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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的出示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何谓提交原物确有困难在理想的状况下,每个案件的物证都应当为原物,这也是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物证应当提交原物。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70条将物证的替代性或演示性证据仅限于复制品、照片,又存缺漏。对于这种瑕疵证据,细心的律师可能发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态度并不一样。物证不能成为直接证据,只能起到间接证明作用。

1.何谓提交原物确有困难

在理想的状况下,每个案件的物证都应当为原物,这也是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一概要求提交原物,就将面临举证困难或者举证不能的局面。当然,如果是由于举证方的主观原因或过错导致原物灭失或者无法提交,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负面后果;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而非举证方的主观原因或过错导致原物无法提交或者不便提交,则应当作出例外的规定,否则就将导致非正义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可见,当事人只有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法律才允许其提交复制品、照片。

怎样算是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没有现成的答案。《民诉法解释》第111条对提交书证确有困难作了解释,但对何谓提交物证确有困难没有明文,留下遗漏。在我看来,可以比照《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的精神,对提交原物确有困难作出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我归纳了九种例外情形,供大家参考:

(1)原物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2)原物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3)原物在他人控制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4)原物因体积过大或者重量过重而不便提交的,比如合同标的物是动车,就不便提交;

(5)原物无法搬运的,比如房屋、船舶作为物证,只能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6)原物因客观原因容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存的,比如水产品;

(7)原物是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或者其他危险品的;

(8)原物是珍贵文物、物品的;

(9)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法无法获得原物的。

遇到前列情形,我们可以采用复制品或照片替代原物向法庭出示。当然,我列举的情形未必全面,难免挂一漏万,大家要注意把握关键。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70条将物证的替代性或演示性证据仅限于复制品、照片,又存缺漏。实践中,录像也可用作实现原物证明功能的一种替代性证据,有时比照片更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原物的原貌、外形和特征。因此,若提交原物确有困难,应当延续《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并借鉴《刑诉法解释》的思路,允许采用复制品、照片或者录像等形式替代原物出示。

2.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与原物是否一致的鉴别

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接着讲第二个问题。当事人提交了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后,怎么辨别它们与原物是否一致?这经常使很多律师、法官感到头痛。

《民诉法解释》第111条对书证复制品同一性或真实性的鉴别或鉴证有个抽象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原物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司法解释没有一并作出规定。在我看来,鉴于在举证、质证以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上,书证、物证的适用规则大体相同,故书证所设定的这些适用规则也可作为物证审查判断的规则。

根据我的实践经验,对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鉴别或鉴证,具体方法有:

其一,如果对方自认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真实性,实际上也就无须提交原物。在此场合下,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显然与原物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其二,如果对方对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不予认可,则要据情审酌。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原物存在的,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以证明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与原物没有差异。我在提交照片的同时,一般会向法庭提交现场勘验申请书。除了组织现场查看或现场勘验,还有一种方法也可采用,那就是现场公证。这在公证事项中称为保全物证公证,让公证人员对原物进行照相、录像或现场勘验,然后向法庭提交公证书。

二是原物不存在的,则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即提供能够证明该物证曾确实存在的其他旁证。旁证可以是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否则,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真实性无疑存在瑕疵。对于这种瑕疵证据,细心的律师可能发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态度并不一样。前者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真实性存疑,证明力较小;后者直接认定其不具有真实性,没有证明力。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两大证据规则结论不同理所当然,这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诉讼属于客观诉讼,在一些情况下并非仅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纠纷,还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对于行政机关提供不出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法庭应当直接否定其真实性。

在快结束这一讲之前,我再讲下物证的证明力。

物证不能成为直接证据,只能起到间接证明作用。虽属间接证据,但由于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其证明力一般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效力强。正如赫伯特·麦克唐奈所言:“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诉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与之相比较,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因其易于剪辑合成和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证明力相对较低。

请大家记住一点: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定低于直接证据。那种认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或优于间接证据的说法,是把直接和间接的问题与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混淆起来了,是错误的。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但其证明力不一定大于或优于间接证据。

物证内容讲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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