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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的原则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人之间对股权分配的方案大致满意,优先保障效率——公司能快速决策。保护小股东利益,就需要体现股权分配的公平性,需要限制大股东的某些行为,尤其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些因为《公司法》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需要股东在协议或章程中提前确定。

合伙人之间对股权分配的方案大致满意,优先保障效率——公司能快速决策。创业初期建议核心创始人绝对控股,以减少摩擦,保障效率。

案例

假设公司有三个创始人,比较图2.1、图2.2、图2.3和图2.4的分配方式:

图2.1属于相对控股,这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比较适合;图2.4属于绝对控股,这比较适合公司最早期阶段;其他是小股东控股,这种情况是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图2.1 3:3:4的分配方式

图2.2 4:4:2的分配方式

图2.3 4.5:4.5:1的分配方式

图2.4 7:2:1的分配方式

图2.1这种股权架构属于相对控股。对于一般事项的表决,如果公司规定的是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则任意两个股东同意即可;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则必须占4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如果该股东不同意则无法通过表决。在这种架构下,公司没有带头大哥,效率不够高,对于初创期企业不是最合适,除非股东之间人合性非常好。

图2.2这种股权架构容易导致小股东控股,属于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型,权责不匹配,对公司不利。

图2.3是苹果最早的股权架构,与图2.2属于同一种类型。

图2.4这种股权架构更适合初创企业,有带头大哥,能迅速决策,小股东表决权比例也能保障其基本权利。

案例

小呆、小萌和小明共同创业,为公平起见,每人占股三分之一。

理彰建议:每人三分之一的股权架构看似公平,实际上不能快速决策,公司没有效率。如果最终的结果是失败,公平也没有了意义。

股东之间需要互补,分工明确,既需要共同的价值观,又需要较大的差异化。公司必须要有主心骨,也就是带头大哥,在关键时刻,担得起责任,做得了决策。每人占三分之一股权,很可能的情况是三人三个主意,形不成决议,精力用到争议上,公司无法前进。

建议前期让有决断力、有担当的人做大股东,绝对控股,逐渐发展为相对控股,在保障效率的前提下,向更加公平趋近。

股权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股东之间可以约定根据各自的贡献调整股权比例,但这应当是实现公平的一种辅助方式,不应影响到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或造成公司股权的不断变动。

就是说,在公司中,对公司不再有贡献的股东,享受的股权收益以其对公司有贡献的期间为限,后续的其他股东创造的股权收益,由后续的股东享有。可以通过公司或股东回购这些人的股权,交由其他对公司有贡献的人享有。这样,兼职、外部人、提供短期资源的人,都不应长久持有公司股权,更不能持股过多。

为了防止股东持有大量股权后离职或者不再对公司投入精力,使得公司宝贵的股权不能对公司产生价值,可以采取股权成熟制度。股权成熟最常见的是分期成熟,如四年成熟,前两年每年成熟25%,后两年每月成熟1/48;也有按融资阶段成熟、按项目进展成熟和按公司业绩成熟等方式。尤其是以劳动资源为主的股权,应当设计“人走股退”制度,股东离职后,由公司或公司的大股东按事先约定的计算标准回购其股权。

案例

小呆:我在一次活动中认识了我的合伙人,但现在合伙人失踪了,怎么办?

理彰:比股权分配更重要的是找对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信任非常关键。

预防方法:

(1)找信任、了解的合伙人。

(2)合伙人预留有效通知方式并签字。

(3)核心创始人暂时代持合伙人股权或将合伙人股权放入持股平台。

(4)合伙人股权分期成熟。

(5)与所有合伙人签订股东除名及股权强制回购协议。

发生后的处置方法:

(1)若合伙人未出资,走程序,进行公告,启动股东除名。

(2)申请宣告失踪,确定其财产代管人。

(3)金蝉脱壳,对品牌或资质不依赖的公司,可以按原股权比例设立新公司,失踪合伙人股权由大股东代持。

(4)达到公司僵局标准,申请公司解散。

事后处置相对被动,很难对公司有利,所以还是预防最为重要。

公司的控制权要从“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层面去把握,缺失了任何一层都会有问题。

股东会层面,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需要占比较高的表决权。如果没有,就要通过一致行动安排或者其他辅助手段达到足够的表决权比例,并且还需要防止后续不可控的变化。

董事会层面,需要有较多的董事席位以保障表决时能有主导权,特别要注意避免一票否决权的约定。

管理层层面,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市场负责人等都要得力、敬业,真正服务于公司。

另外,在股东会层面,一方面要有带头大哥,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这个带头大哥的不可控变动。以下情况都属于带头大哥的不可控变动,应当避免:

·A公司的带头大哥是B公司,C公司是A公司的竞争对手,C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的股权控制了A公司,这就是一种可能的恶意收购。

·A公司的带头大哥意外去世,继承人继承了带头大哥的股东资格,却不学无术,公司失去原有方向。

·A公司的带头大哥离婚,夫妻双方为股权展开大战,最后冤家同为A公司股东,搞得公司鸡犬不宁。

·A公司融资后,投资人基于融资时获得的对创始人不利的一种优先增资权,通过优先增资最终成为控股股东,创始人股权被无限稀释。

·A公司有新的股东加入后,瓦解了原有股东,最终原有的带头大哥因没有安排一致行动人计划,被孤立,表决权不足以控制公司,公司失去原有方向。

上述情况都曾在现实中发生:如春雨医生创始人突然去世,真功夫的股权之争,土豆创始人的离婚大战……

为避免这些不利变动,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股东投资合作协议中提前做好安排。

保护小股东利益,就需要体现股权分配的公平性,需要限制大股东的某些行为,尤其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主要措施可以体现在公司治理上,《公司法》也有专门保护小股东的制度(如异议股权回购)。

公司治理方面,可以考虑设立关联交易表决回避制度、股东禁止同业竞争制度、股东的股权锁定制度、股权共同出售制度、重大资产转让的绝对多数决制度,等等。

这些因为《公司法》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需要股东在协议或章程中提前确定。

异议回购权方面,《公司法》规定了三个事项:

·公司可以分红但连续五年不分红。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经营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

这些事项,如果小股东投了反对票,但股东会决议仍旧通过,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三个事项中对小股东最有用的就是经营期限届满,其他事项大股东可以绕过去,比如在第五年分配一点点利润就可以把第一条绕过,分期转让公司财产等。因此,小股东可以约定经营期限短一些,期限一到,发现不妙就赶紧撤。

如果大股东肆意损害小股东利益,最终会造成大股东和公司都难以承受的后果,如形成公司僵局:股东之间抢夺公章,法定代表人失踪,拿走增值税发票或财务原始凭证,股东不参加股东会或股东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不配合签署各类文件,董事会无法召开,等等,其本质是股东之间失去人合。

公司僵局形成后,如果公司没有好的解决方案,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请法院解散公司。这是一个各方都输的解决方案。所以公司和股东需要事先做好安排,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股东退出有有害退出和无害退出,有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股东除名),有守约退出和违约退出。与此相对应的是股权成熟、股权回购和股东除名等制度。股权成熟条件、股东除名条件和股权回购价格的标准要由股东提前约定。最好咨询专业人士制定具体条件。

初创企业的激励股权一般由大股东代持,一方面简化操作,避免其他股东的不配合,另一方面也能强化大股东控制权。

融资一般以增资方式进行,原有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相应稀释即可。但资金占股不应过多,这又回到了公司控制权与有效激励创业者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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