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法务人员来讲,开始着手任何一项法务工作,一定要采用特定的分析方法来厘清法务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弄清相关事务的前因后果,才能弄清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是否恰当,才能最终吃透案情;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法务性质,从而分析争议当事人的选定是否正确,纠纷的案由是否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主张是否恰当,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认定或划分是否恰当;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法务战术得到有效提升。
一般来讲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梳理主要从下面几点展开:
第一,要分清当事人之间是存在法定关系还是合同的约定关系。并能从当事人对纠纷或所要处理事情的陈述中,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第二,确定引起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及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先从此环节入手,找出由其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
第三,确定构成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如果涉及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的,还要通过一定的图例形式进行关系明确,从而厘清关系;
第四,运用有关的民法理论、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判定相应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三要素)是否合法、合理;
第五,对于判定合法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或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而对于判定为不合法的,则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是等值的概念,它们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一般来讲,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立不能离开社会关系的判断,它们之间有某种内在联系,这需要法务人员通过法理知识和法务实践去分析、把握。
法务人员接触案情后,首先应当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着手,梳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弄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的法务活动中构成法律关系的一方,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
法务工作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是否就是合格的主体,应依据相关法律从以下几点确定:
第一,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独立性;
第二,赋予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
第三,赋予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其内部成员应利多弊少;
第四,是否享受适格的民事权利和有承担民事行为的资格,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梳理。
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在构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如赠与等),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在大多数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当事人的这种双重主体身份,是由这些法律关系的双务性决定的。正确理解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当事人的正确界定。因为着手法律事务的第一要务就是明确法务主体,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确定各当事人的称谓,否则就可能闹出笑话。法务人员接手法务工作后,必须首先弄清楚法务工作所涉及的事项是在谁与谁之间发生的。
要弄清在谁与谁之间发生了哪些行为,出现了哪些事务,涉及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1.该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当事人能力;
2.该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责任承担能力;
3.该当事人是否是合格的当事人。
法务人员在梳理当事人的具体主张时,一般要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看其主张是否合适。
所谓定性分析就是分析请求权的属性(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责任担当)。如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基于确认主张、给付主张、变更主张还是终止或撤销某一法律关系的主张;当事人的行为属侵权还是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按份要明确是连带,还是补充?等等。
法务人员在梳理主张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张必须具体,具体请求哪些项,对于具体的数额要明确,不能可能是多少,大概是多少。
2.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既可以是实体权利方面的权益请求,也可以是程序上的权益请求。如当事人拟主张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就具有程序上的权益请求属性,与实体权利的争议没有直接的关系,却与案件的胜败相关联,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败诉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主张可以随着法务工作的进程发展,由当事人在法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进行随意处分、变更,但对于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法务人员要及时提醒,并主动介入,是否放弃权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听从其他人员的摆布。
4.在确定请求权时,还要分析是否存在责任竞合问题。按照要求,法务人员从得益最大化考虑,帮助当事人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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