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2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以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和高额利润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
自2012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以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和高额利润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由融资业务人员将群众有组织的接至该公司的生产基地内参观,焦某在生产基地负责接待参观群众,并向前来参观的群众虚假宣传基地中草药提取项目的投资前景和高额收益,骗取群众信任后和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张某、焦某二人对将骗取来的集资款未建立任何财务账目,除将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租赁、改造车间厂房、办公地点、购买生产设备、返还投资群众利息外,其余大量资金提现,二被告人均不能说明去向。经审计,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21日,张某、焦某等共开具收款收据1122份,收取存款53610700元。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反映,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焦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与805名群众签订894份“借款”协议,骗取资金45189224元,其中已兑付利息457100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4473212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冻结该实业有限公司及张某、焦某等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126056.17元,扣押的物品和现金人民币49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涉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二、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