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彭贤静
发行带有储值功能、可持续充值循环使用的“会员卡”或“储值卡”(以下简称会员卡)给顾客,顾客通过会员卡提前向公司预付一部分费用,在后续消费中企业扣除相应消费金额,达到方便客户并且发展会员是许多零售企业普遍的做法。在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对于“会员卡”“储值卡”的会计处理及法律定性需要进行明确。
顾客通过提前购买企业对外发行但使用范围仅限于发卡企业的“会员卡”,获得后续在发卡企业消费并抵扣消费款的债权。“会员卡”为企业向持卡者兑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并不能在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之间使用。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因此,“会员卡”实质上即为《办法》中所指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受《办法》的调整。
根据规定确认企业属于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售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根据企业所属不同的发卡企业类型,到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1]。集团发卡企业在工商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品牌发卡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
1.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2.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3.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4];
4.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5.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6.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1.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2.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3.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若企业在发行“会员卡”过程中未遵守关于备案、发行金额、预收资金余额及资金存管等有关规定的,根据《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6],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被主管部门曝光。
关于企业“会员卡”的发行事宜,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并不复杂,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备案、发行额度要求的,相应的处罚并不十分严苛。但作为拟挂牌新三板成为公众公司的企业而言,还是应当注重任何一个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3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4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8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26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36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37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38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39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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