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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人员战术应对的有效途径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务人员在法务战术技巧提升过程中,要弄懂和掌握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方法,这一方法就是法律方法。公司法务人员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是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则是法理约束,法理约束的核心则是法条引用。因此,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思维必须清晰。陈述理由应具有合法性,非诉标的应具有可核查的证据性,这就是法律思维中的定性问题。

公司法务人员在法务战术技巧提升过程中,要弄懂和掌握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方法,这一方法就是法律方法。公司法务人员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是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则是法理约束,法理约束的核心则是法条引用。

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思维有其独特性,这一独特性就是在实施法律思维过程中要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所学法理知识的约束,自觉或不自觉地去引用法条,通过法条引用来证明或引导我们如何解决所面对的一些法律问题。法理、法条给予我们的内容十分丰富,但不是我们完全需要的东西,公司法务人员的技巧就是有所取舍,为我所用。那么,公司法务人员就要熟悉先于纠纷或法务事实存在前的法理、法条,以此来帮助我们思考。因为公司法务人员要受众多法理的约束,要做不同的法条引用,所以会对个案产生不同的思维。也就是说,公司法务人员习惯了法理约束和法条引用,就等于具备了用法律思考问题的能力。

所有处理过一些具体纠纷事务的公司法务人员都知道,在实际纠纷处理过程中公司法务人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够用通俗的语言与业务人员或对方当事人沟通,与居中裁判者沟通,与其他人员沟通。只有使用大家都认同的语言和思想方式,法律思维最终才能转化为大众思维,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语言才能为公众所承认,才能被利益各方所接受,这就要求公司法务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语言、法律术语、法律规范,而且还要充当法律语言与大众语言的编译人员,语句编译的成功与否就要看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思维能力了。

法务工作是一门职业性很强的工作,有其独特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以法律人的姿态学习,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有效地帮助自己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运用。法务人员要在法律事务的实践中逐步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

公司法务人员在将具体的法理应用到具体的法务时,要有突破法理的思想,有前瞻性思维,但并不是漫无边际,也要适当的控制,能够使自己的思维更趋大众化,更符合公司投资经营管理的实际,同时还要自觉地受到法理思维的约束。

在法理突破思维的过程中,要通过以下几点得以控制:

(1)有相关的政策支撑;

(2)遵守国家明令禁止的条文;

(3)遵守具体的司法解释;

(4)有公司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作引导;

(5)因情势变迁立法的指导思想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发生了质的改变。

也就是说,一般性的政策宣讲材料不能直接援引来办案,但如果政策转化为以国家明令禁止的条文经立法部门以法律形式或者经司法机关以法律解释形式发布,它就对法理实施了突破,它就成了具体的法条。当然在学术研究中,法务人员不能只受法条的约束,否则就不可能产生法律思维上的突破,也就不可能有学术上的建树,更不可能有法务管理的创新。但法理研究的成果不能直接援引来办案,名家的学术论文、专著、专集、演讲材料等都不能直接援引来办案,否则就可能办成错案,就不可能被司法机关或局中裁判者所认同。

公司法务人员的法理约束思维需要法务人员在不断的实践中培养,但现在必然要受到社会上“人情思维”与“越轨思维”,或非法理约束思维的影响。这是与法治化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因此,法务人员要养成“法理约束思维”的习惯,坚决抵制“人情思维”与“越轨思维”两种不良思维的影响。

公司法务人员掌握法理,引用法条,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说服人,即建构法律的说理性体系。当然,公司法务人员的说理活动最根本的还是“理”,看你能否讲出道理,是否能够“说”出道理。道理看似简单,实际不简单。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在现代社会,经济人看重的是效益,依据效益原则衡量一切行为的合理与否。政治家可能用稳定来要求一切行为,道学家则会采用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进行评价,公司法务人员的评价标准则是以其是否公正执行法律为准绳。无论何种标准,都取决于一个“理”字,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道理,在不同背景的人群内部,道理很容易被相应的语言所阐释,达到沟通和形成共识,而在他们相互之间,则又很难达到相应结果。法条是枯涩的,但通过公司法务人员结合法理后就变得十分“有味”,层次性、逻辑性、情理性都是“有味”的体现,这就要求公司法务人员具有法条引用思维的扩散能力,而不能就法条论法条,要让法条成为道理,成为能够生动说服相关人员的引语。

看来公司法务人员的法理约束与法条引用,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根据法律说理,在法律的术语系统内说理。要使自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每一句话都与法律保持一致。当然,公司法务人员独立的术语系统的存在与现代性的社会背景是分不开的。不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独立的法律思维,更不是所有的社会都能够形成独立的法律方法。公司法务人员法律思维、法理约束与法条引用的说理性离不开一个“法”字,否则,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公司法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了。

法律思维是公司法务人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能力,它在事实与法律中穿梭,帮助法务人员准确理出争点,做出坚定判断,从而解决纠纷。搞法律是需要感觉的,有的人对案件几天理不出头绪,有的几分钟即知其要点。这种差异,既有先天禀赋之异,又有后天经验之不同。判断公司法务人员思维是否清晰,听其论辩即可。公司法务人员能否准确地从双方当事人中获取信息,能否从双方的争执之中归纳出争议焦点而形成准确判断,法务人员一开口,水平就出来,对方法务人员与当事人就知道法务人员的水平了。因此,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思维必须清晰。讲话要有层次,在层次之中有主线有次线,有重点有次点。这一活动就让法务人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把鲜活的“法理”和干涩的“法条”统一起来了,也容易让服务对象接受与理解。

一般来讲,公司法务人员要有独特的法律思维,就是在办案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法理约束,会引用法条。能够通过个案分析与证据应用,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确定个案性质,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具体的非诉请求,并能围绕非诉请求组织证据引用法条。陈述理由应具有合法性,非诉标的应具有可核查的证据性,这就是法律思维中的定性问题。法律思维受法理约束就是要对个案进行定性。

如何确定具体法务核心事项,如何设置好每一审核合同的条款就涉及具体的法条引用,证据引用。法律思维中的法条引用就是对个案进行定量,涉及具体的数额、金额、单价,一切可计算的数据、可明确的具体项目,必须有相应的法条相支撑,如果出现与具体的法条相违背就可能被否定或删减,这不只是数据大小的调整,而是项目的删除。因此,法条引用的实质不是照搬,而是通过引用扩散到法理之中,扩散到事实之中,使案件更明了,让相关人员一听就明。

在法律的适用上,公司法务人员要有选择性地适用法律法规,而非拿来就用。

无论是公司法律顾问,还是公司法务人员,在考虑法律的适用时,总是要思考一下对方当事人行为的善意、恶意与中庸的问题。这样可以指导法条的引用。

(1)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有恶意,我们就要有意识地寻找禁止性法律条文;

(2)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有善意,我们就要有意识地寻找保护性法律条文;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看不出恶行与善意,我们就要选择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是否有约定,是否有商业惯例等来有意识地选择有利于支持行为合法或不违法的法律条文。

其实公司法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法律条文,不同的专业人员由于其业务水平不同会做出千差万别的理解。正确理解的前提就是要分析法律适用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1)分析法律适用的昨天就是要分析一部法律出台或法律条文修订、废止的背景、立法说明;

(2)分析法律适用的今天就是要分析与选用法律相邻的上位法、下位法及司法解释是否有不同的规定或相反的解释,对于出现明显冲突的,应分析优先适用哪一法律;

(3)分析法律适用的明天就是要分析所引用的法律是否适合于现在的政策、经济运行规律,也就是说要有法律的前瞻性思维,要有突破法理的思想,如时刻关注立法部门的立法计划,立法部门所做的立法解释,等等。

在关注过程中,对于法的适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执政党、政府或立法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政策;

(2)立法部门明令禁止某些不适宜经济发展水平的条文;

(3)是否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有立法部门的权威专项发言;

(4)因情势变迁立法的指导思想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发生了质的改变;

(5)公司的经营理念是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变化涉及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相支撑。

研究法律事务适用的昨天、今天与明天就是要求法务人员有政治敏锐性,注意研究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因为政策可能通过立法部门或法学家对法理的整合,可能对法理进行突破,可能变成具体的法条。政策具有前瞻性,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对法条具有补充性,政策在一定政治环境下对法理具有突破性。也就是说,政策不能指导具体的法律事务如何处置,但如果政策以国家“明令禁止”的条文出现,它就对法理实施了突破,它就成了具体的法条。作为公司法务人员就要高度警惕,以风险意识来识别公司潜在的经营风险或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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