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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归还了1800万元,余款1200万元拖延至今。因此,二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为求得法律的保护,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法院按前述请求予以判决。

原告 中国第某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李某龙,总经理

原告 北京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刘某明,董事长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 张勇,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被告 北京某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郭某山,董事长

被告 北京某师范大学,地址:×××××

   法定代表人 钟某林,校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增加诉讼请求后变更为:

1.请求依法判决合同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288,762元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应付利息及违约金736.19万元(见文件1:拖欠原告工程款应付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6万元。

3.二被告返还原告本息合计1680.41元,工程款履约保证金1200万元。

4.二被告对原告上述款项117,714,762元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补充事实与理由:

《某师大科技园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把某师大科技园交给原告第某冶金施工。其后,原告第某冶金和原告某润公司向被告某世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被告归还了1800万元,余款1200万元拖延至今。

被告某师大联合某世公司规避其作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某师大作为工程垫资借款和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方,造成合同的无效,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为求得法律的保护,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法院按前述请求予以判决。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第某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某龙

具状人:北京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某明

2009年5月31日

相关文件:

文件1:拖欠原告工程款应付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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