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包括IT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通过软件、网页依附网络,达到盈利的目的。
APP是互联网企业和用户之间沟通的桥梁,互联网企业的服务内容大部分都是通过APP向用户展示的。一个APP从立体上来看,是一个具有多重因素的组合体,包括该APP的名称、图标、源代码、运行思路等,这些因素需要通过不同的法律手段加以保护;展开来看,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著作权是主要的保护手段。
源代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即源代码一经创作,作者或者所有权人即获得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备案不影响其著作权的获得。下面分两个部分对源代码的保护进行说明:
第一种是对核心源代码的保护。现在很多软件的部分源代码都是通用的、可开放的,但是对于核心源代码,很多大型企业会通过加密保护、分级保护等各种措施防止核心源代码泄露,这些措施都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企业对于核心源代码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
第二种是对非核心源代码的保护。这种源代码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固定权利,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APP运行思路是软件解决问题的思想,是一种解决某种问题的方案。该方案可以通过方法发明专利加以保护。专利保护的是该解决问题的思想,而不是软件本身。
例子:手机亮度需要手动调节,企业为了用户使用方便,在手机里加了一个感光元件,然后在手机上安装了一个APP来实现这个功能。这一整套思想就可以申请专利,该专利保护的是这套方案的思想,其他企业的手机只要使用这套思想,无论其他企业的手机使用的是IOS还是Android系统,都有可能落入这个专利的权利范围之内。
申请专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企业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专利申请需要将技术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所有人都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到这个专利的细节。专利法也对各种专利规定了保护期,例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在确定申请专利后,企业还应该确定专利申请的范围。专利具有区域性,企业如果只在中国申请了专利,那么这个技术只在中国受到保护,如果别人在美国仿冒这个技术,企业将无法通过中国的专利保护制止侵权行为。所以,企业在申请专利时,计划可以往前走几步,预先估计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现在或将来有可能到达哪些国家或地区,预先进行专利布局,以免将来处于被动局面。
很多企业不重视APP名称的保护,经常会见到软件上市很久了,商标权还没有拿到手,最后很多企业被商标权人起诉,被判赔偿损失和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样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例如“滴滴打车”原来叫“嘀嘀”,因为没有拿到商标权,最后迫不得已改为“滴滴”,前期所有涉及“嘀嘀”的广告牌全部都要改为“滴滴”,还可能需要赔偿商标权人数额不少的赔偿金。
商标的申请时间比较久,一般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才能拿到商标证书。企业可以在申请商标之前,先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
商标跟专利一样也涉及地域问题,在中国申请的商标只在中国受到保护。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可能延伸到其他国家,也应该考虑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权。
腾讯公司在中国申请了超过1万件商标(见图9.20):
图9.20 腾讯公司申请的商标
如果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将其APP名称或图标、公众号等注册为商标,在这些名称或标记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禁止他人仿冒。
案例
“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尚客圈公司自2013年6月1日发起“为你读诗”公益诗歌艺术活动并成立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该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一期读诗音频节目,截至2014年9月16日共473期。上述诗歌朗读者有各行业精英与名人,因文化与名人效应,该公众号自开通后广受媒体报道,至2014年8月订阅量已达到60万。
2014年9月16日,被告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为你读诗”应用程序。2015年1月1日,首善文化公司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应用程序的功能包括诗歌朗诵录制、配音、上传分享及收听他人的诗歌朗诵作品。“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发布相关信息。2015年6月23日,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为你读诗公司。尚客圈公司认为为你读诗公司、首善文化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使用该名称前,并无其他经营者通过设置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移动平台的方式以该名称提供类似服务,因此,其并非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读诗”二字不具有显著性,但“为你读诗”的组合,具有一定显著性,且经过尚客圈公司的持续性使用,更具有了较强的区分服务来源功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你读诗公司直接使用“为你读诗”作为其苹果、安卓应用程序的名称,首善文化公司以“为你读诗客户端”为名开设微信公众号,两者以“为你读诗”为名提供的服务,足以与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相混淆,该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6)京73民终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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