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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担保的审核立场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务人员在合同的物权担保审核时,一定要注意物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可转让性。在掌握相关物权担保的相关事项时,应对担保物权有相关的理解。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法务人员在合同的物权担保审核时,一定要注意物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可转让性。否则就很难保证债权的实现。

在掌握相关物权担保的相关事项时,应对担保物权有相关的理解。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这是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最大区别。法务人员在审核担保物权时,一定要审核物权的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必须两证相符,同时要求到物权登记部门进行查询,看是否有其他抵押事项,并要求权威机构做好市场评估,并根据合同期限作适当减值处理,确保债务人违约时通过担保物的拍卖能够完全实现债权。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所谓优先受偿是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人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债权,如甲向乙、丙、丁同时借款100万元,如果甲用其所有的一栋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为向乙借款的抵押物,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一旦甲难以偿还债务,则乙可以通过拍卖甲所抵押的厂房得到优先受偿,如果拍卖了140万元,则乙可以优先受偿100万元,而丙与丁则只能各受偿20万元。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成立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于担保的财产既包括现在的财产,也包括将来的财产(如期权、收益权等);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特殊情况下还可用权利进行担保,如权利质权。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债权人并不以占有或利用担保物来实现债权,而是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不占有或利用说明担保物的保管责任在物主,而非债权人。物上代位性还说明即使担保物受损或灭失,其保险价值或残值或因此而得到的补偿价值债权人都有优先权。

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法务人员在合同审核中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抵押物一定要说明抵押物的具体特征,以便识别类似物。作者曾经办理过一宗抵押案件,因为合同对于抵押物的具体位置标识不清,而致法院都难以辩别是否属抵押物,最终裁定抵押合同无效。房屋抵押位置标识不清主要是指房屋的坐落,具体的楼号、单元号等与实际不符。

2.对于质权一定要注意质权的期限,可能形成资产冻结的成本,要在合同中说明成本的分摊形式或比例。

3.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来讲,业主一定要注意留置权的保留。通过其他优惠条款换取承包商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所保管、所建设物的留置权,因为一个大型工程项目涉及单位多,而有一部分物被留置,就可能影响整个工程的使用。

4.在主合同中要有专门的对于担保合同的约定条款,以及担保物权不能实现的补救措施。同时,主合同条款不能与担保合同条款相矛盾或冲突。

5.在纠纷解决问题上,独立的担保合同对于纠纷的解决一定要与主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一致,否则就可能不利于主合同纠纷的解决,或者说难以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保护。

6.对于债权人来讲,在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排斥保证责任形式,主要是担保物可能减值或灭失。

7.对于抵押物要按照折价计算的,一定要在合同中说明作价处理原则,并说明应以评估价或折价作为定金。否则就可能形成纠纷。

下面是作者所经办的一宗有关抵押物是否作价为定金的纠纷案件,具有典型性,特摘录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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