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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法律思维的基础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可用下面的七个字来概括:即“博”“谋”“辩”“准”“贯”“悟”“疑”。因此,法务人员不仅要精通普通的法律,还要熟悉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甚至每部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乃至立法的社会环境和市场因素等经济基础因素的变化情况,这样才能准确引用法条。

法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可用下面的七个字来概括:即“博”“谋”“辩”“准”“贯”“悟”“疑”。

法务人员在非诉法务活动的博弈中,要博学,具有广博的知识。不仅要具备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的能力,还必须拓宽视野,博览群书。作为一名法务人员,要掌握法律,首先是要有较深的法理知识;其次是掌握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它包括程序法、实体法,包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纪要、通知等一般工作性文件,包括政策、法学研究的最新动态及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等等。除此之外,要在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加以运用,仅仅会背几个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法律知识加以融会贯通,要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为准绳,去说服当事人与领导。

法务人员的业务涉及公司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就要求法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在法律方面是一个大师,而且还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对经济、金融、会计、商务、医学、建筑、工程等都应该有广泛的了解。也就是说,法务人员不仅是一个法学家,而且还应是一位“杂”家。

当然,法务人员在具有相当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更主要的还是要具有丰富的处理纠纷与争议的阅历与经历。这也是英美等判例法律体系国家对法务人员要求具有较为丰富的资历或处置案例背景的原因所在。丰富的办案经历和见多识广能够提升法务人员的悟性与直觉。

“上兵伐谋”是一条兵家古训。在非诉法务活动中,如果能熟练掌握一定的争议处置技巧,同时具有一定的谋略意识,无疑更有利于完成具体的非诉任务。

法务人员谋略的运用贯穿于非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可“谋大”,即具体法务工作的目的,双方当事的法务要求,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可“谋小”,即每一项具体争议需求的计算,具体数额的提出,合同标的额的确定与分解、合同谈判的先后顺序等。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在非诉法务活动中,法务人员的“谋”包含了两部分的内容:其一,是法务思维;其二,是法务的行为,也就是如何完成具体的法务任务的行为。

思维能力每个人都有,而且看起来是件很容易的事情,其实在实际生活当中,要想真正发挥它的巨大作用,正确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却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一方面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另一方面,要求我们不能自我僵化思维,不能拘泥于已掌握的事实材料,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遵循一条原则:一切让思维运动,一切让证据说话!

“谋”所体现的是一件事情的过程,是我们所从事法务工作的实践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用思维与非诉理念来共同完成。有些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来完成,有些要按照体现领导意志的指令来完成。非诉思维与非诉理念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缺一不可。我们要达到法务的目的,“谋”是首要的,必须完成的步骤。只有不断努力地去“谋”,才能为其服务对象赢得满意的结果。

法务人员要有辩才,做到善辩、巧辩,而非诡辩,不仅有是非的辨别能力,还要有熟练驾驭语言的论辩技巧。

法务人员在非诉过程中无不需要与人进行语言交流。与当事人接触,解答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参加调解、谈判,对所审核的合同提出修改意见,都离不开语言,合同谈判更显示出善辩口才的重要性。在合同谈判的论辩过程中,任何好胜逞强、意气用事、哗众取宠或对对方讽刺挖苦等有损法务人员形象的举动都会使谈判陷入僵局。善辩要求法务人员熟练驾驭语言,将自己要讲的话,用准确、清楚、生动、简洁的语言告诉当事人或对手。

法务人员法庭论辩是高度理性的活动,应把握分寸,不能离开案件基本事实,更不能离开法律基本规定,否则,就不可能收到较好的论辩效果。法务人员在论辩中应该意识到,用简洁和规范的语言描述的不仅仅是争议所在,而是要通过规范、简洁语言的使用体现法务人员过人的智慧、严谨的思维、高度的冷静和良好的法学修养以及善辩的口才。

法务人员具有“辩”的能力,还要培养“辨”的能力,明辨是非,辨析真伪,通过“辨”能力的提高来巩固“辩”的能力。

法务人员在具体的法务活动中,一定要用语准确、用法准确。准确是法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在具体的法务实践中培养自己的准确。

第一,审查民事主体是否准确。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纠纷争议中的当事人资格等,法务人员一定要在提出具体的法务意见之前弄清,不能等出具法律意见后再来置疑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核一定要认真仔细,否则就会因列错主体而导致办错案件或弄糟具体的法务事项。

第二,要找准法务的关键,做到具体法务的定性准确,即能够锁定适用法律,锁定争议要害,锁定证明与固证方向。

第三,要准确把握时间。对于法务人员来说,惜时如金,在忙碌中一定要有准确的时间观念,不能因为自己的过失,在时间上犯原则性的错误。对于时间的把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参加会议与出庭的时间要准时,做到分秒不差;约见当事人,按时不失礼仪;记住时效与权利主张期间,一天不差。

第四,要准确适用法律。法务人员是因为对法律的精通才受到当事人或领导的信赖,才会有人依赖与托付,才有事业的成功。因此,法务人员不仅要精通普通的法律,还要熟悉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甚至每部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乃至立法的社会环境和市场因素等经济基础因素的变化情况,这样才能准确引用法条。

第五,法务人员对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一定要经过准确的核算。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数额一定不能是概数,更不能随意填写。即使考虑解决争议的技巧,也应当数出有据,而不能在双方的争辩中出现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

第六,法务人员在法律文书的用字上要准确。要严谨到不能有一个多余的字,也不能少一个字,不能出现用词错误的现象,每一个字的使用都是唯一的酝酿结果,这些需要法务人员在平时的代理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练就。

“准”还体现在平常的业务活动中,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当事人的名字、公司全称、公司法定地址、公司的银行账号、合同的标的额、具体法务工作的定性与定量数据等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特别是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一定要准确无误,如果是对方提供的法律文书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述错误,可要求更正,否则可不予接收或退回。作者曾经手过一宗诉讼案件,因为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都将法定代表人的名字错写,作者作为刚入行的新手,随便签收,等向法定代表人汇报时,可想法定代表人的反应激烈程度了,而刻板效应一旦在领导心中形成那是很难改变的,并将直接影响到领导对于自己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的评价。所以说“法律无小事,事事需精准”,道理就在于此。

法务人员从接受某一具体的法务工作开始,就应当拟出自己的工作提纲,并围绕法务目的将其法务思路贯通法务工作的始终,这就是法务人员法务思维的连贯性。连贯,即法务意见前后相连,上下贯通。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当事人的解答;二是在说服领导与对手方面,法务人员的语意表达要做到自始至终具有内在的逻辑性联系,不能出现观点混同、矛盾、歧义的地方。

无论是向领导或对手陈述自己的观点,对法务的分析,还是提交法律文书,都应当思维连贯、相互印证,同时要肯定,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出现对反证有利的主张。

一般来讲,法务人员的连贯思维应做到“三统”“两合”“三一致”。

“三统”,即统一的用语、统一的视点角度(含证明角度)、统一的法理阐明。

“两合”,即在事实认定与主张支持上合乎顺序、合乎逻辑。法务人员在处理法务过程中要做到时间、空间与事物出现的先后顺序符合客观规律,在分类上简单明了,合乎法律人的思维习惯,做到真实反映事物的本质,体现规律性。

“三一致”,即要做到陈述角度一致、证明方向一致、前后出现的概念一致,确保法律事务思维的连贯性。

“举一而反三,闻一而知十,乃学者用功之深,穷理之熟,然后能融会贯通,以至于此。”(《朱子全书·学三》)法务人员要做到思维的连贯,就必须学会对法理、法条及科学知识的融会贯通,能够做到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掌握法理,把握法条,并用法理来指导自己的法务行为。要让自己的言行贯通主线。这就要求法务人员要仔细地了解相关人员反映的事实,包括相关人员的陈述,提供的资料,切不可把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都认为是完全可以依赖的事实。无论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还是自己即将提供给相关领导或司法部门或对手的法律文书,要逐字逐句的阅读,字斟句酌,从中找出差错。法务人员要达到思维连贯,就必须培养系统思维的能力,就是要将不同的事物汇聚,逐一思考并发现其中的关联及互动的影响,学会将零碎的、混乱的事物作联结,找出可以连上关系的联结点,从杂乱的事物中理出线索。所谓系统思维是运用系统理论和系统观,分析、处理复杂事物的现代思维方式,如实现从线性思维到非线性思维、从整体性思维到总体性思维、从零和博弈思维到共赢思维的三个层次的转变。对不同的人、不同的物,从不同的角度看,吸取更多更广阔的资料来扩大自己的视野。

“悟”,《说文》曰“觉也”。作为法务人员的“悟性”,我想是在拥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处理纠纷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于一些法律纷争进行法理的思考,并通过高度的集中、抽象、概括、加工而形成的智慧和技能,这一技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突发性和风格个性。同时,法务人员的悟性还是一种独特的理解、分析案件的能力。在对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苦苦思索、艰难探求中顿开茅塞或突现灵感,就是一种悟性的表现。

“师其意,不泥其迹”。要想有独创,必须勤观察、勤思考,学会在比较中提高,在比较中创新。“悟性”重在一个“悟”字上,悟性不是一种天赋,而是一个人的学识、修养、智慧、感觉、实践的综合体,是一种人文精神。并非“天资聪颖”的人都有悟性。悟性并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它是一种善于对事物进行由表及里、由实及虚的融会贯通的思考和认识的一种能力,也是不断地对自身实践进行总结和升华的结果,是自己的思维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说透了,这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素质的反映,是情感类聚思想的结晶。悟性需要长期的实践和经验积累,只能从实践中去感悟,从积累中去融通。因而,悟的过程也是我们通过学习、实践来对事物规律的认知和感悟的过程。无论从事什么工作,勤于学习,勤于调查研究,勤于实践,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停留在这一步,还必须思考、消化、总结、升华,做到触类旁通。

“悟性”也是一种非定式思维。法务人员的悟性与其职业有关。也就是“日有所思,夜有所想”,当其遇到具体的案件时,善于发现一般人难以发现或经常被忽略的问题,善于抓住稍纵即逝的有利时机,善于将法律和事实巧妙地结合起来,再加上法务人员对世事的洞察和对法律与法理的深刻理解,常常出奇制胜。

一名法务人员没有“悟性”,就不可能有出奇制胜的绝招。这种悟性里既有思想的内涵,也有工作的方法。任何法务人员所表现出的悟性都不是凭空掉下来的,它是一个人知识与经验的沉淀和凝结。生活与工作中不善于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就“悟”不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方法,就会出错招、走错路、办错事,就不会有理出线索的“灵感”。

做一名有悟性的法务人员,要努力做到文理渗透,科学、文化、艺术交融,各个学科相互促进、相互启发。另外,还要勤而好学,敏而好学,不断激发自己的悟性。法务人员可以从各方面来全面提高自己的 “悟性”能力,包括看电视、阅读报刊、通过网络教学学习,与各行各业的人士交流、学习专业知识等,只有不断学习和总结,善于积累相关知识,才能增长见识,增强自己的洞察力和思辨力。

“学起于思,思源于疑”。思维都是从思考问题开始的。质疑是解疑的前提,要做好法务工作,首先得学会怎样质疑,包括“从何处质疑”和“怎样质疑”。我们常说,要注重法务人员思维能力的培养,作者认为首先要注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特别是会总结纠纷的要点、争点与诉点。通过总结,看还有哪些没能弄清的问题,从而为如何回答对方及领导的提问做好准备。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而“问”的能力又是法务人员做好合同审核这一最基本的业务素质之一。例如,在合同审核时要注重“问”的技巧,学会提问、反问、质问。例如,在合同审核中,要根据合同谈判情况,有针对性地提问,使疑问得以解开,使问题得以明了,使风险得以化解。

“善问者如攻坚木,先其易者,后其节目,及其久也,相说以解。”(摘自《学记》)这里讲的是提问艺术,要求法务人员在面对具体法务工作时,不仅是“敢问”“好问”更主要的是“善问”,即无论法务人员采取什么方式问,都要求深入钻研案情,熟悉双方争议的焦点,通过提问能够达到减少分歧的目的,或者达到让领导或对手相信己方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可信的,通过一问一答,使领导或对手解除一些疑问。在提问中,对手回答后,提问者最好不要急于解释或反驳,要给对手足够的思考时间,同时为自己下一步的归纳与整理思路提供思维空间。

在具体的法务活动中,疑是探究问题,辨别是非的起点,所以学会了质疑,就会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法务工作的能力也就逐渐显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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