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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领域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问题探讨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6-05-17 周松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现,光顾的餐馆同时有包装精美的食品礼盒或者真空包装食品出售,例如我们贵州人钟爱的辣子鸡、黄焖牛肉等。据此,那些预先由商家制作好,密封包装、贴有重量标签的辣子鸡应当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范畴。预包装食品的经营应当以取得生产许可证为前提。

2016-05-17 周松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现,光顾的餐馆同时有包装精美的食品礼盒或者真空包装食品出售,例如我们贵州人钟爱的辣子鸡、黄焖牛肉等(为便于说明,以下均以辣子鸡指代)。作为老百姓,可能您从未想过这些包装好的“美味”是否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下面我来为您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那些包装好的辣子鸡,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是如何界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据此,那些预先由商家制作好,密封包装、贴有重量标签的辣子鸡应当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范畴。

弄清楚前述包装好的辣子鸡属于预包装食品后,接下来要看看预包装食品生产条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国食品的生产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预包装食品也不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的经营应当以取得生产许可证为前提。如果本文探讨的辣子鸡生产者取得了该许可,那么问题也就非常简单了。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餐饮业主只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便在自家门店开展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美其名曰方便群众。

此时辣子鸡餐饮业主还有一个观点,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这个观点很具有迷惑性,除非行政执法者能够收集到证据证明店家包装好的辣子鸡不是在这个餐馆制作的,否则似乎还不能以生产许可证取得与否认定该餐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大家都容易忽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很重要的一个定义,即“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细心的您,一定发现了该表述中的一个关键词语——“即时”,也就是说餐饮服务经营者所呈现给消费者的美食,应当是当场、当时制作加工的,而不是前一天或前几天做好、包装好的。试想一下,如果是冒着滚滚油烟的辣子鸡,不放置数小时如何能够确保装进密封袋时,不从袋子的这头进去,烫穿塑料袋而从另一头出来?据此分析,只要不是即时加工的预包装辣子鸡,便不应当产生不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豁免”,因为,在食品安全领域不应当有“擦边球”可以打。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那些美食店所提供的预包装食品的确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尤其是让远方的游子能够有机会品尝到正宗的家乡味道,以嘴角溢油的方式缓解淡淡的思乡之情。但是如果不对这个领域的食品生产加以有效监管,仅仅以餐饮店的管理替代食品生产,尤其是食品规模化生产的管理,力度显然是不够的。与此同时,对于其他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业主也会形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状态。

所以作者建议,我们在品尝完门店内的美食,需要带一份预包装好的食品给父母尝尝时,一定要看看包装盒上有没有生产许可证标示 或 以及编号,让家人安心享用。

作者虽系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但本文观点为理论探讨,希望交流指正,共同为完善相关规范性依据出谋划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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