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求得法律的保护,维护反诉人合法利益,请法院按前述请求予以判决。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诉人:北京某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9月9日
反诉人 北京某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注册号×××××
被反诉人 中国第某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王某峰,总经理
被反诉人 北京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刘某明,董事长
以上二被反诉人委托代理人 张勇,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截至2009年7月的租金损失91,692,122元。
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反诉人撤出施工现场。
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反诉人交付所有工程资料与设计图纸。
4.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反诉人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质量验收。
5.二被反诉人承担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现在起诉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为耽误工期而造成的损失,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确认,由于二被反诉人拒不撤场,造成我方损失,应当赔偿截至2009年7月的租金损失91,692,122元。上述租金损失属于反诉人应当获得的直接利益损失,完全由被反诉人不按时交房耽误工期所造成,因此,应当予以赔偿。
为求得法律的保护,维护反诉人合法利益,请法院按前述请求予以判决。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反诉人:北京某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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