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性原则,决定和支持着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法性,也贯穿于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到纠纷解决的各个过程。
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过程。
这主要体现在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过程之中。要约、承诺的效力仅指向相对方,并且要约人与承诺人仅受自己和相对方意思的约束,即不仅已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并且以此为基础,订立合同时单方意思的法律效力亦具有相对性。
其次,合同相对性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履行过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权利行使以及义务履行的对象与内容指向都具有相对性。
第一,合同权利由合同中的权利人向相对人主张,而不能向合同外的第三人主张。无论是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还是合同标的对价的实现,都应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
第二,合同义务由合同中的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只有合同中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向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要求该义务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第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需要合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且不因此而使该第三人取得合同主体地位。
第四,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也只能认定为合同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认定为第三人违约。
再次,合同相对性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规则亦是以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为基础构建的。
第一,合同的协议变更需以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为准,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并且仅能由合同当事人相互做出。
第二,合同主体的变更以原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为条件,并需要向原合同当事人为特定意思表示。
第三,合同合意解除需要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解除的意思表示,法定或者约定单方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相对方做出意思表示。
第四,合同的撤销须以合同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为条件,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合同相对方做出。并且,除法定的合同保全外,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不应也不能享有撤销他人合同的权利。
第五,合同的抵销、免除的意思表示需要向合同相对方做出。合同提存规定表明了合同履行相对方的特定性,合同义务人在无法向权利人履行合同义务之时,不能向第三人履行以消灭合同义务,而仅能依法提存以消灭合同义务。
最后,合同相对性原则贯穿于合同纠纷的司法诉讼程序。
在合同纠纷的诉讼阶段,一定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样就要依据合同当事人情况,列出原告、被告。根据与合同的利害关系性列出第三人。即使是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也仅存在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当然该合同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亦可向有关合同当事人提起赔偿等请求,但这已经不属于合同关系,而要分析侵权是否成立了。
正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所具有的上述重要地位和功能,决定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解决合同纠纷中,尤其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一并处理中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实体法基本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