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人员的证据意识,不是天生带来的,而是日常工作中培养成就的,如何时时养成证据意识的工作习惯,作者的经验是在处理具体的法务工作时要留心资料的“点”“线”“面”问题。
“点”就是我们工作中应当妥善保管好证据材料,严格来讲,资料、材料还称不上证据,它只是相互毫无关联的单一资料;
“线”就是通过已有的证据材料,能够厘清和说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能够相互印证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通过适当的组织和说明,可以串接成完整的证据链。
“面”就是如何通过形成的证据链,应用检索的法条或法规及双方的约定来满足或支持己方的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请求,从而结合专业知识可以解决具体的纠纷或诉讼。
要很好地理解“点”“线”“面”问题,法务人员应结合具体的纠纷或争议注意以下几点:
1.处理争议是立体的,多方位,多角度的。
2.要注意法律意义上证据链的形成,同时在做牢证据链的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成本,考虑收集证据的适当性、可靠性与充分性,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证据收集支出。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即要经过举证、质证的诉讼过程,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关联性。
4.本证与反证。注意自己的主张不能有利于对方,作为法务人员应明确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可以不出示,除非有举证的法定职责;在己方难以串接证据链时,要学会从反证中寻找有利己方的证据。
5.解决争议首先要知道证明责任该由谁承担的问题。
从民商诉讼事务角度考虑: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证明”。但也要关注法律的特殊规定,也就是例外性原则,如举证责任倒置,证据的远近原则适用,证据持有的概率性分布等。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就是高度盖然性规则,又称高度盖然性占优势标准。这项规定适用于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证据的证明力标准不是以恢复事实的原始面貌为证明要求,而是分别通过当事人及法官的诉讼行为,极致证明、判断能力,从而使每个案件的最终裁量,达到符合法律真实的目的。这是由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及法官的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等方面制约形成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是审判实践中为解决力求法律真实而与之相印的证据间发生矛盾时应运而生的必然产物。
通过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解,提醒法务人员无论是有利与不利的证据我们都要收集、整理,否则一旦纠纷形成诉讼,就有可能被推定为持有证据而应履行举证义务,如果不能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限和举证要求提供证据,很有可能被判败诉。
6.要弄清资料的属主与属性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谁(资料形成的当事人适格与正常情况下该资料应属哪一方持有的问题)?
(2)什么地方(资料产生的地方与情形,涉及管辖权问题)?
(3)什么时间(资料的形成时间十分关键,可以从逻辑上说明或揭示矛盾,同时还涉及时效与除斥期间问题)?
(4)法务秩序处于什么状态(原始态、现实态、预期态)?
(5)发生了什么事实(对事实的认定,对因果的关联)?
(6)造成了什么危害(对侵权的认定,对损失的认定)?
(7)与原事实相比出现了什么差距(对损失的认定,责任的分担)?
法务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收集、整理并保管好相关证据资料,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能够记载自己工作的事项,以后遇到类似工作能够借鉴,提高工作效益;二是遇到争议、领导置疑时能够证明自己所做的工作是依规则而办。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说服自己的同时最终说服别人,与有疑问者产生共鸣。
作为公司法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注意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与资料的保管。
1.做好资料的分类与分组。
2.资料的标识与可追溯性,具有一定的检索标记。
3.资料的定性、定量与勾稽性。
4.资料存在的合理性。主要用来说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请求权的指向。
5.资料原件的属主问题,如借据就应当在出借人手中,在借款人手中就说明借款已清偿了。
6.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角度出发,从法律要求与客观事实两个角度出发。法条不属证据。我们在索赔与反索赔中要明确引用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含混,避免长时间后产生争议。
实质上法务人员的基本技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对知识的拥有量及对知识的管理,所以,对资料的收集也说明了办案的经验所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