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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天气醉驾发生事故能否免除道路管理者的责任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受害人王卫东醉酒后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担90%的责任;唐洋镇政府具有一定的过错,酌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唐洋镇政府对案涉道路的管理养护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等问题存在异议,在上诉期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道路管理人应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问题。

——解发莲、王如军诉东台市唐洋镇人民政府、东台市唐洋镇张灶村村民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字第51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解发莲、王如军

被告(上诉人):东台市唐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唐洋镇政府)

被告:东台市唐洋镇张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灶村村委会)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1日,东台市境内发生“灿鸿”强台风、暴雨。当日20时20分许,受害人王卫东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唐洋镇张灶村五七路由西向东行驶,撞上被台风刮倒在地斜横在道路上的树木,当场死亡。后死者母亲解发莲与死者儿子王如军将唐洋镇政府、张灶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认为唐洋镇政府、张灶村村委会对该道路负有管护责任,对解发莲、王如军因其近亲属王卫东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应予赔偿。东台市鑫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王卫东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在该公司工作。

张灶村水泥路收费统计凭证、五七路筹建工作计划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张灶村村委会与村民梅崇银签订的《承包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承包协议书》等证据显示,张灶村五七路系农村村道,由张灶村村民自筹自建、村民自行管理。唐洋镇政府、张灶村村委会则认为案涉道路系农村村道,与唐洋镇政府无关;且在事发当天,张灶村村委会已安排村民梅崇银对案涉路段巡查至下午18时左右,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相反事故发生是由于死者王卫东自身严重过错所致。

【案件焦点】

案涉道路的管理主体问题、道路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是一起树木倾倒、折断引发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涉东台市唐洋镇张灶村五七路为村道,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唐洋镇政府应对其承担管理、养护义务。事发当日案涉道路管护人梅崇银对该路段巡查至18时左右,表明唐洋镇政府尽到了一定的管护义务。但2015年7月10日至12日期间,东台受台风的影响,出现大到暴雨及大风的恶劣天气。唐洋镇政府未在上述特殊时期加强对案涉路段的管护和巡查,未及时清理斜横在道路上的树木,致受害人王卫东撞上倒地斜横在案涉道路上的树木死亡,对王卫东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受害人王卫东醉酒后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担90%的责任;唐洋镇政府具有一定的过错,酌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前受害人王卫东在东台市鑫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唐洋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解发莲、王如军因王卫东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4692.46元(已扣除垫付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解发莲、王如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洋镇政府对案涉道路的管理养护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等问题存在异议,在上诉期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唐洋镇政府具体负责该道路的建设、养护工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唐洋镇政府为案涉公路的管理者并无不当;王卫东系因撞上倒地斜横在案涉道路上的树木死亡,因该树木倒地倾斜系发生在“灿鸿”台风期间,唐洋镇政府作为案涉路段的管理人,在该特殊期间并未加大巡查和管护力度,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王卫东自身的过错,酌定由唐洋镇政府承担10%过错并无明显不当;结合东台市鑫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王卫东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在该公司工作,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认定各项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唐洋镇政府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关于本案村道管理、养护责任主体问题。《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而未将村委会确定为管理主体。这一方面为调动农民自筹自建村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基于村委会的实际赔偿能力考虑。本案中,张灶村村委会虽参与了案涉村道的建设,但赔偿能力有限,且由村委会承担责任会挫伤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积极性,损害农民利益。故根据法律规定及现实因素考虑,案涉村道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应当为唐洋镇政府。

关于道路管理人应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问题。本案事故主要是由于受害人王卫东醉酒无证驾驶所致,那么道路管理人是否仍要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道路管理人应当尽到普通的注意义务,即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其范围为可预见的危险范围,此为最低标准的注意义务。随着路况、天气等危险因素的增加,道路管理人对恶劣环境导致事故风险增加应当有所预见,其管护亦应随之加强。本案中,案涉路段由梅崇银进行日常管护,事发当日梅崇银对该路段巡查至18时左右,表明唐洋镇政府尽到了一定的管护义务。但在案发时段,东台受台风“灿鸿”的影响,出现大到暴雨,并伴有陆上7~8级,沿海海面9~10级大风。唐洋镇政府应该预见到树木、堆放物可能被台风刮倒,导致妨碍通行情况发生。但该政府未在上述特殊时期未加强对案涉路段的管护和巡查,对倒地倾斜的树木进行及时清理,遂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故综合全案,受害人王卫东在台风恶劣天气下醉酒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担90%的责任;唐洋镇政府在上述特殊时期未加强对案涉路段的管护和巡查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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