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8年1月,范某辉和蔡某、李某、范某仲等人经商谋后,合伙在B市注册成立B市海城区J养殖场,准备以普通土鳖种蛋、种苗冒充金边土鳖种蛋、种苗,高价卖给养殖户,骗取养殖户钱财。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范某某犯罪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1998年1月,范某辉(已被判刑)和蔡某、李某、范某仲(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谋后,合伙在B市注册成立B市海城区J养殖场,准备以普通土鳖种蛋、种苗冒充金边土鳖种蛋、种苗,高价卖给养殖户,骗取养殖户钱财。为达到引诱群众上当的目的,范某辉、蔡某一伙利用媒体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夸大养殖金边土鳖的经济价值,吹嘘养殖场的经济实力,并承诺高价收购金边土鳖成虫。之后,范某辉、蔡某一伙以及被告人范某某(1999年加入,同年7月起出任该养殖场法人代表兼场长)以J养殖场的名义与养殖户签订《药用昆虫技术承包产品购销合同》《合作协议书》等合同,将低价购进的普通土鳖种蛋、种苗冒充金边土鳖种蛋、种苗,高价卖给养殖户,谎称待成虫后以高出原售价一倍至几倍的价钱回收。1999年,养殖户所饲养的土鳖陆续成虫待售,被告人范某某和蔡某及其同伙或以收购成虫打白条不付款,或以鼓励养殖户以虫卵抵成虫售款继续增加投资购买虫卵,或以成虫不合规格不予收购等各种理由不履行回收合同。同年10月底,被告人范某某及其同伙携款潜逃。经查证核实,自被告人范某某1999年7月12日担任J养殖场法人代表兼场长以来,范某某一伙人共骗取养殖户劳某等人的现金累计达人民币251900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范某某犯罪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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