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事的职权是非常重要的,如财务检查权,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高管权。可见,公司股东的财务知情权是法定受限的。刚刚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加强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但小股东的知情权和监事的监督权结合使用会更加有效。
监事的职权是非常重要的,如财务检查权,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高管权。比较以下两者: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可见,公司股东的财务知情权是法定受限的。刚刚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加强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但小股东的知情权和监事的监督权结合使用会更加有效。
另外,创业企业融资后,经常会有投资人指派财务负责人入驻公司,这不是合理的公司治理的方式。财务负责人是公司高管,应当对公司负责。但由于其受投资人指派,必然对投资人负责。在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不一致时,这会产生矛盾,尤其财务是公司日常事项,一旦产生矛盾,公司每日都要陷入纠纷,麻烦不断。可以考虑一定金额以上或指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由投资人批准,但投资人不要派驻财务负责人,这样能减少这种矛盾引起的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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