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核违约条款时,法务人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在审核违约责任条款时,总会用平等的心态看待违约条款,也就是说对方提什么违约条款,对应的A公司也提出一条。这是对合同的肤浅理解,因为合同的实现是逆向而非平行的,也就是说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如果不找到违约的关键点,很可能看似平等,而实质上不公平。例如,作者曾经办过一宗买卖合同诉讼纠纷案。案由是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7万元的铝合金门窗买卖安装合同,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如果卖方延期交货安装一天,则向买方支付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果买方收货后十天内不支付货款,则向卖方支付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卖方如期向买方交付货物,并派人对门窗进行了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因门窗尺寸与实际预留尺寸有异,导致门窗与墙体接缝现场质量验收不达标,买方因此拒付货款,双方一直电话沟通,问题始终没能合理解决,证据也显示卖方多次派人到买方处协商处理,要求其支付货款。几年后,卖方无奈,在精心维持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买方向其支付货款及滞纳金,法院认定买方实质违约,要求买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及滞纳金,判决主要依据卖方的抗辩理由是买方实际使用达三年之久,买方既不能提供证明,证明维修过门窗,也不能证明其拒付货款的正当理由。到法院强制执行时,滞纳金已达40万元。
也正是这一看似平等的条款,最后经法院判决、卖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买方向卖方支付了47万元货款及滞纳金,显然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判案没有错误,但也确实让买方办案人员认为显失公平,因为买方的支付远高于其预期利益。
通过案后分析,大家都认为该条款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公平。因为卖方的风险是可控制的,当他认为支付违约金远大于合同利益时,会提出合同变更或终止,从而化解风险。而对于买方来讲,一旦发现对方交货有达不到退货问题时,通过拒付货款的行为来要求卖方弥补缺陷,好似尖刀上行走,也就是说买方的风险是根本不可控制的,除非无条件付款后,要求对方来弥补质量缺陷。该条款不公平的关键是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使有利可图的一方通过犯小错误来让对方违约,从而达到恶意诉讼的目的。化解的唯一办法就是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货款的某一双方可以接受的比例,同时约定卖方延期多少时间不交货后,买方可选择退货或约定其他担保条款来弥补其损失。也就是适当确定兜底条款,这样的条款就达到了既平等、又公平的目的。
在合同违约责任审核时,一定要考虑风险转移目的,并回头再分析合同标的物的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合同的目的,有很多商务人员不太注意,作者在审核合同时,对于风险较大的合同都要求用较大篇幅来说明合同目的,对于涉外合同一般在开头通过鉴于条款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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