也是层出不穷的。司法考试论述题的考查范围涵盖了民法、刑法、行政法和三大诉讼法,考生怎样才能通过运用事先准备的套路做到万无一失?关键词就在于:联系!我们准备的套路是有限的,再全面也不可能将考试几千个知识点全部包容。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考生要能够在考场上迅速地找到题目信息和套路中的联系。只有找到了联系,才使套路有了用武之地。一旦找到了联系,即便事先准备的套路内容与题目信息并不十分切合,套路与论点并不十分相关,也可以毫无顾忌地使用。因为论述题考查的是你的理论功底,而不是你的作文水平。例如,题目材料是一个刑事诉讼的案件,里面可能涉及逮捕或辩护等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而考生可能只准备了一个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的套路,怎么办?不用担心,我们只需要用一句“案例提示我们,刑事诉讼必须注重公正的价值”作为过渡,就可以在下文中大谈特谈刑事诉讼的价值,而不必顾忌逮捕或者辩护的具体制度内容。又如,题目材料中可能是行政法的一个具体案例,而考生却恰恰没有准备行政法的套路,那么就应当找到案例中有关法的信息,运用同样的过渡“案例提示我们……”将文章引导到法治或其他事先准备的套路中去。如果联系找得好,过渡得自然,套路往往可以以不变应万变。永远记住,司法考试论述题考的是你的理论水平,阅卷老师关注的是你的套路,而不会太关心你文章的谋篇布局。
下面,是我们为考生准备的一些套路,供考生参考。考生也可以尝试自己写作套路,以便自己背诵记忆!
法理学部分
套路一(法与秩序)
秩序是法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法律所有的价值和功能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从而失去意义。因此,法必须服务于秩序,保证秩序的稳定、安定,保证社会行为的规则性和可预期性。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是要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获得安全、和平的预期;再次是建立社会生产交换秩序,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实现对生产交换分配秩序的调整;最后还要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秩序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监督。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没有秩序,法律根本没有施展的空间,也失去了实施的意义;而没有法律,秩序也就没有了最重要最可靠的保证。
当然,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必须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也就是说,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是不可欲的秩序。正是从这一点上而言,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套路二(法与正义)
正义与法是无法分开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同时法的价值也就在于实现正义。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在实质正义方面,法把指导分配资源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的权威性的公正分配。然而,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是公正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必须通过形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形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和平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第一,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纠纷应当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第二,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第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即冲突各方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对等的义务。第四,不迟延。即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以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能够及时地得到实现,也就是所谓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套路三(法与自由)
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它可以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部分。前者强调主体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后者强调行为的不受干涉。这一划分深刻地反映了个人意志与社会秩序的对立统一。正如卢梭所说:“人生来自由,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要化解这一矛盾,就必须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并把自由置于社会的普遍利益之中,使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使自由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实现统一。法律在这一过程中,将发挥重大的作用。首先,法律通过预测作用,为人们的自由选择提供信息;其次,法律可以为自由的实现排除社会领域中某些人为的不适当的束缚;再次,法把自由转化为权利,使其从一种个体意志追求变为一种国家承认的权利,同时为这种权利标明边界,使全社会的自由成为可能;最后,法把自由与责任相连,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了保护机制。总之,法律应当为自由提供保障,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切自由都受到国家法律和强制力的保护。
套路四(法律与道德)
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因此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譬如,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的规范。一般来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但是,法与道德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有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表现形式;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第二,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表现出强烈的外在性;而道德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
套路五(法治)
法治是一个整体。它是一个由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过程、法治原则以及法治观念共同组建的整体;是一个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元素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它需要各个要素的共同作用与有机协调,任何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发展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法治的发展过程应是其内在诸要素的整合发展,是其内在因素的一体化共振互动的过程。法治在形式上要求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高效的执法制度(队伍)、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这些都是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技术条件。法治国家还需要实质要素,也就是依据法治精神而形成的、涉及重大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和运作。它涉及的是法律与政治、公共权力与国家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关系。而所谓的法治精神,也就是法治的意识观念要素。我们所说和追求的“法治”绝不是法律法规的集合或堆积,而是有特定的价值意蕴的,正是这种价值精神才使法治充满了生机与活力。究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要体现人民主权,奉行人民主权原则;法律至高无上,并且在其面前人人平等;善法之治,亦即法律评价标准的确立;权利本位观的形成,也就是上面说的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与此相联系的,是对权力的制约观念;对程序正当性的推崇等。
套路六(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所谓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原则,是指应将法律解释的标准扩大到法律文本之外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是指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如公平、正义观念,善良风俗、法理学说、事物的本质等。第一,这有利于阻扼法官的任意裁判。非正式法律渊源虽然在立法者看来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因而不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但它们却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无形力量,部分为现实中的法律所吸收,部分已转化为人们内在的行为准则与价值判断标准。作为司法者的法官不得不考虑到它们的实际作用,否则将影响到司法的权威与信赖度。第二,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后就已经过时。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是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试图制定出一部一劳永逸的法律纯属妄想。所以现实中的法律常常需要结合客观的社会背景来理解条文中的含义,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保持其应当具有的稳定性。第三,这有利于法治理念的实质确立。因为公平正义是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必须要做到与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普通民众所遵守的善良风俗相协调,不能出现严重相左的情况,否则就不能使法律得到尊重,得到信仰。因此,法律解释应当考虑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
宪法部分
套路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从宪法与宪政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宪法有两个基本功能,即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宪法的基本精神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宪法应该规定的。没有这些权利,公民就不成其为宪政下的公民。公民权利可以有效对抗国家权力的不法侵犯,公民应通过国家权力的保障获得最低限度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国家权力不仅应该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基本权利,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同样也应该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保护。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公民行使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而且他人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国家权力是有限的,不仅范围有限,并且运作也要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而公民个人享有的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它表明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做主,国家权力应为公民权利服务,受公民权利制约,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套路二(关于立法的法治原则)
良好的立法活动需要正确的立法原则做指导,在我国的立法原则中,法治原则是占据第一位的原则。立法的法治原则是指:第一,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所规定的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第二,应当有专门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以保证立法活动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各种基本权利。第三,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和立法者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我国已经制定了《立法法》,它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主体的设置,立法运作的程序,立法与政府行政、司法审判的关系,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方面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为立法权的行使提供了法的根据。我们的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立法法》,才能真正实现立法法治,做到依法立法。
行政法部分
套路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第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主体的权责法定,一切权力需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否则不能称为合法;第二,法律保留原则: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第三,法律优位原则: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不得违反或者超越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即专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第四,依据法律原则:它所指代的是行政机关本身的执行性和行政立法相应的执行性,行政立法要执行法律的规定,要依据法律进行立法,而不得任意去创制权利义务。另外,行政机关也有义务积极履行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套路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所谓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合理行政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行政决定应当符合合理性,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这一原则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适当性原则:行政主体在执行一项法律的时候,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而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措施是否适当;第二,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也就是说,这种损害是实现法律所必需的;第三,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应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禁止那些对个人损害已经超过了社会就此所获利益的措施。
套路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包括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套路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努力提高效率,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不得加重行政相对人的程序负担。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不得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第二,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套路五(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必要性和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区分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但对于确认权利或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只要不是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上也不可以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无论在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即使“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信赖保护的原则在整个行政法领域的全面推行。
套路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能,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从而保证政令有效;第二,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套路七(行政行为的成立问题)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确定行政行为的成立问题,其目的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与适当问题进行法律评价。行政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行政行为是由享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没有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没有经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可能作出行政行为。其次,行政行为是行政组织实际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行为。由于拥有公共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判断行政组织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关键在于该组织是否实际行使了行政职权。再次,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立一个行政行为。最后,行政行为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包括有利的影响和不利的影响。
套路八(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将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及其相关信息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行政公开要求做到3个方面:第一,行政主体应当将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在没有实施行政权或者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向社会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展示公开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没有法律规定,行政实体应当采用便于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了解的方式。第二,行政主体应当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的有关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第三,行政主体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之后,应当及时地将行政决定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现代法治的核心是行政法治,而行政公开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只有行政公开才能保障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保证行政行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行政公开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前提,是行政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的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公民宪法上的知情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前提。而且,只有行政公开,才能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维护公民合法和正当的权利。
刑事法律部分
套路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求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但由于诸多原因,这一原则在实然和应然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主要表现在:第一,侧重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和体现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刑法将社会关系划分成了两个“空间”——“权利空间”和“权力空间”,并且权利空间是通过对权力空间的界定而加以排他式廓清的。个人及其权利永远具有终极的意义。第二,法律要求上的明确性与刑法规范的不明确性之间的冲突。刑法规范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法律依据,它作为衡量的尺度就必须具有明确性。其内容如不明确,就无法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第三,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冲突。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在立法和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合理性。所谓实质合理性,是指通过司法实践转化而实现的合理性。它们之间之所以会产生矛盾冲突,是基于立法者对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危害行为的抽象概括能力的有限和刑法的稳定性与犯罪的易变性之间的矛盾共同影响所致。冲突的解决依赖于立法和司法技术的完善,更依赖于价值冲突中的抉择。而后者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环境下,自会有不同的选择。
套路二(关于刑事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基于此,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刑事诉讼效率的两项内容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辩证关系。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效率与实体公正统一(如在审判阶段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不中断原则或集中审理原则)。其次,效率与程序公正统一。诉讼效率越低,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就越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遭到损害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程序的公正有时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是,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在一定情况下,效率与司法公正必然会发生矛盾。我们应当明确: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处于首要地位。因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一种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解决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而这种目的的达到就体现为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也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也有可能不得不对公正价值作出适当牺牲。
民法部分
套路(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阐述)
第一,平等原则:人无论其社会处境和自然条件如何,其法律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具体地说,平等原则涵盖了3个方面的意思: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要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民事义务。平等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性特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必然的法律要求。
第二,合同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对于建立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具有基础性意义,也是对民事主体资格能力的充分肯定和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一般包括缔约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选择缔约内容和方式的自由以及自主决定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第三,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既是司法裁判的准则之一,也是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公平原则一般包括: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社会对之进行公平的分配,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以及他们之间交易条件的公平。当这些公平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时,司法者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之进行矫正。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要善意、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遵守诚信,不行欺诈。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正常运转之必需,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该具备的内在品质,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司法机关进行裁判也应以诚实信用为指导,甚至在现行法缺少规定的时候可以酌情适用这一原则作出裁判。
第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人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其设立的初衷在于通过对权利的限制来保护权利,从而维护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权利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分配的平衡。
第六,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都必须在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之内才被视为具有正当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序良俗原则有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作用。总之,上述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明文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守以上基本原则才具有合法性,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也都可以依之裁判案件,处理纠纷,对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和制裁。
司法制度部分
套路一(关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内在关系上分析,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确实是一对矛盾,但这种矛盾并不是根本对立的。一方面,公正的程序因有利于保证裁判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从根本上说是高效率的。而不能保证裁判公正的程序,即使十分简化,也是低效率的。另一方面,程序的公正也应当以效益进行评价。公正的程序要求尽量减少案件的延误,从而努力避免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程序的时效性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公正的程序还应该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程序的成本,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对司法资源进行恰当的分配是增加社会正义总量的必要途径。
因此,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不总是截然对立,而是可以实现兼容的。当然,如若两者真的发生冲突,也应当以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司法效率。因为,司法的生命正是在于公正。
套路二(程序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
公正的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或形式正义。因为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所以使真正的实体正义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的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加能被当事人所接受。
公正的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也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
完善公正的法律程序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率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
四、突破预测题
1.材料一:2016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谈道:“政务公开和简政放权可以说都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中央也明确要求,要推进政务公开,我们还要在若干方面进行努力。首先,该公开的应该全部公开。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的措施,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等,都应该加大公开的力度,让群众像扫二维码一样清清楚楚、一览无余。”
材料二: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与会者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深化了对政府职能转变规律的认识。两年多来,简政放权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一些领域放权的含金量不高。二是工作推进不协调,主要表现为你放我不放、你改我不改。三是行政审批变相转移,有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将相关权力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等“二政府”,名放实不放。四是下放的行政权力接不住用不好,削减了简政放权的成效。五是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有的部门和人员习惯于以批代管、以费代管和以罚代管。而放权后就不知道如何管,新办法不多,新手段不会。(据人民日报北京2015年8月28日电)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当下应当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2.材料一:
2015年3月2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据新华社北京2015年3月25日电)
材料二: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摘自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报告)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理解。
3.2011年5月23日午夜,施先生在胡文路练车时,一男一女两个中年人拉开他车门就坐了进去,称他们的亲人在虹桥出了车祸。现在时间太晚了,打不到出租车,请他载一程。施先生说:“当时,我觉得人家事情挺急,啥都没想就答应了,根本没要钱。结果到地方以后,女的一边拿出20元钱往我手里塞,一边把车钥匙拔了;而男的则用身体压住我,接着执法大队的人就出现了。”最后,施先生交了1万元罚金才取出了被扣押的车辆。
无独有偶,浙江温州的陈先生是位商人。2010年9月初,他的送货司机在上海闵行区浦星公路遇人拦车,他说自己肚子疼需要去医院,请司机载其到前方路口,愿意给5元钱。虽然司机根本没收那5元钱,仅仅是出于爱心想帮下“肚子疼”的搭车者,结果到了路口就被城管当黑车查处。最后陈先生被罚款1万元。
原来闵行区执法大队在以上两个案件的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一般的流程如下: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社会人员将执法的时间、地点告诉“乘客”(一般也是交警)。然后“乘客”(交警)开始佯招私家车,在私家车载乘后,往往故意让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乘客”(交警)的供述制作了笔录,作为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最后发现,“乘客”(交警)的陈述存在虚假,是典型的“钓鱼执法”。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你谈谈对此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4.2010年,某民营企业主王先生欲投资废塑料炼汽油、柴油项目,该项目曾经被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倡导为是变废为宝、利国利民的环保项目,因而王先生的投资申报获得当地主管部门的许可,但当所有许可手续办下来,历尽艰辛炼出第一桶油时,相关主管部门发现废塑料炼油技术不成熟,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等后果,于是又联合下文关闭了企业,也未给该企业主任何补偿。企业主一直上访至今,问题仍未解决。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5.关注城市乞丐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也越来越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城市乞丐的存在,造成了许多问题。比如影响市容,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等,影响了城市的投资环境,造成了城市的不安定,甚至是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各大城市都采取了不同办法进行治理。某市针对地铁乞讨、散发小广告、违规设摊、卖报等行为进行了地铁整治行动,其中有一项措施:对于连续查到3次以上的违规者,将以“扰乱公共秩序”处以刑事拘留。此措施一出,引起了人们对该措施的各种争论。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6.2004年,沈阳人姜某创建了中国第一个民间举报网站,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平台,让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但在同年8月27日,姜某接到了由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通信网络断开接入决定书》。上面写道:经沈阳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你开设的“中国举报网”涉及的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属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断开违规使用和经营通信网络接入管理办法》第3条第5款之规定,决定从2004年8月27日起,断开对你单位的通信网络接入服务。接到决定后的姜某感到十分惋惜。他认为虽然公安机关认为举报受理属国家政府行为、司法行为和权力机关行为,但当初自己在创办该网站时,也是得到了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合法他们不会批准啊!怎么说关他们就给关了呢?针对此事,一些人认为,关闭了举报网,又阻塞了一条反腐倡廉的言路,于法无据;还有一些人认为,关闭举报网说明我国的执法部门严肃了,有法必依。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结果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参考答案】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和审计制度,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参考答案】 为推动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1)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4)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5)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3.【答题思路】 这道题目属于自由型评论式论述题,考生可以就题目材料中给出的问题自由地加以评论,提出自己的见解。题目要求从行政法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可见这道论述题主要考查的是“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明显可见,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我们就可以先从合法性角度谈起,运用相关套路,论述合法性之要求,并结合本案分析。同时,考生还可结合行政行为合理性之要求,对“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进行批判。总之,只要考生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记忆比较牢固,则对本题的回答并非难事。
【参考答案一】
“钓鱼执法”不合法
黑车现象在全国多个城市均存在,其对交通管理秩序、驾乘人的生命安全等都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因而打击黑车是应当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在打击黑车的过程中,进行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时,必须符合合法行政的原则。上述两个案件中的“钓鱼执法”行为,明显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成文法规定的权限、规则以及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以下几点,违反其中之一就不能认为行政行为合法:第一,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第二,合乎法定的职权范围;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第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符合法定的程序;第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在本案中,对施先生“非法出租营运”的处罚证据是否充分暂且不提,相关行政机关搜集该证据的手段即构成违法:利用车主的善良骗上车,强行给钱并拔去车钥匙,将公民的善意做好事行为强行定性为非法营运,这种“钓鱼”取证的行为因取证手段的不合法而应当无效,相关证据也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还应恪守合理行政原则。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第一,适当性原则。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而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措施是否适当。第二,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用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亦即这种损害是实现法律所必需的。第三,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应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禁止那些对个人损害已经超过了社会就此所获利益的措施。与上述原则相对比,本案行政机关的行为无疑严重违背了合理行政原则,属于不适当、不必要、不成比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甚至社会的道德风尚构成了极大的伤害。
所以,“钓鱼执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这种有关行政机关在利益驱使及不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下,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恶劣行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参考答案二】
在材料中,施先生和陈先生都遭遇到“钓鱼执法”,即交警伪装成“肚子疼”或者“有急事”要求私家车的司机载一程,然后假装给钱后执法大队出现,进行罚款。以上行政机关的行为让当事人哑口无言。但是,行政机关以上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它从根本上违背了政府的“行政公开”和“行政公正程序”的原则。
“行政公开”,又称阳光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这也是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
与此同时,行政行为也应该符合“合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结合本案,交警大队引诱行政相对人(当事人)进行违法的行为,属于设置陷阱的“钓鱼”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它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徇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结合本案,警察主动设计陷阱,仅仅是为了获得罚款,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政主体应当将行为的依据在实施行政权或者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向社会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公开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没有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应当采用便于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了解的方式。
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交警除躲在暗处进行监控外,还增加了演戏的成分,并且在进行处罚时并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而公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应当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综上所述,只有行政公开才能保障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保证行政行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行政公开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前提,是行政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的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前提。只有行政公开,才能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维护公民合法和正当的权利。
4.【答题思路】 本题涉及的主要知识点一目了然,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问题。下面给出的是根据信赖保护理论得出的比较中规中矩的答案,其基本采用了套路二,但是还要结合案情提出实际解决方案。
【参考答案】
信赖保护亦不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王先生由于信任了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为企业的设立进行了巨大的先期投入,而相关部门却最终撤回了该行政许可,明显侵害了王先生的信赖利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理应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对于确认权利或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原则上也不可以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这是因为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无论在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擅自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当然值得商榷。
但是,由于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在废塑料炼汽油、柴油项目科学性不确定,并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甚至影响周边人民群众生活的情形下,如果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维持行政许可,可能会导致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在维护王先生个人利益还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取舍之间,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还是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关键考虑,而且王先生的个人损失是有限的,甚至是可能设法挽回的。至于王先生的经济损失,如果其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完全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当地政府有义务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对其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包括采取其他方案为其挽回部分经济损失,而非本案中的完全不作为致王先生合法权益不保,从而走上数年的艰辛上访道路。
因而,行政许可的授予应当秉承合法、合理原则,并应当谨慎而不应轻率。信赖利益保护亦并非绝对,而是也要受到相应限制。在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优先,但是应当对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予以适当补偿。
5.【答题思路】 本题问题的设问点就是“三次乞讨就刑拘”这种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考生可以由此展开论述。在合法性方面,考生可以用依法行政的相关理论来解答,重点落在法律对刑拘的规定上,该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合理性方面,该措施为了市容问题,而将乞丐刑拘,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否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当然考生还可以结合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刑主义,以及从反对“法律万能论”的角度来作答此题。总之,最后中心点应落在如何实现依法治国这个目标上。
【参考答案】
“三次乞讨就刑拘”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乞丐问题已经逐渐变成一个大城市的社会问题,各个城市为了治理这一现象,想出了各种办法。材料中,某市为了更好地达到治理效果,竟然动用了刑事拘留这种手段,而且还戴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帽子。我认为,这种措施非但不是我国法治的进步,反而是一种不足的体现,它实际上反映了政府机关在依法行政及如何实现法治社会上等诸多深层次问题上认识的不足。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行政拘留措施是对一般违法者的一种行政处罚,而刑事拘留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处罚手段。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是有严格的条件要求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铁乞讨三次”显然不是现行犯罪,当然不能适用刑事拘留。
其次,以“扰乱公共秩序”对乞丐采取刑事拘留的做法不正确。对于《刑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解释,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才能进行。其他的解释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市有关部门无权解释法律。
再次,不能把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唯一手段,不应把法律看作万能的。我国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提出了以德治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以其刚性和硬度为人们行为提供一种秩序和准则,但仍需要道德进行维护,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对乞丐行讨用简单而粗暴的“刑事拘留”手段解决,那么必然造成对和谐社会的破坏。
最后,在能用其他手段对人们行为有效调控时就应避免使用法律的手段,对刑法的使用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刑罚只能对犯罪行为适用,不能对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更不得对人们的不道德行为适用。“乞讨三次就刑拘”的规定恰恰反映一些行政机关在法治思想上仍存在我国传统中的那种重刑主义,即将刑法作为一种治理社会的最有效手段。而这种遇到棘手问题,就靠刑法手段解决问题,正是实现法治国家路途中的一大障碍。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在处理一个社会问题时,应该采取多种手段综合应对。而采取多种手段的目的就是要以损害最小的代价换来最大的效益,而简单粗暴地运用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这不是一个法治国家下政府机关应该作出的举动,所以该措施应该立即叫停。
6.【答题思路】 考生看到本题后,一定要仔细审题,找出题目中出现的问题。如果考生能够发现关闭网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就应联想到如果不是针对刑事方面的案件的举报,那么网站接受的行为就不构成违法。然后从这一点推出,政府部门的行为又带有以前那种单方行政的作风,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行政要求,可以运用《行政许可法》的知识进行作答。考生想到这一点后,可以再深究一下姜某建设这个网站的目的是什么?其实就是《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然后考生可以在这一点上做文章。最后,在思考完各个方面,将其总结梳理一下,就是一个很好的答案。当然,考生也可以站在反对者的角度上进行论述,那么就应该从姜某网站性质的违法性,以及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冲击、妨害司法权威等方面来论述。
【参考答案】
关闭网站不能“一刀切”。
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个人建设网站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但行政机关对其如何管理,也成了一个大问题。材料中,姜某创建的“举报网站”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随后因为网站部分内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被予以关闭。我认为,即使该网站部分内容违法,也不能简单地用“断网”这种粗暴的行政手段来处理,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姜某的“举报网站”在一定性质上是行使或帮助他人行使《宪法》所规定的监督权。监督权具体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而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就有检举权。而且我们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都无法推断出“公民只能自己向国家机关提出举报,而不能由第三人转交举报”这样的结论。姜某出于正义和良知,建立网站帮助人们行使自己的检举权,这也是一种社会监督的形式,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即使姜某的网站收到了关于刑事案件的举报信,其实际上也是无权受理的,“收到”和“受理”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姜某受理了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举报,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制止,但也不应采取彻底关闭网站的做法。因为如果姜某接收的是关于政府部门或者生产厂商等与刑事案件无关的举报,就不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原因是《刑事诉讼法》属于特别法、部门法,因此只能对其规范范畴内的刑事案件起约束作用。所以,对于姜某受理与刑事案件无关的举报的行为,通信管理局不能以违反《刑事诉讼法》为由断开网络,但其恰恰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
最后,姜某的网站是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开办的,这就牵涉行政许可的问题。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其关闭,就应该有一个听证程序,给姜某一个听取意见和辩解的机会,其目的是保护姜某对政府未来行为的合法预期和信任,这也是行政行为中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之所在。而对姜某网站的关闭,也恰恰说明在我国普遍存在政府单方面作出行政行为的现象。
当然,由于姜某以个人名义开办“举报网站”,有可能带来一些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法律后果。但其作为对于国家举报体制的一种辅助形式,只要对民间举报网站严格管理,去除其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地方,那么民间举报网站就会成为一个监督政府行为以及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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